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在之前的一本关于决策论与理性选择的书中提出,“全面结果”(comprehensive outcome)应引起我们特别的重视。这种结果包括了所采取的行为、相关的主体性、所经历的过程等,以及被视为与过程、主体性和诸多关系无关的简单结果,我称之为“终极结果”(culmination outcome)。[1]这种区分对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以及理性决策理论和博弈论中的某些问题,都是十分关键的。[2]正如已经看到的那样,在对基于后果的推理进行评价时,这种区分也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后果不仅仅只是一个结局。对全面后果的评价可以是对事务状态评价的一部分,因此也是后果评价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
类似地,阿朱那也不是一个典型的后果论者,即按照对于后果论的狭义理解,只坚持终极结果而忽视其他。相反,阿朱那的道德与政治推理对于全面形式的后果有着深切的关注。正如前面所说,社会现实的概念要求以更广的角度来看待结果,注意行为、关系与主体性。我们已经讨论过,阿朱那对于义务的理解的确包含很丰富的内容,他考虑到他对于自身主体性的责任,也认识到他与这场战争的众多潜在受害者之间的关系(除了他对大规模死亡和屠戮场面的悲痛之外)。这当然要比基于终极结果的后果主义要广泛。
[2]我们用一个关于过程和主体性在评价事务状态中的作用的简单例子,来说明决策背景下其中的一个问题。某人可能希望在一个很长的宴会上被分到一个非常舒服的椅子,但并不想在其他人面前跑到椅子跟前。当基于过程的考虑被纳入许多决策和博弈时,其结构就会发生改变。
[3]实际上,康德在阐述其基本的道义论立场时,对于后果异乎寻常地关注,可见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1788;translated by L.W.Beck(New York:BobbsMerrill,1956)
这种区分又如何有助于我们理解阿朱那的推理呢?如前面提到的那样,在就《梵歌》的内容进行的哲学讨论中,通常都将克利须那看作典型的道义论者,即冷酷地专注于义务,而将阿朱那看作典型的后果论者,即将对于行为的评价完全基于行为所导致的后果的好坏。实际上,这两种看法都是有误导性的。即使道义论的方法是从义务本身的重要性入手,但它也还是在很大程度上注意到了后果问题。因此,将克利须那淡薄的道德观念看成是道义论的原型是错误的。例如,我们不能通过克利须那这种极端形式的道义论,去理解伊曼努尔·康德的道义论。[3],很难不将这些观点看作他整体道德立场的一部分。)克利须那的道义论具有某种纯粹的形式,它不仅看到了基于责任的推理的重要性,更在决定是否应采取某种行为时,否定了所有关注,尤其是对于后果的关注。
对于事务状态的全面认识可以与对社会现实的整体评价结合起来,这是本书所提出的方法的一部分。尽管后果,甚至是终极结果,和其他的关注一样受到了重视,但这里并不是要对标准版本的后果主义,即近两个世纪以来在功利主义学派引领的研究中所出现的范式进行辩护。我们要问的是,如果有的话,那么从何种意义上说,阿朱那是站在后果主义的立场上,即使那不是原型的后果主义。
因为基于后果的观点总是被看作关注结果(在某些情况下被诠释为仅仅只关注结果),所以我们在认识阿朱那观点的同时,比通常更加细致和批判地考察“结果”这一概念也许是有用的。结果是事务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来自我们关注的所有影响决策的因素,例如行为、规则或倾向。尽管不可能对所有的事务状态都进行“彻底的”描述(如果有必要,我们总是可以透过一个对着事件和行为的放大镜看到更多的细节),但对于事务状态的基本认识却可以包含丰富的信息,并注意到我们认为重要的所有特征。
没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让我们始终以一种贫乏的语言对事务状态进行评价。具体地说,事务的状态,或者在有待考量的选择的情况下所产生的结果,可以包含选择的过程,而不只是狭隘定义的终极结果。也可以将结果的内容视为包括了所有相关的主体性信息,以及对于眼前的决策问题而言所有重要的个人与非个人关系。
[1]引言中讨论了终极结果和全面结果之间的区别,这对于本书所采用的研究正义问题的方法相当重要。终极结果不具有全面结果所具有的作用。的确,所谓的实践理性的后果主义理论的部分问题就在于其倾向于只关注最终结果。关于这个区别的广泛意义,可见我的论文“Maximization and the Act of Choice”,Econometrica,65(1997);“Consequential Evaluation and Practical Reason”,Journal of Philosophy,97(2000);以及Rationality and Freedom(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