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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理念 作者:阿马蒂亚·森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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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方法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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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这只是我本人的一些看法,其他人可能未必会认为这是对罗尔斯主义的恰当解读),罗尔斯关注“基本品”(用于实现综合目标的通用手段),由此间接地承认了自由在赋予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的真实——而不只是形式上的——机会上的重要性。在第11章和第12章中,我将指出,在人们对基本品的拥有与他们真正享有的实质自由之间未必能画等号,但这一问题可通过将目光转向人的实际可行能力而得以解决。[6]我认为,通过工具性地突出自由的重要性,罗尔斯已经在其公正理论的主体部分中赋予了自由明晰的地位。[9]

[5] 罗尔斯的“差异原则”中用到了“字典最大化最小值”(lexicographic maximin)分配法则,包括优先关注每个社会群体中的穷人,按对基本品的占有指数来衡量。当两个不同群体中的穷人情况类似时,则相对更穷的那个群体将得到更多的关注,以此类推。如果对这一原则的正式表述感兴趣,可见我在Collective Choice and Social Welfare(1970)中的简要陈述和讨论。See also Phelps,Economic Justice(1973),and Anthony Atkinson,The Economics of Inequality(Oxford:Clarendon Press,1975).

[4] 自由的优先性在我的论文“The Impossibility of aParetian Liberal”,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78(1970)的结论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罗尔斯在其论文“Social Unity and Primary Goods”,in Amartya Sen and Bernard Williams(eds),Utilitarianism and Beyon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中对这种关联进行了颇具启发性的评述。我将在第16章更全面地谈到这一点。)

[6] 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也见我的文章“Justice:Means versus Freedoms”,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9(Spring1990).

第四,罗尔斯将自由置于优先地位,甚至极端的优先地位,从而使人们在衡量社会制度的公正性时有充分的理由将自由视为独立且首要的因素。当然,自由也与其他要素一道,共同决定个体的整体优势:罗尔斯将其列入“基本品”,把它看作其“差异原则”中个体优势的一项内容。但除了和其他因素一起作为“基本品”外,自由更具有其自身独特的重要地位。赋予自由这一特殊并且首要的地位,而不仅仅只是将其视为众多影响个人整体优势的因素之一。尽管个人自由如同收入或其他的基本品那样具有实际用途,但其重要意义绝非仅限于此。无论对于触及个人生活最私密层面的个人自由而言,还是对于社会评价具有关键意义的公共理性的基本需要(如言论自由)而言,自由都是一个核心要素。[7]难怪几个世纪以来,关于个人自由重要性的认识促使人们为之不断抗争。通过单独提出自由的重要性,罗尔斯使人们注意到自由与其他要素之间的重要区别,这是尤其值得注意并加以探讨的。[4]

不难看到,罗尔斯对“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方法及对这一方法所进行的表达和阐释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第一,罗尔斯提出的“公平是公正的核心”这一极具启发性的观点,是带领我们远远超越以往著述对公正问题理解(如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的一次重大突破。尽管我认为由初始状态(罗尔斯理论的基石)这一反思机制所产生的中立性并不充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否定罗尔斯在构建公正理论中赋予公平概念以基础性和优先性的思想。

[8]奥巴马当选为美国总统在世界各地反响热烈,原因之一在于,它表明美国政治中的种族壁垒正在被削弱。这与奥巴马的种族背景如何,其本人是不是一个有远见的领导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

第五,通过在其第二原则的第一部分强调程序公平,罗尔斯极大地丰富了社会科学中关于不平等问题的研究。以往的著述都过于关注社会地位或经济结果的不平等,而忽略运作过程的不平等,如因种族、肤色或性别的原因而无法获得职位。[8]

第二,对于罗尔斯关于实践理性中的客观性本质的思想,我必须重申其重要性,尤其是他的观点:“首要的是,思考客观性必须有一个公共的思考框架,从而能在讨论和反思后,在理性与实证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并得出结论”[1]。这一点在第1章中已详细讨论过,此处不复赘述。

[9]与之相类似,菲利普·范·帕里基斯(Philippe Van Parijs)关于人人具有基本收入的观点也是出于它对增进个人自由的巨大作用。See his Real Freedom for All:What(If Anything)Can Justify Capitalism(Oxford:Clarendon Press,1995)

第六,在给予自由其应有的地位并认为需要让人们公平竞争职位以外,差异原则还指出了社会制度中平等的重要性,由此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向了社会中贫苦之人的境遇。[5]消除因“基本品”的被剥夺而造成的贫穷,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而这一视角已有力地影响了关于扶贫问题的公共政策分析。

[7]关于自由(包括言论自由)是如何以各种形式在公正问题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见Thomas Scanlon,The Difficulty of Toleran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

第三,除了说明公平先于正义之外,罗尔斯的另一大重要贡献在于,指出了人的“道德力量”(moral powers)与他们具有“公正感”(capacity for asense of justice)和“善的观念”(conception of the good)的能力有关。这与某些理论所构想的世界大相径庭,这些理论几乎就是某种版本的“理性选择理论”(第8章“理性与他人”中将对此进行更全面的讨论)。人被认为是完全自利的,且全无考量公平和正义的能力和意向。[2]中讨论了“理性选择理论”主要代表观点的局限性,特别是在介绍性文章1中,也见文章3—文章5。)除了对理性的概念进行丰富和充实外,罗尔斯也十分有益地探究了“理性”(rational)与“理智”(reasonable)之间的区别[3],而这将在本书中得到广泛应用。

[3] See,particularly,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pp.48-54.)

[1]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1993),p.110.

[2] 我在Rationality and Freedom(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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