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克援引了“永恒的正义之法”(eternal laws of justice),以指责黑斯廷斯的所作所为有违该法。在不少情况下,一些赤裸裸的不公正行为使我们怒不可遏,以至于无法继续保持缄默。但即便如此,对于不公正的分析仍然需要清晰的说明与合理的审思。
[1] The Works of the Right Honourable Edmund Burke,vol.X(London:John C.Nimmo,1899),pp.144-5.)
站在大不列颠议会的立场上,我指控他有负议会赋予的信任。
站在人性的立场上,我指控他冷酷地凌辱、伤害和压迫各种性别、年龄、阶层和生活境况的无辜生灵。[1]
上述四种观点都有十分严肃的理由,但评论角度各异。作为对开战这一行为的评价,没有哪一条能因为无关或无足轻重而被轻而易举地予以排除。它们通常不太可能使我们得出同样的结论。但如果像在本例中这样,所有这些经得起推敲的标准都指明了同样的错误,那么就不需要首先对这些标准进行排序,再推导出结论。事实上,强行将多个潜在的相互冲突的原则缩减至一个,而排除所有其他的标准,并不是对应如何行动得出有用且可靠的结论的前提。这一点不仅适用于正义理论,也适用于与实践理性有关的其他任何学科。
站在永恒的正义法的立场上,我指控他有违该法。
事实上,伯克并未显得语无伦次。相反,他雄辩地列举了黑斯廷斯的诸多罪行,进而列举了多条独立而不同的理由来说明需要对黑斯廷斯提起诉讼,并揭示了英国在印度统治的实质:
上述每一项都不是作为指控沃伦·黑斯廷斯的唯一理由——一项最致命的指控——而被单独列举出来的。相反,伯克将一系列不同的理由作为一个整体提出。[2]来予以遏制。2007年6月,我在伦敦市政厅举行的纪念普拉西战役250周年演讲“The Significance of Plassey”中,谈到过这些历史事件。该演讲内容的扩充版,以“Imperial Illusion:India,Britain and the Wrong Lessons”为题刊载于The New Republic,December2007。)在本书的后面部分,我将详细讨论这种可被称为“多重论据”(plural grounding)的方法,即采用许多不同的谴责理由,而不要求在其相对重要性上达成一致。其背后的问题是,我们是否需要为了就一种亟待改善的不公正状况达成共识,而去寻求某一具体的谴责理由。值得指出的是,我们完全可以出于不同的缘由而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而不必就哪一条是其主要原因达成共识,这一点也正是正义理念的核心。
站在大不列颠议会的立场上,我指控他有辱国格。
关于对伊开战决策的批评,有如下几种各不相同但都合情合理的观点。[3]第一种观点认为,开战之所以是一个错误,是因为一国在对另一国采取合理的军事行动前,需要就这一问题达成全球性的共识,尤其是应得到联合国的允许。第二种观点则关注情报的重要性,如确定在战争发生之前,伊拉克是否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从而决定是否开战,因为战争必然会使许多民众面临伤亡和流离失所的危险。第三种观点则与民主,即“协商式治理”(government by discussion,这一经典概念常被认为是由约翰·斯图尔特·穆勒首先提出的,其实沃尔特·白哲特(Walter Bagehot)早在穆勒之前就已使用了)有关,它关注的是向民众传达的信息受到扭曲的政治意义,包括虚构事实(如假想萨达姆·侯赛因与“9·11”事件或基地组织有关联),这使得美国民众更难评判开战决策的对错。第四种观点认为上述几点都不是关键,关键在于干预的实际后果:是否会给交战国家,或中东,或全世界带来和平与秩序?是否会减少而非加剧全球暴力与恐怖主义的威胁?
在攻占巴黎巴士底狱大约两个半月前,也就是法国大革命的前夕,政治哲学家和演说家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在伦敦的议会上这样说道:“当下有些事情发生了,我们很难对其发表意见,但也不可能对其保持沉默。”1789年5月5日伯克说的这番话和酝酿中的法国革命浪潮并没有多大关系,其主要针对的是沃伦·黑斯廷斯(Warren Hastings),即当时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督办。由于在普拉西战役(Battle of Plassey,1757年6月23日)中获胜,英国得以通过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实行统治。
[3]当然,也有一些支持干预的观点。其中一种认为萨达姆·侯赛因与“9·11”恐怖袭击有关。还有一种认为他与基地组织关系亲密。但这两点也都已经被证明是不正确的。萨达姆的确是一个残暴的独裁者,但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世界上还有无数与他一样的独裁者。
或许2003年美国政府决定军事打击伊拉克可以说明这一点。对于这一决策的评价角度多种多样,但此处要说明的是,所有那些不同甚或相左的论据都能得出同一个结论,即2003年由美国主导的军事联盟对伊拉克开战的决策是错误的。
站在印度人民的立场上,我指控他践踏了当地的法律、权利和自由,毁损了他们的财产,蹂躏了他们的国家。
[2]此处并非要判断伯克言论的真伪,而只是对他以多重论据支持其指控的一般方法加以评价。事实上,伯克对于黑斯廷斯个人罪行的观点对后者是相当不公平的。奇怪的是,伯克早先为狡诈的罗伯特·克莱夫(Robert Clive)辩护过,克莱夫才应当为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非法掠夺承担更大的责任,而黑斯廷斯曾试图通过严格法纪(还包括在东印度公司的管理中引入人性化的规章,而在之前这些方面的工作几乎是没有的.
我指控沃伦·黑斯廷斯先生犯有重罪和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