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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理念 作者:阿马蒂亚·森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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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对斯密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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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罗尔斯对斯密的理解以及他对“中立的旁观者”的使用都是完全错误的。[3]更重要的是,中立的旁观者方法事实上并不需要以罗尔斯的契约论或边沁的古典功利主义——罗尔斯思考的仅有的两个选择——作为基础。相反,罗尔斯自己所深入讨论过的各种不同的道德与政治考量——当然不包括对于封闭的中立性的坚持(在斯密看来,这无疑是武断的),却正是公正的旁观者要抓住的东西。在中立的旁观者这一方法中,对于道德与政治思考的需要依然存在,并且中立性的要求仍然是至关重要的,只是没有“封闭的中立性”。中立的旁观者既不需要成为社会契约论者,也不用伪装成功利主义者,就能够产生作用并给人以启发。

[3]鉴于罗尔斯对思想史的深刻认识,以及他在展现其他人观点时表现出的极大包容性,很难理解他对斯密的著作,尤其是《道德情操论》关注甚少。在由芭芭拉·赫尔曼(Barbara Herman)编撰的,具有深远影响的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中,确有五处提到斯密,但这些都只是一带而过地提到他是一个新教徒、休谟的朋友、一位成功的经济学家,以及他是在大卫·休谟去世那一年(1776)出版的《国富论》的作者,还有他的文笔很风趣,等等。总的来说,这位对其所处时代(包括康德时代)的哲学思想有如此巨大影响的格拉斯哥的道德哲学教授,却得不到我们这个时代道德哲学家的重视,这是非常令人惊讶的。

还有比这更严重的混淆:在讨论古典功利主义的历史时,罗尔斯将亚当·斯密列为其早期的拥护者,与休谟并列。[1]这是一个相当错误的判断,因为斯密坚决否定了功利主义将善与对的思想建立在愉悦与痛苦之上的做法,并且否定了“进行复杂的道德判断所需要的理性可以被简化为计算愉悦与痛苦,或者更一般地讲,可以将各种相关的考量简化为‘一类行为规范’(one species of propriety)”这个观点。[2]

罗尔斯接着又指出,“尽管能够以契约的观点来对中立的旁观者的定义进行补充,但是存在能将其推导出来的其他的演绎方式”(第185页)。但奇怪的是,罗尔斯其后借鉴了大卫·休谟而不是斯密的著述。这就使他采取了另外一种思路,即认为中立的旁观者依赖于他人体验中的同情所产生的“满足”。他这样说道:“他认可的力量取决于他同情的反应带来的满足的平衡。”(第186页)这就让罗尔斯将中立的旁观者理解为真正的“古典的功利主义者”(classical utilitarian)。这种十分奇怪的判断一旦形成,罗尔斯的反应当然就不让人感到意外了,反而被认为是意料之中的强硬。他指出,他甚至在《正义论》的第一章就论及了这一观点,并且找到了摒弃这种方法的理由,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古典功利主义并未认真考虑人与人之间的差别”(第187页)。

这当然是一种对“理想的观察者”可能的诠释,但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它肯定不是斯密的“中立的旁观者”这个概念。的确,如果想实现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这个旁观者就必须能够注意到可能会发生的事情,但斯密要求中立的旁观者超越这一点,并至少以“他人的眼睛”,从“真正的旁观者”的视角——包括远近各处——来看待问题。

在中立的旁观者所体现的开放的公平与社会契约所体现的封闭的公平之间,存在大量的不同和相似之处。可以这样提问:中立的旁观者真的可以是一种切实可行的道德和政治评价方法,而不必直接或间接地借用像契约主义这种形式的封闭的中立性吗?事实上,当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评论中立的旁观者这一策略时,他自己就回答了这个问题(《正义论》,第30部分,第183~192页)。

[2] Smith,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VII,ii,2,14,p.299.

[1]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pp.22-3,footnote9

罗尔斯将中立的旁观者理解为“理想的观察者”(ideal observer)的一个具体的例子(第184页)。罗尔斯正确地指出,以这种方式来看,这一概念允许我们通过多种途径使其更为具体化。他认为,如果从这个角度看,“这一定义与‘作为公平的正义’之间目前并无冲突”(第184页)。事实上,“如果并且只要一种社会系统满足了契约方案中采用的公正原则,那么一个完全理性和中立的旁观者就会认同它。”(第184~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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