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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理念 作者:阿马蒂亚·森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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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能力、依附与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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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普·佩迪特从“共和”的角度来反对将自由视为可行能力的观点,因为一个人可以具备做许多事情的可行能力,但这种可行能力取决于“他人的恩惠”(favour of others)。如果一个人的实际选择(或成就)具有这种依附性,那么他并不是真正自由的。佩迪特解释道:“想象你有意在A和B之间作出选择,两种选择都具有实质意义,且与其内容无关。但你能否表达出具有决定意义的偏好取决于周遭人的善意……可以说你有这种偏好,但偏好是否获得表达取决于他人的恩惠。”[7]当然,自由地做想做的事而不受他人的影响(他人的想法因此显得并不重要),这使得一个人的实质自由更加牢固,而在做某事的自由取决于他人的帮助或宽容时,或有赖于自己和他人的意愿恰好一致(“碰巧发生”)时,这种特性是并不存在的。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我们完全可以说,即使奴隶的选择不与奴隶主的意愿发生冲突,前者依然是奴隶。

情形3:A拥有酬劳较高的仆人,仆人遵照(也必须遵照)她的指令,她也因此完全能够在任何时候出门和自由行动。

然而,自由的多面性还不止于此。我们还可以围绕一个人缺乏可行能力是不是由于他人的干预造成的,来讨论自由的问题。这一点前面已经提到过。我们着眼的并不是有效干预的能力,无论是否行使了那种干预——那是共和论的关注点,而是这种干预的实际使用。潜在与实际干预之间的区别是很明显的,这一点引起了现代政治思想的先驱托马斯·霍布斯的注意。尽管霍布斯在其早期思想中表达了对“共和”或“新罗马”观的支持(当时英国政治思想中相当普遍的一种方法),但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的研究令人信服地表明,霍布斯对于自由的认识建立在非共和观的基础上,所关注的是是否存在事实干预。[4]因此,将他人的干预作为侵犯自由的核心特征是霍布斯的思想。

共和观的自由理念无疑是重要的,它捕捉到我们对于自由诉求的直觉感受的一个方面。我所不赞同的,是这种自由理念可以取代可行能力视角下的自由理念。两种理念都是成立的。这不应成为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除非我们坚持从一个角度来诠释自由,而这是我已经予以批驳的。

然而共和论的方法会认为,情形1和情形2中的残障人士都是不自由的:在情形1中,是因为她不能完成她想要完成的(即出门),在情形2中,是因为她完成想要完成的事情的能力(即出门)是“背景依赖”(contextdependent)的,即有赖于社会保障机构的存在,甚至是“恩惠依赖”(favourdependent)的,即有赖于他人的善意和慷慨(借用佩迪特所作的区别)。我们当然可以说,情形3中的A拥有情形2中所不具有的自由。共和论的方法捕捉到了这个差别,因此也就有了可行能力方法所不具备的鉴别力。

试想一位在没有帮助的情况下无力完成某事的残障人士A,面临三种不同的情形。[6]

确实,在许多情况下,了解一个人是否有能力去完成她想去完成的和有理由去完成的事情尤其重要。例如,父母个人也许并不能为自己的孩子开办学校,因此有赖于公共政策,而后者可能会由许多影响因素来决定,如国家和地方政治。但是在那个地区设立一所学校可以被看作增加了孩子们接受教育的自由。否认这一点可能会错失一个重要方法来认识自由背后有着理性与实践的自由。这个例子与该地区没有学校或没有接受教育的自由的情形构成了鲜明的对照。这两种情形之间的区别十分重要,这也正是可行能力方法的着眼之处,尽管在任何一种情形中,个人都无力在没有获得国家或他人支持的条件下开办学校。我们生活在这样一个世界中,完全没有他人的帮助或善意行为的情况几乎不存在,而这有时也许根本不是我们所需要做到的最重要的事情。

如果我们只能接纳“至多一种理念”,那么关于自由的可行能力方法与共和方法之间的矛盾就不可避免。尽管自由作为一种理念具有不可简化的多种要素,但当我们就某一方面去寻求对于自由的认识时,这种矛盾就会产生。[5]我认为,共和论的自由是对可行能力视角的补充,而不是对后者作用的否认。

[6]这个例子改编于我对佩迪特的文章,以及另外两篇在Economics and Philosophy,17,2001上分别由伊丽莎白·安德森(Elizabeth Anderson)和托马斯·斯坎伦撰写的有趣且重要的论文的“回应”。

[2] See Philip Pettit,‘Liberalism and Republicanism’,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28(1993);Republicanism: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Oxford:Clarendon Press,1997);and ATheory of Freedom(Cambridge:Polity Press,2001);and Quentin Skinner,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

从可行能力方法所定义的“可行能力”角度来看,情形2和情形3对这位残障人士而言是十分相似的(仅指残障人士的自由,而不涉及仆人,后者会涉及其他问题),且都以同样的方式与情形1形成了对比。在情形1中,A不具备这种可行能力。因为一个人能做什么会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在能做某事与不能做某事之间,显然有实质性的区别。

[1] John Stuart Mill,On Liberty(London:Longman,Roberts and Green,1869).See also Friedrich 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Chicago,IL: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0).

[5]佩迪特显然拥护一元论,他认为这是对于自由的全面认识:“这里所持的立场将有助于全面地思考自由,而不是以一种割裂的方式”(A Theory of Freedom,2001,p.179)。佩迪特这里所谈的是另一种不同的二元性,包含了如自由意志这样的问题,但是其评论也可用于一种具体的内部对比——他称之为“割裂”,即共和方法与能力方法之间的对比。

[3] 我曾在1984年的Dewey Lectures中对这种多元性作过阐述,发表在“Well-being,Agency and Freedom:The Dewey Lectures1984”,Journal of Philosophy,82(1985),见其中的第三个演讲。

在自由的概念中包含几个完全不同的特征并无不妥,这几个特征分别集中于可行能力、无依赖性、无干预等几个方面。[3]对于希望从单个教条来理解自由的“真正”实质的人们而言,他们也许低估了自由与非自由进入我们感知、判断和评价的多种不同的方式。正如威廉·柯珀(William Cowper)所说:“只要是奴隶,无论他多么知足,都不可能知道自由可以显示出的万千魅力。”当涉及不同的概念问题时,一千条概念可能难以驾驭,但是将自由的几个不同方面看作互补的而不是对抗的,却不应该那么困难。每个关于公正的理论可以就其中的一方面展开论述。本书中讨论公正问题的方法,为公正评价所固有的多面性特征留出了空间。自由的多个方面可以存在于这个内涵丰富的框架之中。

情形1:没有人帮助A,她因此无法出门。

一些人将“自由”与“自主”这两个词语混用,视二者具有同样的含义。然而在罗尔斯对于自主优先的论述中,特别关注个人生活中的自由,尤其是不受包括国家在内的他人干涉的自由。罗尔斯没有停留在人们可以做什么的层面上,而是进一步考察了人们自主地按照自己所希望的方式生活的重要性,尤其是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当然,这也是约翰·斯图尔特·穆勒的开创性著作《论自由》(On Liberty)的主题。[1]

在一些关于自由的理论(如被称为“共和”或“新罗马”的理论)中,自主不仅被定义为一个人能够做什么,而且包括要求他人不破坏此人的这种能力,即使他人有这种意图。按照这种观点,一个人的自主即使在没有干预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受到威胁,而这仅仅是由于另一个人的支配权的存在妨碍了此人按照自己意愿行动的自由,即使那种干预权并未获得行使。[2]

然而这些都没有抹杀可行能力方法所重视的一种差别:这个人能否完成这些事情?在情形1一边,与情形2和情形3构成的另一边之间,存在一个极为重要的对比。在前一种情形中,A缺乏出门的可行能力,因此在这个方面是不自由的,而在后两种情形下,她拥有在任何时候出门的可行能力和自由。这正是可行能力方法所要捕捉的,也是我们需要认识,并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给予特殊注意的重要差别。将情形1和情形2都归于不自由的一类,而不作进一步区分,会将我们在面对残障问题时导向这样一种观念,即提供制度化的社会保障和建设一个具有支撑力的社会对于人的自由没有意义。对于一个正义理论而言,这将是巨大的缺陷。

[4](See Quentin Skinner,Hobbes and Republican Liber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甚至在其早期著作《法的要素》(Elements of Law,1640)中,霍布斯就表达了自己对于以下观点的反对,即当不存在实际干预的情况下,自由也会受到侵犯。但他在该书中并未建立另一套理论。当他写作《利维坦》(Leviathan,1651)时,对于共和观的否定显露无遗,此时他已建立了一套不同的以事实干预为核心的方法。的确,正如斯金纳所说,“霍布斯是自由的共和论最可怕的敌人,他对共和观的批判在英美政治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Hobbes and Republican Liberty,p.xiv)。

[7]Philip Pettit,‘Capability and Freedom:A Defense of Sen’,Economics and Philosophy,17,2001,p.6我这里评述的并不是佩迪特分析中的“辩护”部分,而是他对于能力视角的批评。他认为能力应该沿着“共和”观的方向延伸,这样那些依赖于友善的能力不会被算作真正的自由。佩迪特将此看作能力视角的自然延伸和辩护(在我看来):“在我读到的内容中,森的自由理论与共和方法有共同之处,都强调自由与非依赖的关联”(第18页)。我也认同这种关联,但是必须指出两个概念——共和与基于能力的自由观——都有其价值,因为它们反映了自由多元概念的不同方面。

情形2:A总是受到当地社会保障机构安排的援助者(或者善意的志愿者)的帮助,她也因此完全能够在任何时候出门和自由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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