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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理念 作者:阿马蒂亚·森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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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社会权利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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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后半期关于公平问题的全球政治越来越关注这些“第二代权利”。新时期展开的全球性对话的本质与理性思考的类型逐渐反映出对于主体性与全球责任的内容更全面的解读。[3]正如布赖恩·巴里(Brian Barry)所认为的,“《世界人权宣言》对于整个国际社会都有意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不只是个别国家”[14]消灭全球性的贫困和其他的经济和社会剥夺状况,就成了全球人权问题研究关注的中心,而这有时是以托马斯·波格等哲学家为先导的。[4]对于这一问题与日俱增的兴趣对政策改革的要求也产生了影响。事实上,正如迪恩·查特吉(Deen Chatterjee)所指出的,“将地方性的贫困以及系统性的不公正作为严肃的人权问题,这一全球性的共识已经迫使个别国家在国内进行民主改革,并唤起了对于更为公正和有效的国际制度安排的要求。”[5]为了践行“不完全的”全球性义务,“第二代权利”对制度改革的进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一点已经得到明确,但更多时候是暗含的承认。

[12] 伯纳多克利克斯伯格(Bernardo Kliksberg)在Towards an Intelligent State(Amsterdam:IOS Press,2001)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有力的讨论。

[1] See Ivan Hare,‘Social Rights as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in Bob Hepple(ed.),Social and Labour Rights in Global Context(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7] See also Christian Barry and Sanjay Reddy,International Trade and Labor Standard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8).

这个看上去可信的批判真的有说服力吗?我认为这是混淆了一个在道德上获得了认可的权利的内容。就像功利主义者希望效用最大化,而效用永远都有提升的空间这一事实并未影响这一方法的可行性那样,人权倡导者也希望最大化地实现得到认同的人权。[12]这种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在任何时候都需要进一步的社会改变来使越来越多的这些权利变得彻底可实现和真正地完全实现。[16]

“可行性批判”和制度化批判有一些关联。它认为即使付出最大的努力,为所有人实现所提出的经济与社会权利或许也是不可行的。这本来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经验观察,但是建立在这么一种不经论证的假定基础上,即人权的一致性要求这些权利必须是所有人都可获得的,就使其成为对于这些权利可接受性的一个批判。如果这一假设成立,那么许多经济与社会权利就会被立即排除在人权的范畴之外,尤其在一些更为贫穷的社会里更是如此。莫里斯·克兰斯顿这样说道:

[2] Cass R.Sunstein,After the Rights Revolution;Reconceiving the Regulatory State(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

[11] Maurice Cranston,‘Are There Any Human Rights’(1983),p.13.

为了回应这种批判,我们不得不借用已经讨论过的观点,即义务既可以是完全的,也可以是不完全的。正如姬蒂·吉诺维斯在众目睽睽之下遭受攻击的例子所表明的那样,即使经典的第一代权利,比如免于受到攻击的自由,也可以被看作对施加在其他人身上的不完全义务。经济和社会权利既可以要求完全义务,也可以要求不完全义务。关于某个具体的社会或国家——即使是赤贫的国家——能够做些什么来防止对于某些基本经济或社会权利的侵犯(比如,与饥荒蔓延、慢性营养不良或缺乏医疗相关的),存在大量的公共讨论和可能有效的压力。

[13]这里使用的“福利”(welfare)一词,比将它作为一般意义上福利(wellbeing)(该词用于讨论幸福或福利在评价公正问题时的作用,见第13章“幸福、福利与可行能力”)的含义要狭窄和具体得多。“福利权”一般指享有养老金、失业福利以及其他此类具体的旨在减少某种明显的经济与社会剥夺状况的公共保障的权利,而且所覆盖的剥夺类型可以延伸至包括文盲和可预防的疾病。

[4] 托马斯波格及其与合作者的著述,开启了基于广泛的人权思想与正义要求的许多政策分析领域,尤其见Thomas Pogge,World Poverty and Human Rights:Cosmopolitan Responsibilities and Reforms(Cambridge:Polity Press,2002;2nd edn,2008);Andreas F?lllesdal and Thomas Pogge(eds)Real World Justice(Berlin:Springer,2005);Thomas Pogge and Sanjay Reddy,How Not to Count the Poor(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5);Robert Goodin,Philip Pettit and Thomas Pogge(eds),A Companion to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Oxford:Blackwell,2007);Elke Mack,Thomas Pogge,Michael Schramm and Stephan Klasen(eds),Absolute Poverty and Global Justice:Empirical Data-Moral Tbeories-Re-alizations(Aldershot:Ashgate,2009)

事实上,存在两种具体的批判思路,即我所称的“制度化批判”(institutionalization critique)和“可行性批判”(feasibility critique)。制度化批判着眼于经济和社会权利,认为真正的权利必须有与其相对应的明确的义务。只有当一种权利得到制度化时,这样一种对应才会存在。昂诺拉·奥尼尔清晰而有力地阐述了她的批判:

[8] See Maurice Cranston,‘Are There Any Human Rights?’Daedalus,112(Fall1983),and Onora O’Neill,Towards Justice and Virtu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遗憾的是,一些关于权利的作品和言论不加注意就提出对于商品和服务的普遍权利,尤其是“福利权”,以及出现于国际宪章和宣言中其他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权利,而没有说明是什么将每一个权利的所有者和一些具体的义务承担者联系起来的。这就使得这些权利的内容完全不清楚……一些支持普遍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人,仅仅强调这些权利可以制度化,这当然没错。但问题在于这些权利必须得到制度化,否则就不会存在。[10]

现在,我将从对人权的总体分析,转向对人权范畴中几类特殊权利的分析。其中有一个问题是关于“经济与社会的权利”,有时也被称为“福利权”。这些权利,如人所共有的生存权和医疗权,被其支持者视为重要的“第二代权利”[13],最近被添加到人权范畴中,从而大大拓展了人权的领域。[1]虽然这些权利并没有出现在诸如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中所列举的经典的人权里,却成为卡斯·森斯坦所称的当代“权利革命”领域的一部分。[2]

[3] See,for example,Andrew Kuper’s analysis of Democracy Beyond Borders:Justice and Representation in Global Institutions(New York an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see also the collection of essays edited by him,Global Responsibilities:Who Must Deliver on Human Rights?(New York and London:Routledge,2005).

[15]第15章“作为公共理性的民主”和第16章“民主的实践”对公共讨论和媒体在帮助减少社会和经济剥夺方面的作用进行过讨论。)

[16]人权主张是一种动议——倡导社会变革,它并不依赖于现实的可行性。关于这一点,见我的“Rights as Goals”,in S.Guest and A.Milne(eds),Equality and Discrimination:Essays in Freedom and Justice(Stuttgart:Franz Steiner,1985)。

[6] David Crocker,Ethics of Global Development:Agency,Capability,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pp.389-90.

[14](Brian Barry,Why Social Justice Matters(London:Polity Press,2005),p.28巴里继续明确指出,他所主张的是这一重要认识的意义:“如果政府没有办法给每个人提供诸如充足的营养、住房、安全饮用水、卫生与总体健康的环境、教育与医疗保障,那么无论是以个体还是任何群体性的方式,富裕的国家都有义务通过各种方式去确保这些资源的供给”(第28页)。

将“第二代权利”纳入人权范畴,使我们有可能将全球发展背后的道德问题与协商式民主的要求结合起来。两者都与人权,以及对于提升人类可行能力重要性的认识相关。在对这一结合作出杰出贡献的著作《全球发展伦理学》(Ethics of Global Development:Agency,Capability,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中,戴维·克罗克指出,因为主体性与有价值的可行能力是“人权、社会正义,以及个人和集体责任的基础,因此关于发展的道德观也将考察全球化的世界如何帮助或阻碍个人和机构实现其尊重权利的这种道德义务”。他继而提出,“好的与公正的发展的长期目标——无论国内还是全球——必须是为全世界每一个人——无论其国籍、民族、宗教、年龄、性别或性取向——保障其充分的主体性与道德层面基本的可行能力。”[6]只有将这些“第二代权利”纳入其中,这种在人权框架内实现全面结合道德问题与协商式民主的激进计划才有可能。[7]

传统的政治和公民权利不难建立。在很大程度上,这要求政府,并且一般说来,要求其他人不要去干涉……然而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主张所带来的,完全是另一个层面上的问题。在亚洲、非洲和南美洲这些工业化难以开始的地方,怎样合理地去要求政府为那里数以千万计且迅速增加的人口提供社会保障和带薪休假呢?[11]

[10] O’Neill,Towards Justice and Virtue(1996),pp.131-2.See also her Bounds of Justi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

[5] Deen Chatterjee,Democracy in aGlobal World:Human Rights and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the21st Century(London:Rowman&Littlefield,2008),p.2.

然而,纳入这些新的人权内容遭到了许多政治学者和哲学家提出的更为具体的强烈质疑。他们不仅反对在全球范围采用经济和社会权利,而且对于这些权利在一国范围内的可行性也提出了质疑。在这些反对意见中,最强烈的来自莫里斯·克兰斯顿(Maurice Cranston)和昂诺拉·奥尼尔(Onora O’Neill)。[8]我首先应该指出,反对将这些自由纳入人权的原因并不是忽视其重要性。事实上,奥尼尔对这些哲学问题的深入分析揭示了其重要性,她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康德主义的路线,探讨世界上的贫困和饥饿。[9]然而之所以提出将这些排除在人权范畴之外,是因为包括奥尼尔在内的批评者对于人权内容和范围的诠释。

事实上,如果可行性是人们获得权利的必要条件,那么不仅社会和经济权利,而且所有权利,甚至自由权,都将会毫无意义,因为要保障所有人的生命和自由不受侵犯是不可能的。保证每个人都“不受干涉”从来都不是那么简单的事(这与克兰斯顿的看法相反)。我们无法防止每天都出现的谋杀。即使作最大的努力,我们也无法阻止所有的大屠杀,如1994年的卢旺达、2001年9月11日的纽约,或更近期的伦敦、马德里、巴厘岛和孟买。因为不完全可行就放弃人权主张,其错误在于一个没有完全实现的权利仍然是权利,只是需要我们采取补救措施。未实现的本身不能使一项权利变为不是权利。相反,它会推动进一步的社会行动。将所有的经济与社会权利从人权的神圣领域中排除,而只在其中保留自由和其他的第一代权利,无异于在沙地中划出一条界线,注定将难以持久。

[9] Onora O’Neill,Faces of Hunger:An Essay on Poverty,Justice and Development(London:Allen&Unwin,1986).

事实上,社会组织所发起的一些支持性活动经常瞄准的是制度的改变,而且这些活动可以被看作在基本人权受到侵犯的社会中,个人与群体不完全义务的一部分。当然,昂诺拉·奥尼尔看到了制度对于实现“福利权利”(甚至更为一般性的经济与社会权利)的重要性,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这些权利所具有的道德意义也为以下这种途径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即通过推动制度以及社会态度的改变来谋求这些权利的实现。例如,可以通过推动新的立法,或者催生对于该问题严重性的更强烈的意识,来实现这些权利。[15]否认这些权利主张的道德功能就是忽视引发这些建设性活动的思想过程,这包括为推动奥尼尔所乐见的制度改革以实现这些活动家所视为的人权而做的大量工作。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引发了这一领域的一场革命。这个新的宣言反映了激进的社会思想在变化中的20世纪里所发生的转型。事实上,它与之前的宣言截然不同。我们也许记得,亚伯拉罕·林肯最早并没有为奴隶要求政治和社会权利,哪怕只是一些最基本的权利,例如生命权、自由权和劳动成果权。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将更多的权利和自由置于它的保护范围之中。这不仅包括基本的政治权利,也包括工作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免于失业和贫穷的权利、参加工会的权利,甚至还有获得公正与优惠酬劳的权利。这与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以及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有限的覆盖范围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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