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乐是自周代以来,被统治者所采用的民间优秀乐舞形式的总称。由于它是来自民间的艺术,属于“野乐”的性质,所以并不受统治者的重视,但是它新颖独特的表演形式和高超的表演技巧,又受到人们的普遍喜爱,所以历代乐署都有专门掌管“散乐”的机构和官吏。《周礼·春官》载:“旄人掌教舞散乐。”郑玄注说:“散乐,野人为乐之善者,若今之黄门倡。”可见从周代开始,散乐就是指来自于民间的所谓“野人之乐”中的“善者”。它既不是用于宫廷的雅乐和俗乐,也不是用于军旅的部伍之乐,和与雅乐相对应的俗乐一样,它们都属于广义的俗乐,但是狭义的俗乐所包含的,主要是音乐歌舞,而散乐则更多的是带技巧性的杂耍和带情节性的戏剧(至少是包含了戏剧的因素,如俳优等),自汉至唐,即为“百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