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会随意地把自己身体方面这些表现和行动的内在本质称为力量、性质或性格,对于这一点,他不会有更深的认识。可是所有这些都与实际情形不符;的确,解答这个难题是以个体身份出现的知识主体的任务。
以后我们会说到,身体的一切活动都是如此,不但那些有动机的活动如此,由刺激驱使的活动也是如此。其实,整个身体只是客观化的意志:换句话说,意志是身体的观念表达。本卷将会证明这一点。所以从某一方面说,我要把身体称为意志的客观表现:正如前一卷以及论充足理由原则的论文一样,根据我在该处采取的观点,身体就是直接对象。于是从某一意义上看,我们也可以说,意志是身体的先天知识,而身体则是意志的后天知识。
但是他对动机影响力的了解不会比对因果关联的了解更多。
这个解答便是:意志。
我们曾经说过,身体上矫饰伪装的行为是知觉活动的知性起点。
对纯粹的认知主体来说,身体是一个表象,像其他表象一样,身体也是一个客体。认知主体以和感知其他对象变化的同样方式认识身体的移动和活动,如果不用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对他这个认识主体解释表象的意义,势必有陌生之感,无法了解。在其他情况下,主体会发现自己的行动像自然律一样,经常随着特定的动机而来,正如其他客体随着原因、刺激或动机而出现一样。
从客观上看,意志活动和身体活动并不是以因果链条结成一体的两个不同东西,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因果关系,两者同时发生,却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身体上当下直接的活动又表现在知性的知觉之内。
身体的活动只是客观化的意志活动,只是变为知觉的意志活动。
一个人意志的一切真正活动,也是其身体的活动。
事实上,如果探求者本身只是纯粹的认知主体,就很难找到在表象世界中所应寻求的意义,更找不到表象世界以外的所有可能世界应当寻求的意义,尽管这两种世界都从认识主体的观念世界转变而来。但是他的“身体存在于这个世界”却是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正因为如此,某个认知主体才仅仅成为世界中的一个个体,他的知识作为整个观念的必要支撑往往是通过身体这个“个体”的媒介才获得的。
唯有这个解答让他认识到自己的存在,唯有这个解答才对他有意义,也唯有这个解答才向他显示出存在行为、存在活动的内在结构。身体以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展示在知识主体之前,知识主体只有把自己与身体合一才能成为一个个体。身体有时表现为知觉中的表象,表现为服从客观法则的许多客体中的一个客体。有时又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每个人当下就能知晓,即“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