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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 作者:亚瑟·叔本华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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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讨论这一点,并用抽象概念来表示结果以便应用,是几何学的主题。同样,凡是认识因果法则的人,认识充实这些形式(空间和时间)使其成为知觉对象中的充足理由原则的人,凡是认识物质的人,就完全把握了物质的本质。因为物质不是别的,只是因果关系;只要一个人稍加思考,立刻就能明白。

物质是一切可能的共存,正是因为有了这种可能,物质才有永久性;正是这种永久性让物质成为本身各状态虽有变化但仍保有持续性的实体。由于物质是空间和时间的结合,物质自始至终都具有两者的痕迹。物质的根源在空间,一部分是由于和空间有不可分割的形式,尤其是由于物质的持续存在,它的先天确定性完全可以从空间的先天确定性中演绎出来,因为变化只属于时间,可如果只在时间中,只对时间来说才存在,那么一切东西就都不是持续的了。

只有通过空间与时间的结合,才可以让物质存在下去。

时间和空间本身都可以离开物质而在心理上表现出来,可是,物质却不同,物质不能离开时间和空间而在心理上表现出来。物质不能离开空间,作为物质存在方式的活动,往往含有变化的意义,因此还含有时间,也不能离开时间。但是,时间和空间两者不但是物质的先决条件,两者的结合还构成物质的本质。

物质从两者中获得无限的可分性。

产生变化,必然是根据定律而达成的。

相续是充足理由原则在时间上的形式,也是时间的整个本质。

凡是可以想象到的一切现象和状态,都可以同时存在于无限的空间,彼此不相限制,在无穷时间内连续不断,互不妨碍。因此这些现象间的必然关系,以及根据这种关系而支配这些现象的法则,根本不需要,实际上也不能适用。所以,我们可以说,空间中的一切共同存在和时间中的一切变化,如果都保持自身的状态和过程,与别的形式毫无关联,就根本不会有因果关系;而由于因果关系构成物质的主要本质,因此,也就不会有物质了。

凡是能认识以纯粹空间的方式来表现充足理由原则的人,就完全把握了空间的整个本质;空间的本质,只是空间各部分彼此的相互限定。这里所说的各部分,就是平常所说的位置。

物质的真正本质就是它的活动,我们无法想象它还有其他意义。

这是纯粹知性的认知方法,如果没有这个方法,就不可能有知觉,也就只能发现直接对象的变化,只有草木一样迟钝的意识,以一种完全没有意义的方式彼此连续;除非它们对意志具有某种意义:痛苦或快乐。

我们先天地认识到,物质具有某些无法改变的特性,这个事实的根据在于,这种从先天知识形式中得来的主要性质,决定了物质的性质。

但是,正如太阳升起,可见世界就呈现出来一样;同样,由于它的简单作用,知性就把无意义的粗糙的感觉变成灵敏知觉。眼睛、耳朵或双手所感到的不是知觉,而是知觉材料。知性从结果推导到原因,世界就表现为在空间中展开的知觉,在形式方面有变化,可是在物质方面始终没有变化;因为知性把时间和空间结合于物质观念之中,结合于因果活动之中。

充足理由原则表现在纯粹时间中,一切计算活动都是建立在充足理由原则上,凡是认识充足理由原则的人,就完全把握了时间的本质。时间,就是充足理由原则的某些形式,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意义。

但是,我们发现,物质的整个本质在活动,在进行因果作用;因此,时间和空间也必定结合在物质中,物质必须同时具备时空两种不同性质;不管它们彼此如何不同,也必须把两者独立时无法发生的现象,即时间的快速变化和空间的严格不可变的持续结合到物质本身之中。

因此,因果法则所决定的,不仅是时间中事物的相续,而且是某一确定空间的同一相续;不仅是同一时刻某一特定空间中事物的存在,而且是不同时刻同一空间中事物的存在。根据因果法则而发生的改变,往往同时含有一部分确定的空间和一部分确定的时间彼此之间的结合。这样,因果关系便联结了空间和时间。

但是,只有在下述情形下,因果律才有意义,才有必然性,即变化的本质不仅在事物的单纯变化中,更在下列事实中显现:在空间的同一部分,有时被某一东西所占据,有时又被另一东西所占据;同一时刻,此地存在的是这样东西,那里存在的又是另一样东西。也只有这种时空相互限制,才使定律具有意义和必然性。

只有在活动时,物质才充塞空间和时间;物质对直接对象的作用决定了人的知觉,而物质只存在于知觉中。任何物质对象对其他物质对象作用的结果,只有当后者是以不同方式对直接对象发生作用时,才被我们认识。

原因和结果构成物质的整个本质;它的真正存在就是它的活动。(对这个问题更详细的讨论,可见拙著《论充足理由律的四种根源》第77页,第21节)一切物质的本质,这个“本质”在德文中,就是“真实”的意思,这两个字比“实在”两字含意更深。并且物质总是被动的,物质的存在和本质都在有秩序地变化,这一部分变化带来另一部分变化。像时间与空间情形一样,根据一种只在本身范围内才有效的关系来看,物质的存在完全是相对的。

表象世界只有通过知性才存在,因此也只对知性才存在。

物质显示它自身是由偶然性质从时间中产生的,如果没有这种性质,也就永远无法存在。显然这是因果关系对其他物质产生的作用,因此也是一种变化,是一种时间概念。不过,这个活动的法则基于空间和时间,也只有这样才有意义。因果关系的正常作用,完全限于确定什么东西应该占据这个时间和这个空间。

这是活动,即因果关系。

相反,一切因果作用,也就是所有物质或整个实在,只是知性的对象,只是通过知性才真的存在,也只在知性之中才有讨论的意义和必要。知性最初、最简单和永远存在的例子是实际世界的知觉,这完全是从结果推到原因的知识,所有知觉都是理智的。可是,如果不曾直接认识某种结果并把它作为出发点的话,知性就永远无法达到这个知觉。但是,这还是动物本身的情况。

时间与空间这两种和主体相关的东西,本身只是空洞的形式,康德称之为纯粹感性。我们可以保留这种说法,康德首次讨论了这个问题,不过不太正确,因为他忽略了:感性必以物质为先决条件。在物质方面或因果作用方面和主体相关的东西,是相同的,两者都是知性,也只能是知性。认识因果关系是知性的功能,是知性的唯一能力;同时,知性是一种伟大的能力,它内涵丰富,用途众多。不过,在它所有的表现中都是一样的。

而另一方面,也只有通过某种和变化事物同时表现的东西,才有可能得到变化的特殊性质,即实体的性质和形式的变化,也就是物质中形式和性质的变化。如果世界只在空间中,世界必定僵硬不动,没有连续,没有变化,没有活动;但是,我们知道,物质观念最初是和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再者,如果世界只在时间中,则一切都变动不居,没有持续性,没有共存现象,更没有永久性。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也就不会有物质。

正因为这种无限的可分性,我们发现,共存关系不可能只存在于时间中。时间没有连续性,也就不可能只存在于空间中。因为空间没有过去、未来和现在;共存关系,最先由物质产生。但是,事实上,许多物质同时存在,构成实在的本质。唯有共存,才能产生永久性;只能在某种与永久事物同时表现的变化之物中,才可以发现永久性。

但是,一般说来,客体像它的表象一样,只是对主体而言的;所有特殊种类的表象,也只是对主体中同样特殊的性质来说才存在的。这种特殊性质称为知觉能力。

到现在为止,身体一直是主体的直接对象;所有其他对象的知觉都因身体而存在。每个身体所经历的变化都是直接知道的,换句话说,都是被知觉的,由于这些结果立刻回溯到它们的原因,于是产生对客体对象的知觉。这个关系不是抽象概念作用的结果,不是来自反省思考,也不是任意的灵光一现,而是直接、必然和确定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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