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我们采取最后步骤,将我们看万物的方式扩展到自然界依据普遍不变法则而活动的那些力量,那些根本没有器官,因而也没有接受刺激能力及作为动机的必需条件的认知物体的活动,它们的诞生是符合那些力量的。因此我们要把了解万物内在本性的钥匙应用到离我们最远的无机世界的现象上去。
只有单一动机产生的变化才被视为意志的具体表现。
在人类身上,这种意志是根据动机而发挥作用的,可是在蜗牛身上,这种意志仍旧是一种向外的盲目的自我塑形冲动。在人类身上,这种意志在许多地方也只是盲目的活动;我们的身体上未受知识指导的一切活动,即身体的一切生长过程包括消化、循环、分泌、壮大、生殖等都带有这种盲目性。不但身体的活动是意志现象、是客观化的意志、是具体的意志,而且整个身体也是意志的具象化产物。
当光线加强时,瞳孔收缩,这是由于刺激,但是,却变为由动机而产生的活动。它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太强的光线引起视网膜刺痛,为了避免这种刺痛视神经就收缩瞳孔。应激反应来自一种动机的刺激,它是一个观念,然而它的作用却像刺激一样带有必然趋向,换句话说,是无法抗拒的,但是我们必须把这个观念放到一边,不让它再影响我们。
可是所有动机的作用都带有同样的必然趋向。伴随动机及刺激而来的活动都具有必然性,这种认识使我们更容易了解,那种根据刺激及服从法则而在我们身体组织内发生的活动仍然是意志,虽然意志本身决不服从充足理由原则,然而它的一切具体表现都服从充足理由原则,换句话说,都服从必然性。因此我们并不以承认下述事实为满足,即从动物的活动和整个生存、动物身体的结构和组织上来看,动物是意志的具体表现;我们还要将人类特有的对万物基本性质的这种直接认识扩展到植物方面。
所以,在这种情形下,它们的行动没有动机,不受表象引导,同时,明确告诉我们,完全没有知识时意志也是可以活动的。
于是就产生一个奇妙的事实:每个人都相信自己生而完整的自由,即使个人行动也是如此,并且以为自己可以随时开始另一种生活方式,也就是说,可以随时变成另一个人。可是由于后天的经验,人类发现自己并不自由,而是要服从必然法则;尽管人有许多决心以及反省的思想,却无法改变自己的行为,从生到死,无时无刻不在表现、显示着自己所厌恶的性格,并且似乎扮演自己不得不担当的角色,至死方休。
一岁大的鸟对自己筑巢保存的卵并没有表象;小蜘蛛对自己结网来捕捉的捕获物也没有表象;食蚁兽对自己为群蚁挖掘的战壕,也没有任何表象;但这并不妨碍它们的生存活动。鹿角虫的幼虫在树上挖洞,在洞中等待变形,如果它要变为雄鹿角虫,挖的洞就要比即将变为雌鹿角虫时的大两倍,这样就有容纳角的地方。可是对这些似乎早有预估的活动,鹿角虫却没有任何表象。
所以,从本质上看,意志是人类独有的,动物也有意志,但与人相比很微弱。从知识的角度来看,表象才是动物生活独有的特色。但是在动物的本能中,我们立刻发现,在没有知识引导的地方意志也在起作用。动物具有表象和知识,这一点无关紧要,因为它们根本还不知道自己确切追求的目标。
我们人类身上的这种力量是通过知识而得以认识的目标;但是在最微弱的具体表现中,这种力量只以片面和生硬的方式盲目而默默地奋进,然而在两种情形下(意志的强烈表现和微弱表现),都应属于意志,因为它到处都一样,正如早晨第一道曚昽曙光和日正当中的光线都应视为阳光一样。因为意志这个名称表明了这个世界万物的内在本性以及一切现象的中心。
目前,我无法在这个题目上多做讨论,它是伦理问题,而伦理问题属于本书的另一部分。现在我只想指出,本身并无原因的意志的现象或表现仍然服从必然法则,服从充足理由原则。所以在自然界许多现象彼此相关的必然法则中,我们还没有发现任何东西足以让人无法在自然现象中认识意志的具体表现。
可是最后我们不得不把它看作由动机而产生的许多意志的表现之一。
因为每个人的行为都严格地跟随着影响性格的动机而来。
从最狭隘的意义上说,原因是指一种事实状态,当这种状态必然带来另一种状态时,本身遭受的改变和它所改变的东西变化一样大。所谓“作用和反作用是相等的”这个法则就表达了这一点。并且在所谓原因的情形下,结果和原因同比例地增加,因此作用和反作用也是一样的。
消化东西的情形也是一样的。消化引起呕吐的欲望,因此我们把动物的本能看作随刺激而来的活动与随某一已知动机而来的活动之间完全不同的实际联结。人们也许要我们把呼吸也看作这种联结。人们在争论呼吸到底属于自发的活动还是非自发的活动;换句话说,它到底是随刺激而产生还是随动机而产生,也许我们应该把呼吸解释为自发活动和非自发活动之间的东西。贺尔(在《论神经系统的疾病》第293节)把它解释为一种混合作用,呼吸一部分受大脑的影响,这是自发的影响;一部分受脊髓神经的影响,这是非自发的影响。
根据以前所说的,我们知道,虽然意志的一切具体表现完全服从充足理由原则,然而作为物自体的意志却在各种形式的充足理由原则范围之外,因此完全没有根据。并且意志在时间和空间中的具体表现是无限的,然而意志本身并不包含杂多的现象。意志本身是单一的,不过这里所谓的“单一”与所谓的“客体是单一的”这句话中的“单一”不是同一个意思;一个客体的统一只能从与杂多相反的方面去了解;也和所谓的“概念是单一的”这句话中的“单一”意义不同。
我们也可以说,对下述事实,“呼吸”可以给我们提供最明显的例子,即动机和刺激完全一样,两者的作用都具有必然趋向;动机和最狭义的原因完全一样都具有必然趋向,只有相反的动机才能缓和它们的作用。在呼吸这种情形下,所谓“可以随意停止”这种错觉远比其他随动机而产生的活动情形更强。在呼吸中动机是非常强大的,而满足这个动机也是很容易的,完成这种活动的肌肉永远不会疲劳,通常没有什么东西可以阻止它,而整个过程也为个体牢不可破的习惯所支持。
所以,动物身体上一切适当地生长变化有机的行为都应归于刺激,不应归于单纯的原因。但是像所有原因和动机一样,除了决定所有力量具体表现将要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外,刺激不会决定其他的东西,同时,刺激也不决定所表现出来力量的内在本质。基于以前的探讨,我们知道这个内在本性就是意志。所以我们将身体的不自觉和自觉的变化都归于意志。刺激是伴随知识而来的因果关系的动机和最狭义的原因之间的过渡。
由于某些理由,第欧根尼真的用这种方式结束了他的生命。据说有些黑人也这样做。
如果我们留心考察,比如河水匆匆注入海洋的那种强大且延绵不息的冲力,磁针永远指向北极的持久力,磁铁对铁器的吸引力,电极重新结合的聚合力,以及像人类欲望一样阻力越大越急切的那种情形;如果我们看到结晶体以非常规则的结构迅速形成,而这种规则的结构显然只是结晶作用所获得和保存的不同方向的冲力。
因此,身体中所发生的一切现象都是通过意志而进行的,不过,这里所说的意志未受知识引导,只是根据原因的盲目活动,在这种情形下,所谓原因就是刺激。
在这些动物的生命活动中,像在其他活动中一样,意志显然也发生作用,只是这种活动是盲目的活动而已,这种盲目活动实际上也有知识与之伴随,但不受知识的引导。一旦了解到作为动机的表象并不是意志活动的必要和根本条件,我们就更容易认识那不太明显的意志活动。例如,我们会了解,人类所造的房子不是因为自己具有意志之外的另一种意志,同样,蜗牛造窝也不是由于它具有和其本身毫无关系的意志;但是我们在两者之中会发现:这两种现象中客观化的意志作用。
作为物自体,意志和它的表面现象完全不同,它不具备外在现象的任何形式;当意志表现出来时,首先就变为这种形式。所以这种形式只涉及意志的客观表现,与意志本身毫无关系。甚至所有表象的最普遍形式,即某一主体的客体形式也和意志无关;附属于这种客体形式和充足理由原则的普遍表现形式就更不必说了。我们知道,时间和空间就是这种形式,杂多也属于这种形式,杂多只有通过这些形式才存在,也唯有通过这些形式才能存在。
在特殊情形下,有时候接近动机,有时候接近原因,但是我们总可以把它和动机、原因区别开来。
然而无机自然界的种种现象与意志之间外表上的细微差别主要是由于一类现象完全服从法则,而另一类现象则显然是比较自由的。在人类身上,我们强烈地感受到人有各自迥然不同的个性,每个人都有他自己的性格;所以,同样的动机对每个人的影响并不一样。由于在个人广大的知识领域中存在着许多人不明了的情境,而此种情境每个人都不同。所以,我们不能只根据动机而预先决定活动,因为缺乏其他因素,比如精确地认识个人的性格以及伴随性格而来的知识。
例如,植物中汁液活动是因刺激而来,也不能只用单纯原因来解释,也不能根据水的力学法则或毛细吸引力来解释。可是这些的确对解释刺激有帮助,并且很接近纯粹的因果变化。可是,另一方面,毛毡苔和含羞草的活动,虽然还是随着单纯刺激而来,却很像是伴随动机而来的活动,并且几乎要变为随动机而来的活动。
现在,我们可以说,植物的一切活动也是伴随刺激而来的;由于知识的缺乏以及因知识所限制的动机而来的活动构成动物和植物之间唯一基本的差别。所以凡在表象方面表现为植物生命、单纯生长、盲目推动力的,根据它的内在本性可以认定是意志,并且构成我们的现象存在的基础,正如我们种种活动中所显示的那样,也如我们身体本身整个地存在所显示的那样。
因为概念的统一只产生于杂多的抽象作用;意志的单一本性则表明它在时间和空间之外,表明它在“个体化原理”、在杂多无序的诸多可能之外。只有当我们考察清楚了现象和意志不同的具体表现时,才会完全了解康德关于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的学说,康德认为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不属于物自体,只是我们的认知的形式。
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我们就得到一个很好的例子,证明抽象动机的影响力,证明理性的意志胜过单纯动物层次的意志。所谓呼吸至少一部分受大脑活动的影响,比如因氰酸而死亡,主要原因是造成大脑麻痹,间接地限制了呼吸;但是,如果用人工方法维持呼吸直到大脑的麻痹消失为止,死亡就不会发生。
另一方面,自然力量的许多现象则说明了相反的情形。
关于最后一点,时间和空间就该被称为“个体化原理”,这是从过去经院派借用的一个名词,我希望大家注意这个名词。唯有以时间和空间为媒介,在本性和概念上都属于“同一种”的东西才会表现为极不相同的,表现为同时存在的杂多现象和许多前后相续的现象。时间和空间便是“个体化原理”,这是经院派哲学家之间一个十分微妙却又争论不休的问题。
在意志表现得最明显的地方,如人类的意志,我们的确认识到意志毫无缘由,这种毫无缘由就是自由的、独立的。但是意志本身的这种毫无缘由使我们忽略了意志的具体表现所普遍服从的必然法则,并让我们把意志活动看作自由的;其实,意志活动并不自由。
因为其他动机作为单纯观念能够影响意志去控制这种自发活动或使这种自发活动加快,同时像所有其他自发活动的情形一样,我们可以完全停止呼吸而自愿闷死。事实上,如果其他动机强烈地影响意志,使意志胜过这种呼吸空气的欲望时,呼吸就变成完全自发的。
如果我们观察物体稀释于流体状态,并从紧密结合状态中分解出来时,它们在彼此排斥和吸引、结合和分离方面的选择;最后,如果我们直接感到让身体疲倦的重压如何因地心引力而不断压迫身体,使身体倾向于伏在地面。如果我们观察所有这些现象,不需要多少想象力就可以认识我们自己的本性。
所以,一旦知道作用的方式,结果的强度就可以从原因的强度中推测出来;反之,原因的强度也可以从结果的程度推测出来。正确地说,这种原因在一切机械化学等现象中发生作用。总之,在一切无机物的变化中发生作用。相反,我们所谓的“刺激”是指一种并不产生与结果成比例的反作用的原因,原因的强度并不和结果的强度直接成比例地变化,所以,结果无法从原因推测出来。刺激方面微小地增加,可能导致结果方面很大的增加,或者反过来说原因上巨大的变化只导致结果微小的变化。所有在有机体上产生的结果都是这一种。
我们早已说过,一切必然法则都是因果之间的关系,此外没有别的。充足理由原则是一切现象的普遍形式,而人在行动上也像其他现象一样,必须服从充足理由原则。但是自觉中的意志直接被我们认识。所以在自觉意识中也有自由意识。可是我们忽略一个事实:人并不是作为物自体的意志,而只是意志的表现和外显;个体或人属于现象并遵循充足理由原则。
它们根据普遍法则活动,没有变化,没有明显地符合环境的个性;同样的自然力量以相同方式反复出现在无数现象中。为了说明这一点,为了证明在所有不同的现象中意志的不可分与同一性;为了证明出现于最微弱现象也出现于最强烈现象中的不可分的意志是同一种意志,我们首先要考察作为物自体的意志对其种种现象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即意志世界和表象世界之间的关系。因为这能让我们用最好的方法对我们在本书第二卷中讨论的整个问题进行更彻底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