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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理念 作者:阿马蒂亚·森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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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可行能力与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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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曾在“Wellbeing,Agency and Freedom:The Dewey Lectures1984”,Journal of Philosophy,82,April1985和“Justice:Means versus Freedom”,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19,Spring1990中提出过这种转型。

既然可行能力的概念与实质自由联系在一起,那么一个人从事各种他认为有价值的事情的实际能力就具有核心意义。可行能力方法关注的是人的生活,而不只是人所占有的资源,即以所有或使用的方式所占用的可供使用的实物。收入和财富往往被看作成功的主要标志。可行能力方法通过将关注的焦点由生存手段转向人所具有的实际机会,致力于从根本上推动经济学和社会研究中所广泛采用的标准评价方法的改变。

此外,可行能力方法也不同于政治哲学中一些以手段为导向的标准方法,如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讨论分配问题时对于“基本品”(纳入其“差异原则”)的关注。“基本品”,如收入与财富、权力与地位、自尊的社会基础等等,是实现所有目的的工具。这些事物本身并无价值,却在不同程度上有助于实现我们认为有价值的追求。尽管“基本品”是实现人类生活目的的手段,但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却一直被视为判定分配平等与否的主要指标。通过明确认识到获得满意生活的手段本身并不是生活的目的(亚里士多德曾提出的观点),可行能力方法将有助于进一步扩展社会评价的外延。[2]

关于收入或财富的多少并不足以证明优势之所在,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伦理学》中早就有过深刻的阐述:“财富显然不是我们所要追求的目的,而只是实现其他事物的手段。”[1]财富本身并没有价值,也很难总是真实地反映我们所能享受的生活品质。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位患有严重残疾的人所拥有的收入和财产比他的邻居更多,就断定前者具有更大的优势。事实上,身体有残疾的富人可能会比身体健全的穷人受到更多的限制。在对不同的人的相对优势加以判断的时候,我们必须看到他们所拥有的整体可行能力。这就是必须以可行能力方法,而不是以资源为中心的对于收入和财富的关注,作为评估基石的重要原因。

[1] Aristotle,Nicomachean Ethics,translated by D.Ros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revised edn,1980),BookⅠ,section5,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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