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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理念 作者:阿马蒂亚·森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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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解决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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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差异原则中,罗尔斯通过人们所拥有的手段来评判其获得的机会,而不考虑在将基本品转化为美好生活时可能会出现的巨大差异。例如,在收入或其他基本品等同的情况下,残障人比健全人所能做的要少得多,孕妇也比其他正常人需要更多的营养。在将基本品转化为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的可行能力上,不同的人因先天条件的差异(例如易患先天遗传性疾病)、迥异的后天习惯以及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比如,居住在一个传染病流行或经常爆发的社区中),而可能有很大的差别。由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将视线从基本品转向对自由与可行能力的实际评价。[4]当然,如果我对罗尔斯采用基本品这一概念动机的解读是对的(即间接地关注人类自由),那么我认为从基本品转向可行能力并不构成对罗尔斯本来理论的本质偏离,而仅仅是对其实践理性策略的调整。[5](

[5]See Philippe Van Parijs,Real Freedom for All(1995)该书论及,即使当基本目标是促进自由时,运用收入作为工具也是具有战略优势的。See also Norman Daniel,Just Health(2008)

[3]有关“权重赋值”(weighting)的数学问题可能会对罗尔斯赋予自由的绝对优先产生影响。罗尔斯明确指出,在自由上所投注的重视没有在实现人类繁荣的其他方面所投注的多,这一看法是错误的。如果我没有猜错的话,这使得他在每种冲突中都赋予自由绝对的优先,以致走向极端。事实上,权重赋值的数学计算能使自由的高权值更中间化一些(采用不同的强度)。更灵活地运用权值的方法可见我的《选择、福利和量度》(Choice,Welfare and Measurement,1982),尤其是第9~第12篇。有多种不同的方式可以使某些因素优先于其他因素,而不使该因素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绝对优先的地位(如罗尔斯所采用的“字典”形式)。

[1] Herbert Hart,‘Rawls on Liberty and Its Priority’,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40(1973).

[2] See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1993),chapter VIII.但即便在其第一本著作A Theory of Justice(1971)的第132、217~218页中,也对自由的优先性进行了阐述。

当然,罗尔斯的方法也存在一些问题与难点。我将从几个重要的问题入手,这些问题目前也已得到相当多的关注。我相信,它们可以在罗尔斯基本方法的框架内得到解决。

[4]关于这一点,见我的“Equality of What?”in S.McMurrin(ed),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vol1(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and Salt Lake City,UT:University of Utah Press,1980);Commodities and Capabilities(Amsterdam:NorthHolland,1985);Inequality Reexamined(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and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以及我与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合著的The Quality of Life(Oxford:Clarendon Press,1993)。更为根本性的问题将在第11章“生活、自由和可行能力”、第12章“可行能力与资源”中进一步讨论。)

第一,如前所述,将自由置于绝对优先的位置这一观点过于极端。为什么我们总是认为饥饿、饥荒以及医疗卫生的缺乏没有对自由的侵犯那样严重?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后不久,赫伯特·哈特(Herbert Hart)最先有力地提出了这一疑问。[1]罗尔斯在其后来的著作(尤其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对此也作了一些修正,使得对自由的优先性考量不再那么极端。[2]他认为,自由具有某种程度的优先性是可以接受的,但完全不受限制的优先就几乎可以肯定地说是太过分了。比如,不同的权重赋值能使各个因素具有不同程度的优先性。[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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