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人类生活的本质时,我们不仅应关注已经完成的事情,也应关注在各种生活之间进行选择的自由。选择生活的自由能极大地增进人类的福祉,而且撇开福祉不论,这种自由本身也是非常重要的。人类生活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能够理智地思考与进行选择。事实上,我们并非只能去追求自身的福利,而是可以选择我们有理由去追求的东西(这一问题将在第8章和第9章中作进一步探讨)。我们不必非要成为甘地、马丁·路德·金、纳尔逊·曼德拉或戴斯蒙德·图图,才能意识到除了一心追求自身的福利以外,还可以有其他的目标和追求。[1]我们所珍视的这种自由与可行能力(capability)对我们自己也是很有价值的,但如何去使用我们所拥有的自由,最终还取决于我们自己。
现在我再来谈一下本书理论出发点的第二个方面,也即我们需要构建一种理论,它既不局限于制度的选择,也不局限于寻找完美的社会安排。基于现实的正义理论不能对人们实际能过上的生活熟视无睹。关于现有制度和规则的信息并不能取代人们的生活、感受和现实的重要性。当然,制度和规则也十分重要,因为它们既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也能对其产生影响。但现实生活远不仅仅只是一种组织结构,它也包括人们能够过上或不能过上的生活。
[2]第9章“中立缘由的多元性”和第13章“幸福、福利与可行能力”将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讨论。
尽管这里只是简单地提及(后面将详细探讨,尤其是在第11~第13章中),但仍有必要强调一点,如果以人们实际拥有的可行能力而不是其效用或幸福(happiness,是边沁等功利主义学者所推崇的)来衡量社会现实,我们就会拥有非常重要且不同于以往的理论出发点。首先,我们可以广义地看待人类生活,它包括人们享有的实质自由,而不仅仅只是人们最终拥有的愉悦(pleasure)与效用。自由还有另一个重要的方面:它使我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进行选择的自由使我们能决定应该做什么,随之而来的是我们对于自己行为的责任,因为这种行为是我们自主选择的。可行能力是开展行动的能量,由这种能力(也就是能量)派生出的责任也是可行能力视角的一部分,这就提出了对于义务(duty)的要求——可以更广义地称之为道义的(deontological)要求。这样一来,就在对能动性的关注与可行能力方法之间形成了某种契合,而这在功利主义视角中是不存在的(将责任与愉悦联系起来)。[2]包括人们实际拥有的可行能力在内的社会现实视角,必然会使我们看到更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对分析公正问题至关重要,我们将对它们进行审思和考察。
[1]亚当·斯密认为,即便是自私的人,“在其人性中,显然也会有一些原则使其愿为他人服务”。他进一步指出:“即便是恶棍,严重触犯社会律法的无赖也不完全没有这样的原则”(The Theory of Sentiments,I.i.I.I,in the1976edn,p.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