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假想的原始状态中,对于公正原则的思考决定了公平所要求的中立性。在《正义论》(第17页,1971)中,罗尔斯这样说道:
所谓初始位置,即一个恰当的初始状态,它能确保在其中所达成的基本协议是公平的。这就产生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提法。显而易见,如果一个理性的人在这种状态中选择了某些原则而不是其他来作为正义的原则,那么我想说,这种正义观比其他的更为合理或更站得住脚。这一状态中的人们可以按照可接受的程度对这些正义感加以排序。
[3]感谢最近出版的罗尔斯已发表和未发表的作品,这巩固和发展了他早期的思想,进一步确证了罗尔斯思想的深远影响。See John Rawls,Collected Papers,edited by Samuel Freeman(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The Law of Peoples(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edited by Babara Herman(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revised edn,2000),and Justice as Fairness:A.Restatement,edited by Erin Kell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
什么是公平?对这个基本概念可以有多种解释,但其核心要义必然是避免评价中可能产生的偏见,兼顾他人的利益与关注点,尤其要避免受到自身既得利益、偏好、习惯或偏见的干扰。这可以广义地理解为需要具有中立性。罗尔斯关于中立的要求以其创造性的概念“初始状态”为基础,而这也是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核心。初始状态是假想中的一种初始平等的状态,在这一状态下,相关各方并不了解自己在群体中的身份和自身的既得利益。他们的代表必须在此“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下,即在一个刻意想象出来的选择性的无知状态(selective ignorance)(具体而言,是对个人利益及对美好生活的看法——罗尔斯称之为“综合偏好”——的无知)中,进行选择。正是在此种设计出来的无知状态下,大家才会一致地选择公正原则。根据罗尔斯的设想,这些公正原则将决定社会的基本制度,并按照这些制度去治理将要建立的社会。
在充分认识公正的问题上,最具深远影响的思想不外乎罗尔斯“从公平要求的角度来看待公正”的观点。尽管所有的总结归纳都难免挂一漏万,但为了弄清楚罗尔斯理论的一些基本特点以利于理解其整套方法,也为了对公正问题展开进一步研究,简要地描述(但愿不会过于简化)其“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还是很有必要的。[1]该方法将公平置于基础地位,并在某种程度上将其看作先于公正原则的建立。我认为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同其观点,即对公正的追求应与公平相联系,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前者源于后者。这一核心问题不仅对罗尔斯的理论而言很重要,也与绝大多数包括本书在内的对于公正的分析紧密相关。[2]
[1]需要说明的是,罗尔斯著作中的公正观至少产生于三种不同的背景。第一,其“公正原则”是由公平的概念演化而来的,并由此为社会基本结构确立了所需的公正制度。罗尔斯详述了这一理论,并从那里开始逐步涉及他视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要求的立法及执行。还有第二个背景,就是反思与“反思的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的发展。公正观也产生于此,但此处关注的仅是个人对好(goodness)与正确(rightness)的评价。第三个背景是罗尔斯所称的“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这一概念涉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所依赖的人们赞同或反对的复杂模式。此处我所关注的主要是公正的原则,即第一个背景。)
[2]从当代其他人关于公正的著作中可以看到罗尔斯理论的影响,例如罗纳德·德沃尔金、托马斯·内格尔、罗伯特·诺齐克、托马斯·波格、约瑟夫·拉兹、托马斯·欺坎伦等。上述人士对公正问题的分析明显都深受罗尔斯理论的影响。当然,诺齐克等与之更为对立(See Nozicks Anarchy,State and Utopia(New York:Basic Books,1974))。
在哥伦比亚大学杜威讲座的基础上,罗尔斯在其后期的著作,尤其是《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1993)中,对公平过程的运作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辩护。[3]作为公平的正义”“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是标准的“关于公正的政治观”(第17页)。罗尔斯所讨论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在一个“怀有深深对立但又都十分合理的信念体系”(第18页)的社会中,人们如何才能相互合作。唯有“当市民们关于公正的政治观取得一致”的时候,这才会成为可能,才会给他们“一个对基本政治问题展开公共讨论并作出合理决策的基础。当然,不可能所有的情况都是如此,但我们希望在绝大多数关乎基本公正的主旨与核心问题上会是如此”(第20~21页)。比如,民众们可能会在宗教信仰以及对何为美好生活的总体看法上意见各异,但按照罗尔斯的描述,他们会在理性商议后就如何兼顾成员间的多样性达成一致,并形成对全体成员公平一致的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