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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理念 作者:阿马蒂亚·森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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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性框架,还是先验主义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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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而言,认定世界上最完美的画是《蒙娜丽莎》(即使你真的能作出这样的先验主义分析),这对于我们在一幅毕加索和一幅达利的画之间作出选择并没有什么帮助。这种认定听起来可能很有意思,但它和我们将要作的选择毫无关系。[1]事实上,当我们在两幅画之间进行选择时,谈论什么是世界上最完美的画是毫无必要的。另外,当实际的选择在达利和毕加索的画作之间进行时,知道《蒙娜丽莎》是世界上最完美的画作,既不是充分条件,也没有任何帮助。

[4]关于这些分析结论背后的社会选择方法的一般特点,请见本人1998年12月在斯德哥尔摩作的诺贝尔演讲。该演讲后来以“The Possibility of Social Choice”为题发表于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89(1999),也收录于Les Prix Nobel1998(Stockholm:The Nobel Foundation,1999)。

[3] Kenneth J.Arrow,Social Choice and Inpidual Values(New York:Wiley,1951;2nd edn,1963)

[5]当然,对于以公理和定理形式来表达的观点,数学公式的确有其重要性。关于正式与非正式观点表述之间的联系问题,见我的Collective Choice and Social Welfare(San Francisco,CA:HoldenDay;republished,Amsterdam:NorthHolland,1979)。在这本书中,采用数学方法和非正式表述的章节互相交织。也请见我的Social Choice Theory,in Kenneth Arrow and Michael Intriligator(eds),Handbook of Mathematical Economics(Amsterdam:NorthHolland,1986)一文中对相关著述的评论。)

这一点也许貌似简单,但是难道先验主义的理论就不能通过其过程,使我们获得关于比较性公正的视角吗?答案是“不能”。也许我们会抱有这样的幻想,即我们可将各种选项按照其与理想选择的距离进行排序,这样一来,先验主义方法不就能间接地产生一个包含各项选择的排序了吗?但这种方法也起不了多大作用,部分原因是各选项可能在很多不同方面存在差别(这就又引出了一个问题,即需要对各个方面与理想选择的距离进行相对权重评估),但也因为不能依据描述性的距离远近必然地得出优劣评价(比如某人喜欢红酒甚于白酒。尽管与白酒相比,红白混合酒会更接近红酒,但此人可能最不喜欢的就是红白混合酒)。

先验主义方法的问题并不仅仅在于可能存在多种衡量正义的原则。尽管很难找到绝对公正的社会制度这一点非常重要,但在正义的实践理性上支持采用比较方法的主要原因,不仅仅在于先验主义理论的不可行性,还在于它的冗余性。如果一套正义理论旨在指导合理的政策、战略或制度选择,那么试图确立绝对公正的制度可以说既非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

[6]第4章“声音与社会选择”将专门谈到社会选择理论与公正理论之间的联系。

当然,也不能绝对地认为不能构建这样一个理论,使它既可用于在不同选择之间进行比较评价,也能回答先验主义的疑问(假设即便在考虑到了存在合乎我们要求的中立理由的多样性后,这依然是可能的)。那将是一个“组合”(conglomerate)理论,但我们仍然不能从一点推断出另一点。更为重要的是,标准的先验主义正义理论(比如霍布斯、卢梭、康德,或我们这个时代的罗尔斯、诺齐克等人的理论)事实上并不是组合式理论。诚然,他们在发展各自的先验主义理论时,有些人提出的论证恰好涉及比较方法。但总体而言,在对任意两个非先验性的选项进行比较时,先验主义方法是无能为力的。

[2] See particularly J.-C.de Borda,‘Mémoire sur lesélections au scrutin’,Mémoires de l’Académie Royale des Sciences(1781);Marquis de Condorcet,Essaisur l’application de l’analyseàla probabilitédes decisions renduesàla pluralitédes voix(Paris:L’Imprimerie Royale,1785)

[1] 对这些问题更充分的讨论,见我的论文“What Do We Want from aTheory of Justice?”,Journal of Philosophy,103(May zoo6)。相关问题的讨论,也见Joshua Cohen and Charles Sabel,“Extra Rempub-licam Nulla Justitia?”,and AL.Julius,“Nagel’s Atlas”,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34(Spring2006)

先验主义理论所面对的是一个与比较方法所面对的完全不同的问题。该问题尽管具有学术价值,但与我们实际面对的选择问题并无直接关联。我们真正需要的是,在公众理性的基础上,就可能实现的各种选择的排序达成共识,如在第4章“声音与社会选择”中将会详细谈到的,先验主义与比较方法之间的决裂是全面的。巧的是,比较方法恰恰是“社会选择理论”(social choice theory)分析的核心内容。该理论起源于18世纪的孔多塞及其他一些主要活跃于巴黎的法国数学家。[2]尽管在其分支领域,如投票理论方面的研究一直在推进,但社会选择理论本身长期未获得应用。20世纪中期,肯尼斯·阿罗重新唤醒了这一学科,并建立了其现代形式。[3]最近几十年来,这种方法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相当活跃的研究领域,它致力于探索按照人们的价值和优先排序对社会选择进行评价的方法和途径。[4]由于社会选择理论的著述通常都很技术化且充斥着数学语言,而且该领域的很多结论如果不广泛地采用数学推理就无法得出[5],因此这种方法少人问津,对于哲学家而言尤其如此。但这种方法及其基本推理与对于进行合适的社会选择的惯常认识十分接近。在本书谈到的建设性方法中,来自社会选择理论的洞见将占有重要的地位。[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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