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资源视角,可行能力视角的优势在于其相关性和实质性,而不在于它会生成某个完整的序列。正如伊丽莎白·安德森(Elizabeth Anderson)所令人信服地指出的那样,以可行能力作为分析的基准之所以“优于以资源作为分析的基准,是因为前者关注的是目的,而后者仅仅着眼于手段。可行能力方法可以更好地应对对于残障人士的歧视,可以更适度地关注到个体在功能上的差异,也能很好地指导公共服务的供给,尤其是在卫生和教育领域”[3]。
与罗尔斯专注于抽象制度来研究正义问题不同,本书采用的方法不是通过一个有优先序列的场景假设来展现一个理想化的正义社会的面貌。因而在通过制度和其他改变来推动公正的过程中,该方法并不是将转化和可行能力问题降低到次一级的地位,放到后面再作论述。对于公共理性所能确认的明显的不公正,认识到可行能力剥夺和不平等的本质和来源是消除其存在的关键所在,对此已有大量的共识。[4]
[4]在考察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以其着眼于基本品的测度所具有的局限性时,我并非意在表明,只要用对能力的直接论述代替其对于基本品的讨论,其抽象制度的方法就不会再有任何问题。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讨论分配问题,罗尔斯的先验主义,而不是基于比较视角的方法,以及其正义原则对于制度的关注,都依然会存在严重的问题。在这里,除了依赖抽象制度方法所产生的问题之外,罗尔斯的理论还因为其在正义原则中主张通过基本品来解决分配问题,而受到进一步削弱。)
[3] Elizabeth Anderson,‘Justifying the Capabilities Approach to Justice’,in Brighouse and Robeyns(eds)Measuring Justice:Primary Goods and Capabilities(forthcoming).On related issues,see also her‘What Is the Point of Equality’Ethics,109(1999).
[1] 托马斯波格在这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见其论著World Poverty and Human Rights:Cosmopolitan Responsibilities and Reforms(Cambridge:Polity Press,2002;2nd edn,2008)。
[5]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详见引言及第1~第4章。
我认为,我们所要讨论的核心问题并不是某种方法能否对任何两种选择进行比较,而是依据这种方法所作的比较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合理性。对自由和可行能力进行比较是应该遵循的正确方向,我们不应该为了寻求所谓的完整序列(抛开其所排序的对象孤立地考察)而偏离这条道路。
[2] Thomas Pogge,‘A Critique of the Capability Approach’,in Harry Brighouse and Ingrid Robeyns(eds),Measuring Justice:Primary Goods and Capabiliti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forthcoming).
由于罗尔斯采用的方法已成为当代道德和政治哲学中关于公正问题的主流推理模式,因此它在其最初所涉足的领域之外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例如,一些学者努力将罗尔斯的契约基础保留在一个全新的——更为广泛的——涵盖全世界范围的正义理论(这样的一个“全球性正义理论”比罗尔斯的国别方法具有更广泛的应用领域)中,一直在寻找一个完整的排序来对分配问题作出判断,从而建立全球范围内的抽象化制度公正。[1]可以预见的是,这些理论学者并不满足基于可行能力视角的部分不完整的排序,正如托马斯·波格所说,为了研究出“应如何设计一个制度序列”,“仅仅进行部分的序数排列”并不能满足其要求。[2]对于这些有志于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一套抽象意义上的公正制度的人,我愿意致以良好的祝愿,但是对于另一些准备致力于——至少目前是如此——减少严重影响世界的明显不公的人们而言,一个为某种正义理论所用的“仅仅”只是部分的排序就已经相当够用了。[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