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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理念 作者:阿马蒂亚·森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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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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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是值得反思的一个重要问题。[5]这种反思能使我们超越对于狭隘的自利观的追求,并且让我们明白,只有一起跨过自利的局限,才能审慎地确立我们的目标。同时,由于遵循允许他人追求其目标(无论是否是自利性的)的行为规范,我们有时也会去合理地遏制自己对于自身目标的追求(姑且不论这些目标是不是完全自利的),毕竟我们都生活在同一个世界。[9]

[4] On this and related issues,see Thomas Nagel,The Possibility of Altruism(Oxford:Clarendon Press,1970);Amartya Sen,‘Behaviour and the Concept ofPreference’,Economica,40(1973),and‘Rational Fools:A Critique of the Behavioral Foundations of Economic Theory’,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6(1977),both included in Choice,Welfare and Measurement(Oxford:Blackwell,1982,and 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7);George Akerlof,An Economic Theorist’s Book of Tal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Derek Parfit,Reasons and Persons(Oxford:Clarendon Press,1984);Jon Elster,TheCementof Socie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

当然,我意识到下述区别在当代美式英语中已经淡化,即描述道德层面的“好”(good)与描述健康状况的“好”(well,无病痛、血压正常等)。我也早已习惯了我的朋友们在被问及近况如何时,常常会带有明显自夸似地答道:“我非常好”(I am very good)。但维特根斯坦可不是一个美国人,1917年美式英语也远未影响全球。当维特根斯坦将“更好”与“更明智”看作一回事的时候,他必然是有所指的。

[7]蒂伯·马汉(Tibor Machan)在1980年第五届国际维特根斯坦研讨会(5th International Wittgenstein Symposium)上所作的题为“A Better and Smarter Person:A Wittgensteinian Idea of Human Excellence”的发言,曾对此予以阐释。

当然,关于维特根斯坦究竟想要表达些什么,我们已无法彻底弄清。[7]但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他本人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来思考自身的责任与使命。但其结果却并不总是那么明智。维特根斯坦不甘沉默以及不愿妥协的性格使他不顾其犹太人的身份,于1938年毅然决定前往被纳粹占领的维也纳,以至于其剑桥的同事[8]最终不得不强行将他拦下。即便如此,我们仍从所掌握的维特根斯坦与他人的谈话中发现了大量的证据,表明他确实认为他的思想应该让这世界变得更为美好。[10]

既然在维特根斯坦时代就有“理性选择理论”的信徒,那么他想说的其实也许是,变得更为明智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思考自己对社会的关注和责任。有人就曾提出,有些孩子会粗暴地对待其他孩子或动物,正是因为他们还不能完全体会他人痛苦的滋味,而一般随着心智的成熟,他们会真正明白这一点。

变得更为明智不仅可以明白自身的利益,也可以明白自身的行为将如何有力地影响他人的生活。“理性选择理论”(最先在经济学领域提出,后来为众多政治与法学思想家所采用)的信徒竭力想让人们接受这样的奇怪看法,即理性选择仅表现为聪明的自利性行为(理性选择理论的信徒就是如此怪异地定义“理性选择”的)。所幸的是,并非所有人的思想都被那套异化理论所占据。如下的观点——除非对自己有好处,否则尽力去做利他的事——无疑是非理性且愚蠢的,而且有相当多的人对此并不赞同。[4]

[3] 关于思考明智行为(smart behaviour)的其他方式,请见我的Rationality and Freedom(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2)中的第1~第6篇论文。

[8]即经济学家皮耶罗·斯拉法(Piero Sraffa),他对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反思自己的早期哲学思想产生了巨大影响(并由此为维特根斯坦后期的一系列著作铺平了道路,包括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Oxford,Balckwell,1953))。在劝阻维特根斯坦去维也纳声讨希特勒一事上,他起了重要作用。我在“Sraffa,Wittgenstein and Gramsci”,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41,(December,2003)一文中回顾了他们二人的思想及个人交往。斯拉法与维特根斯坦是密友兼同事,当时都是剑桥大学三一学院的研究员。在第5章“中立与客观”中,将会谈到斯拉法最初与安东尼奥·葛兰西(Antonio Gramsci),后来与维特根斯坦的思想交流,以及这三人之间的交流与本书主题之间的关系。

[5] Thomas Scanlon,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

[2] See,for example,Thomas Schelling,Choice and Consequence(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4);Matthew Rabin,‘A Perspective on Psychology andEconomics’,European Economic Review,46(2002);Jean Tirole,‘Rational Irrationality:Some Economics of Self-Management’,European Economic Review,46(2002);Roland Benabou and Jean Tirole,‘Intrinsic and Extrinsic Motivation’,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70(2003);E.Fehr and U.Fischbacher,‘The Nature of Human Altruism’,Nature,425(2003).

[1] See Brian F.McGuinness(ed),Letters from Ludwig Wittgenstein,With aMemoir(Oxford:Blackwell,1967),pp.4-5.)

[9]有人发现,奇怪的是,通过允许他人追求其目标,我们可以对自己所追求的目标有所妥协(有人甚至觉得,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我们确立的某些目标其实并非真正的目标)。其实,如果对实践理性有足够的认识,上述现象就没有什么可奇怪的。这些问题将在第8章“理性与他人”及第9章“中立缘由的多元性”中加以讨论。

第1章 理智与客观

但也许这仍非维特根斯坦之本意。如果更明智的话,就会对自身的目的、目标和价值会想得更清楚。如果说自私是人的本性(姑且不论上述复杂的情况),那么要弄清我们所珍视和追求的更为复杂的价值和义务,就将取决于理智的力量。除了自利之外,人们也许有其他经过深思熟虑的理由使自己举止得体。

[10]这种使命感被其传记作家雷·蒙克(Ray Monk)称为“天才的使命”(Ludwig Wittgenstein:The Duty of Genius,London:Vintage,1991)。

当代最杰出的哲学家之一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在其首部重要的哲学著作《逻辑哲学论》(Tractatus Logico Philosophicus)的前言中写道:“凡是可言说的,都可清楚地言说;对于那些不可言说的,则必须保持沉默。”[6]维特根斯坦也许会在其后来的著作中重新思考对言语与清晰性的看法。不过值得庆幸的是,即便在《逻辑哲学论》中,这位伟大的哲学家也并未从头至尾遵循这一戒律。1917年,他在给保罗·恩格尔曼(Paul Engelmann)的一封信中令人费解地写道:“我勤勉地工作,希望自己能更好(better)和更明智(smarter)。当然,这两者本就是一回事。”[1]真的吗?一个聪明人和一个好人真的是一回事吗?

维特根斯坦的言外之意可能是指,许多坏事都是出于种种原因而受到蒙蔽所做的。智力不健全肯定是导致道德缺位的一个因素。反思什么是明智之举有时更有助于善待他人。这一点已被现代博弈论清楚地证明。[2]审慎考量以使行为得体也会使自身从这样的行为中得益。事实上,如果群体中的每个人都能遵循这样的原则,则大家都能得益。对于一个群体而言,做一些会损害所有人利益的事是极不明智的。[3]

[6]有意思的是,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也谈到过,在某些情况下说出来是很难的(见引言中我在相关部分对于伯克观点的引用),但他最终还是说出来了。因为他认为,面对如此严重的问题(指控沃伦·黑斯廷斯案),是无法保持沉默的。如此看来,维特根斯坦认为不能清楚言说就请保持缄默的观点,在很多方面无疑与伯克的做法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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