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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理念 作者:阿马蒂亚·森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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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公民与他们之外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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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被严格限定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的中立理论,是沿着具有法律意义的领土界限行进的,但这一界限也许并不能划分出同样清晰的政治或道德范围。[2]这并不是否认我们根据具有排他性的群体范围来识别自己的身份,但是我们的身份感——事实上我们有多重身份——并不仅仅被界定在国界之内。我们认同那些与自己具有同样宗教、同样语言、同样种族、同样性别、同样政治信念或同样职业的人。[1]这些多重身份跨越了国界,并且人们确实在做一些他们感到真正“必须”做,而不是那些出于道德考量才愿意去做的事。

第二,一个国家的行为可以严重影响其他地方人们的生活。这并不只是通过有目的的军事手段(例如2003年对伊拉克的军事打击),还可以通过贸易与商业的间接影响。我们并非生活在与世隔绝的蚕茧之内。如果一个国家的制度和政策影响了其他地区人们的生活,那么在解决社会组织方式的公正性问题,尤其是一些会对其他社会的人产生深刻影响的问题时,难道不应该考虑那些受到影响的人们的意见吗?

第三,除了以上的关注之外,斯密还指出,忽略来自其他地方的意见可能会产生地域狭隘性。这并不是说其他地方的意见和观点因为存在,所以必须被纳入考量,可能它们是存在的,但完全不能令人信服且无关紧要,而是说客观性要求进行严格审思,并注意来自其他地方的各种观点,因为这可以反映其他经验的影响。一种不同的观点会提出一个问题,即使在许多情况下这个问题在经过充分的考虑之后可以忽略,但也并非总是如此。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具有固定观念和特定习惯的地方,地域狭隘性就可能是一个我们意识不到也不会去质疑的结果(斯密举例说,古代的雅典人——即使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当时普遍存在的杀婴行为予以思想上的支持,但他们并不知道没有这些行为的社会同样运行良好)。考虑其他人的观点及其背后的缘由,是弄清客观性要求的有效方法。

将观点与关注所涉及的范围圈定在一个主权国家的成员之中,这会存在什么问题?这难道不是在一个由主权国家所组成的世界中现实政治运行的方式吗?公正的理念应该超越现实政治所容纳的内容吗?那些更广泛的关注是否不应该被置于人道主义的囿苑内,而是应该被包括在公正的理念中呢?

这里至少存在三个不同的问题。第一,公正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关系,其中彼此之间的义务十分重要。罗尔斯充分认识到我们彼此之间应该为对方做的事情,以及我们怎样才可能达到“反思的平衡”,即我们——至少是最低限度的——真正应该为其他人做些什么。正如伊曼努尔·康德所说,我们所认识到的许多义务都采取了他称之为“不完全义务”(imperfect obligation)的形式。它们并没有由任何精确的方式予以界定,但它们是存在的,而且是不可忽视的(我将在第17章讨论人权时回到这一问题)。如果我们认为自己对那些并不是邻居的人真的不负有什么义务——哪怕对他们表示友善和仁慈是十分高尚的行为,那么这将使我们的义务范围变得十分狭窄。但如果我们对他人加以关注——不论距离远近,即使对于这种责任的描述十分模糊,那么一种适当宽宏的公正理论就必须将那些存在于我们对公正考量范围之内的人纳入其中(而不仅仅在单纯的人道主义的囿苑内)。

从这些讨论中可以得出结论:评价公正问题需要“全人类的眼睛”(eyes of mankind)的参与。这首先是因为我们可能会认同其他地方的人们,而不只是我们自己所处的社群,其次是因为我们的选择及行为可能会影响远处或近处其他人的生活,最后是因为他们凭借各自的历史和地理视角所持的看法,可能会帮助我们克服自身的地域狭隘性。

[2]我将在下一章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

[1] On this,see my Identity and Violence:The Illusion of Destiny(New York:W.W.Norton&Co.,and London:Penguin,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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