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调是古代乐律学中变换调高或调式的方法。每一首乐曲,都有一个固定的宫调,比如某曲为黄钟宫,如果不变换调高或改变调式,那么,它从头到尾都用黄钟宫演奏。但是这样做未免有些单调,尤其是一些比较大型的作品更是如此,因此,在同一首曲子的演奏过程中,可以变更调高或改变调式。
犯调的手法,在唐代就已经很流行了。宋陈旸《乐书》卷一百六十四“犯调”条说:“乐府诸曲,自古不用犯声,以为不顺也。唐自天后末年《剑器》入《浑脱》,始为犯声之始。”
到宋代,犯调则更为流行,乃至于一个词调中有三犯四犯。犯调的一般方法,是在不同的几个词牌中各选出几句连缀成一个新词牌。如《四犯翦梅花》(又名《三犯锦园春》),就是由《解连环》第七、八句,《醉蓬莱》第四、五句,《雪狮子》第六、七句,《醉蓬莱》第九、十句连缀而成的。又如《江月晃重山》,上下片上三句《西江月》,下二句《小重山》。此外,还有《三犯渡江云》《小镇西犯》《六丑》《四犯令》《尾犯》《玲珑四犯》《倒犯》《花犯》《八犯玉交枝》等。
那么,宫犯商、宫犯角等,当然也应该包括商犯角、角犯羽、羽犯商等等,这是允许的,但是有一个条件,叫做“住字相同”。住字,即结束音,任何一个调,都必须结束在主音上,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按照西方音乐的说法,是主音在一个调中最稳定)。所谓“住字相同”,即主音为同一音高。那么,黄钟商就只能转入黄钟角、黄钟羽等,余类推,这也是不科学的。
这两种方法,在现代的作曲理论和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尤其是大型乐曲,很少有一调到底的。但是在古代,却把它解释得有一点神秘,甚至有一些并不正确的看法和规定。比如宋代姜夔就认为同为宫调式即不能相犯,也就是说,黄钟宫的乐曲,不能转入太簇宫、大吕宫、林钟宫、南吕宫等,不然就叫做“同宫相犯”,这是不允许的。这显然是不正确的。
如果一首宫调式的乐曲,在演奏的过程中转变为商调式(或角调式、羽调式等),有一点像西方音乐中大调式转入小调式,或小调式转入大调式,这叫“转调式”,在古代,也算是“犯调”。
如果一首黄钟宫的乐曲,在演奏过程中变为林钟宫(也可以是太簇宫、南吕宫等),调性没有变,仍然是宫调式,但整个调的音高变了,当然色彩也变了,有一点像西方音乐中的“转调”,如C大调转入G大调等,这在古代,算是“犯调”。
犯调的使用,使乐曲更富于变化,更加优美动听,但也增加了演唱或演奏的难度,所以在古代,能唱犯声歌,是被看作一种了不起的技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