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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理念 作者:阿马蒂亚·森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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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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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在本质上是一种赋权过程,这种能力可以被用来保护和丰富环境,而不是毁灭它。因此我们不能完全从保护预先存在的自然条件这一角度出发来考虑环境问题,因为环境也包括人类创造的结果。例如,水的净化是改善我们生存环境的一部分,传染病的消灭则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

然而在应该如何认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这一问题上,并没有统一的定论。《布伦特兰报告》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这个关于可持续性的定义已经表述得够好了。但我们还是要问:这个关于可持续性的定义中所暗含的人类观是否充分地考虑了人性的多个方面?当然,人的确有需求,但人也有价值观,具体地说,就是推理、评价、选择、参与和行动的能力。仅仅从需求的角度来认识人性未免有些过于狭隘。

我将以对可持续发展的实际层面的说明来结束关于自由和可行能力的讨论。在最近的讨论中,当今环境所面临的威胁都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和强调,但是有必要进一步澄清应该如何认识当今世界所面临的环境挑战。将着眼点放在生活质量上有助于厘清这种思路,这既可以使我们了解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能阐明我们所认识的“环境问题”的内容与关联。

环境有时被看作是“自然的状态”(我认为这过于简单化了),包括诸如森林覆盖率、地下水表层深度、物种数量等指标。如果按照这样一种假设,即除非我们向自然界加入了不纯的东西或者污染物,否则原先就存在的自然不会发生改变,那么下面这种结果看上去就是十分可信的,即如果我们尽可能少地影响环境,环境就会得到最好的保护。然而由于以下两个原因,这种认识是存在缺陷的。

[2] Robert Solow,An Almost Practical Step toward Sustainability(Washington,DC:Resources for the Future,1992).

[1] 《布伦特兰报告》是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布的报告,该委员会主席是格罗?布伦特兰(挪威前首相,后任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该报告见Our Common Futur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

这个时代伟大的经济学家罗伯特·索洛(Robert Solow),在《通向可持续的一条几乎可行之路》(An Almost Practical Step toward Sustainability)一文中,对布伦特兰关于可持续性的定义进行了进一步的提炼和扩展。[2]索洛将可持续性视为一种如下的要求,即必须为下一代留下“至少能够用来达到我们的生活标准的东西,同样他们的下一代也须如此”。他的表述有几个重要的特征。第一,索洛将重点放在保持生活标准上。这提供了环境保护的动机,也拓展了布伦特兰在满足需要上的局限。第二,在索洛的循环逻辑中,所有后代人的利益都以前一代人向其提供这一方式得到了关注。索洛对于代际传承的考虑,是令人钦佩的。

用一个古老的比喻,我们不仅是自身的需要应被考虑的“病人”,而且是“能动的主体”,我们决定价值判断和其实现方式的自由远远超越了我们自身的利益和需要。我们不能将生活的意义置于自己的生活标准中,或者需求满足的狭小空间里。尽管病人的需求十分重要,但这并不能使主体的合理价值判断所具有的重大意义黯然失色。

[4]许多人执著于帮助某些人群,以免他们受到不利环境的伤害,而前者自己的生活并未直接受到这种环境的影响。在理解这一现象时,也需要超越他们关注自身的动机。海平面上升给马尔代夫或者孟加拉国带来的淹没威胁也许会影响到许多人的思想和行为,尽管后者自身并未面临被淹没的危险。

第二,环境不仅仅需要消极的保护,而且还需要积极的保护。尽管伴随发展过程的许多人类活动可能具有毁灭性的后果,但提高和改善我们的生活环境同样需要我们的努力。在思考我们应该采取哪些步骤来阻止破坏环境时,我们也必须考虑建设性的人为干预。我们有效与合理的干预能力可以通过发展过程本身获得极大提高。例如,更好的女性教育与女性就业有助于降低生育率,这在长期可以减轻对全球变暖和对自然栖息地与日俱增的破坏的压力。同样,学校教育的普及与其质量的提高可以增强我们的环境意识。更好的通信与更加活跃和丰富的传媒能让我们更加意识到需要以环境为本进行思考。其他积极参与的例子比比皆是。总的来说,从增加人类有效自由的角度来看待环境,就是将进行环境友好活动的人们所具有的建设性意义的主体性纳入到发展成就的领域之中。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对于环境可持续性的定义是围绕着人类生活质量的保护和提高展开的。1987年发布的《布伦特兰报告》(Brundtland Report)当然是值得重视的,它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布伦特兰委员会关于持续的对象的观点是否绝对正确,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我也想对布伦特兰的具体表述进行更多的评论。但是我首先必须说,我们都应该对格罗·布伦特兰(Gro Brundtland)与她所领导的委员会所表述的,关于“环境价值与生命体的生活不可分离”的认识表示感谢。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试想我们对于濒临灭绝的其他物种的责任感。我们重视对于这些物种的保护不仅仅是因为——也不仅仅是在以下这个意义上——这些物种的存在提高了我们的生活标准。例如,某人也许认为我们应该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来保护一些受到威胁的物种,如斑点猫头鹰。如果这个人说:“斑点猫头鹰存在与否基本上,甚至事实上完全不影响我的生活标准,实际上我也从未见过一只斑点猫头鹰,但我坚信我们不应该让这些猫头鹰灭绝,其原因与人类的生活标准无关”,那么他的话并无矛盾之处。[4]

如果人类生活的重要性不仅仅存在于我们的生活标准和需求得到满足,而且存在于我们所享受的自由,这就需要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进行相应的修正。我们不仅应该思考如何持续满足我们的需要,而且应该更广泛地思考如何维系或者拓展我们的自由。这样一来,可持续的自由就能够从布伦特兰和索洛提出的定义拓展为,包含了对当今人的实质自由与可行能力的保护以及可能条件下的拓展,“又不对后代人获得相似的或者更多的自由的可行能力构成危害”。

但索洛对于可持续发展的重新定义就充分地考虑到了人性的丰富内涵吗?尽管其对于保持生活标准的关注具有一些明显的价值(在索洛努力保证为后代留下“至少能够用来达到我们的生活标准的东西”的表述中,有着极具吸引力的东西),我们还是会问:是否保证生活标准就充分地包含了一切?具体而言,维持生活标准与维系人们拥有与保护他们所珍视和有理由重视的事物的自由与可行能力并不是一回事。我们之所以珍视某些机会,并不总是因为它们对我们的生活标准,或者更一般地说,对于我们自身的利益,作出的贡献。[3]

第一,环境的价值不仅仅在于有什么,而且在于向人类提供的机会。在评价环境的价值时,环境对人类生活的影响应该是我们要考虑的基本问题之一。举一个极端的例子,为什么消灭天花不被看作破坏自然,而砍伐具有生态意义的森林却被认为是,认识这个问题需要考虑自然与一般意义上的生活,具体而言是与人类生活之间的联系。

[3]见第8章“理性与他人”中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

这正是《经集》中佛祖释迦牟尼的理由(在第9章“中立缘由的多元性”中讨论过)可以直接适用的地方。既然我们比其他物种都要强大得多,那么这种力量的不对等就意味着我们对其负有责任。我们为保护其所作的努力可以有很多原因,但不是都出于我们对自身的生活标准(或者需要的满足)的考虑,其中一些是因为我们的价值观和我们对责任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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