[6]相对于给予残障人士额外的个人收入,另一种方法自然是通常采用的向他们提供免费或有补贴的社会服务——这是欧洲“福利国家”的核心。例如,国家卫生服务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运行的,而不是给予病人更多的收入来支付其医疗服务。
第二,如果资源的平等与可行能力和实质自由的平等没有区别,那么既然资源只是实现其他目的的工具,为什么是前者而不是后者更有意思呢?既然资源“只是实现其他事物的手段”(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既然资源的平等最终落脚在“其他事物”上,那么为什么不将资源平等定位为实现可行能力平等的一种方式呢(如果两者之间的一致性确实存在)?
尽管对于罗纳德·德沃尔金的工作怀有极大的敬佩,我还是不得不指出其与可行能力方法相左的这种分析有许多不足之处。第一(这里从一个非常小的地方开始,是为了便于入手),即使可行能力的平等最终意味着关于福利的可行能力的平等,那也并不等同于福利的平等(可行能力与实际获得之间的区别在上一章已经作过讨论)。[3]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在对可行能力视角进行阐述的一开始,我就已经清楚表明我主张的既不是福利的均等,也不是获得福利的可行能力的平等。[4]
这当然是一种非常有趣且极具创造性的思路(我与德沃尔金在剑桥共同讲授一门课程长达十年,对其惊人的思想能力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当然很难再有更多的期待)。但是在虚构出那样一个市场之后,德沃尔金好像径直走入了一个“破论”,其分析似乎专门针对那些对可行能力方法不认可的人。[2]他认为可行能力的平等要么真的意味着福利的均等,要么在事实上与他提出的资源平等殊途同归。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之间并没有实质区别(可行能力方法也就没有优势可言)。
[3]例如,一些人对于富裕的生活方式的实际追求,德沃尔金对此并不表示支持,不应该与沉溺于这种生活方式的可行能力相混淆——许多人具有这种可行能力,但实际上并不使用。)
[5]关于资源平等和能力平等不一致的原因,在Andrew William,“Dworkin on Capability”,Ethics,113(2002)和Ronald Pierik and Ingrid Robeyns,“Resources versus Capabilities:Social Endownments in Egalitarian Theory”,Political Studies,55(2007)中都有过分析。
我担心,德沃尔金采用的方法中存在制度原教旨主义的思想,而有关以下内容的论断也有些天真,即只要就有关基于保险的资源分配规则达成一致,我们将不再为不同的人所具有的实际结果和实际可行能力所困扰。德沃尔金假设,实际拥有的自由和结果可以通过虚拟的市场,放心地交由制度去完成,而不必担心人们的期望和实际的结果会不一致。保险市场也被设定为以一锤子买卖的方式运作——没有意外,没有反复,也没有对于希望是什么和事实会是怎样的讨论。
第四,与其他抽象制度学派一样,德沃尔金关注的焦点在于实现理想化的公正制度(一蹴而就地)。但在需要通过消灭极度不公正来推动公正的时候,当理想化的公正制度(或者任何被认为是应该采取的形式)难以实现的时候,我们却可以从那些曾经被视为“只是不完整的部分序列”中获得启发。由于其完全局限于抽象意义上的虚拟公正,德沃尔金为预防残障而想象出来的保险市场甚至没有为我们指出任何推动公正进步的路径和方法。
第五,德沃尔金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均衡的存在、唯一和效率是毫无问题的,因为他需要以此来完成其制度理论的建构。尽管我们知道这些假设存在的严重问题,然而正如半个世纪以来经济学理论对于“一般均衡”所进行的研究那样,它们都被理所当然地予以全盘接受。许多与信息限制(特别是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的作用、规模经济和其他障碍相关的问题都会在保险市场中有突出的反映。[1]
正如我们之前所讨论过的(尤其在第3章),公正的推动和不公的消除需要制度设计(协调个人收入与公共物品)、相应的行为调整和社会制度修正程序的联动,而这些都是以对政府承诺、实际制度运行和改进方法的公开讨论为基础的。阻止建立互动的公共理性,而冀望一劳永逸的市场化制度设计描绘出美好的图景是行不通的。制度,包括虚拟制度的社会作用,远比想象的要复杂得多。
[1] 参见Kenneth Arrow and Frank Hahn,General Competitive Analysis(San Francisco,CA:Holden-Day,1971;Amsterdam:North-Holland,1979);George Akerlof,‘The Market for“Lemons”: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84(1970);Joseph Stiglitz and M.E.Rothschild,‘Equilibrium in Competitive Insurance Markets’,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90(1976);等等。
[2]对于人们普遍将我看作德沃尔金所认为的并不那么令人满意的能力方法的主要倡导者,我想我应深感荣幸。见德沃尔金的论著Sovereign Virtue: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pp.65-119。也见其论文“Sovereign Virtue Revisited”,Ethics,113,2002。
导致资源平等和可行能力平等有可能不一致的另一个原因是,尽管对人与人之间在剥夺程度上的差异加以评估,是我所用的方法中公共理性的主题,但在德沃尔金的保险市场中,这种评估是由微观主体完成的。在德沃尔金的理论中,市场价格和各种保险的补偿标准是由不同的个体评估之间的相互作用共同决定的。价值确认在德沃尔金的体系中是通过市场进行的,而这可能需要公共理性和互动讨论。
如果说德沃尔金天才般虚构出的保险市场还有什么实际作用的话,那种作用也并不像其所宣称的那样,是一个新的可行的分配正义理论。德沃尔金理论中的资源平等无法取代可行能力方法,但它还是可以作为一种途径——好几种方法中的一种[6]——从收入转移的角度理解对于残障者的补偿。在这个领域内,德沃尔金的虚拟实验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帮助,只要这样的方法不是以权威仲裁者的面貌出现。
[4]我在1979年关于可行能力问题的Tanner Lecture中,当对可行能力视角加以阐述时,不仅将其与罗尔斯的基本品进行了对比,而且将其与其他以福利为核心的方法进行了对比,并对后者进行了批判。后收录在S.McMurrin(ed),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vol.I.(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0)。德沃尔金在其第一篇关于资源平等的论文“What Is Equality?Part1:Equality of Welfare”和“What Is Equality?Part2:Equality of Resources”,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0(1981)中并未涉及这种比较,据我所知,它首次出现于德沃尔金的论著Sovereign Virtue: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
罗尔斯在其正义原则中,从资源视角对基本品加以分类排序,从而忽略了不同人之间将资源转化为可行能力的差异,而罗纳德·德沃尔金采用的资源方法则是通过一个巧妙的市场化视角,具体而言是通过一个虚构的为应对转化障碍而出现的初级保险市场,将这些差异明确地纳入其分析。在这个想象出来的实验场景中,市场上出售为预防残疾而设置的保险,并假设处在罗尔斯“无知之幕”和初始状态下的人进入这个市场。尽管没有人知道谁会有残疾,或者会有什么样的残疾,他们还是都购买了这种保险,用以预防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况。后来,其中一些有残疾的人可以依据市场规则向保险公司索赔,这些补偿也就成为他们获得的另一种资源。德沃尔金认为,这是基于有效的“资源平等”。
当然,将一个可以视为目的的事物(如效用或可行能力)以“同等”的可用于实现该目的某种手段(如收入或资源)来表示,在数学上并不存在太大的困难,只要后者在数量上足以使我们达到我们希望前者达到的某个水平即可。这种分析技巧已在经济理论中得到广泛应用,尤其是用于效用分析,即通过同等的收入来非直接地度量效用(常被称为“间接效用”)。在这个意义上,德沃尔金的资源平等可以被视为“间接可行能力”。只要保险市场能够保证在德沃尔金资源平等的前提下,所有人能够拥有同样的可行能力,这种资源平等就与可行能力平等是一致的。既然如此,那么我们又为什么会对工具层面的物质获得如此痴迷,而对真正重要的目的(所有人都有同样的实质自由或可行能力)置之不理呢?
第三,由于保险市场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资源平等和可行能力平等之间事实上并非总是一致的。某些可行能力上的不足并不是由于个人原因(如残疾),而是由关系和环境(如最早由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中所讨论的相对剥夺)引起的。因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在由个人客户构成的保险市场里,很难有针对非个人因素的保险产品。[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