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机不决定人的性格,只决定性格的种种现象人的活动;只决定他生活的外在方式,远不是动机的内在意义和内容。因此,这些来自意志的直接具体的性格是没有理由可言的。说某人不好某人好,不是根据动机或外在影响力如教导和劝导,从这个意义上看,这个道理是无法完全说明的。
无论什么时候,只要在因果关系的引导之下,这些情形必然会出现所有现象中本质的统一,这些无法改变的现象唯一遵循的就是自然律。如果一旦从经验中得知这种自然律,这种自然力量的现象以及其中所表现和确立的特性就可以精确地预测和计算出来。
因此,每一种普遍原始的自然力量只是意志客观化的较低阶段,我们称这种阶段为“柏拉图意义下的永久理念”。
我们发现,意志客观化的最高阶段中个性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尤其在人类身上,它是个人性格之间的巨大差别,整个人格表现在非常明显的个人外在的面相上,这影响了整个身体的外形。
这种形式是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三者必然彼此相关联。通过时间和空间,理念在现象中变得杂多,但是观念杂多化时所遵循的次序则取决于因果法则;这个法则似乎是不同理念的限制标准,时间、空间和物质根据这个标准而回溯到理念,即回溯到意志。所以这个标准必然和物质集合体的同一性相关,这是所有不同现象的共同基础。它们可能在无限的时间中同时填满无限的空间。由于所有这些永久观念的现象都指向同一种物质,它们出现和消失必定遵循一种法则:因为如果没有的话,就不会为彼此开路。因此因果法则和实体永久性法则是连在一起的。并且,时间和空间也以同样方式和它们相关联。
因此,除了根据土壤、气候和其他偶然因素有利或不利的外来影响而解释以外,植物没有其他的个别性质。最后,我们知道在无机界中,所有个体性都消失了。在某一范围以内,只有结晶体应当被看作个别的。结晶作用所决定的各方面倾向的统一使这种倾向的痕迹永久化,同时也是它原始形状累积的重现,如某一类观念联结在一起,正如树是所有叶脉、树叶、枝叶中表现的同种发育纤维质的集合体一样,这种纤维质反复出现,而且在某种范围以内使这些东西好像是从比较大的身上吸取养分的寄生者。所以,像结晶体一样,虽然只有整体才是个别理念的完全表现,因而也是意志客观化特定阶段的完全表现,可是树是许多小植物的集合体。但是,同类结晶体内的个体,除了由外来偶然因素所产生的差别以外,没有任何其他差别。的确,我们可以随意虚构各种结晶体,不过,这种具有个性痕迹的个体并不存在于无机自然界。
因此,每一种原因都是一种偶然原因。我们在自然界发现的情形如此,这是没有知识的,当动机而非原因或刺激决定现象出现的时间时,在动物或人类行为中的情形也是一样的。因为在两种情形中所出现的是同一个意志。尽管在其具体表现的阶段上大不相同,这些阶段的现象也非常复杂,同时,在所有这些方面都服从充足理由原则,但是它本身却摆脱了这些千差万别的现象。
但是,正是这种符合意志客观化较低阶段的法则使它们获得一种与较高阶段,与意志客观化比较明显的阶段近乎同等程度的表现;在动物和人类的行动中,虽出于同样意志而显现出有差别的一面,在这里显现的对个体特性或强或弱的影响都存在于知识中的、观察者无法发现的对刺激的感受,这些感受都使这两种现象的内在本质趋向一致,可这种趋向倾向却完全被忽视了。
它的一切现象都是自然力量的普遍表现,以集体方式来表现整个理念的个体差别将让自然力量把自身客观化并且只在类中表现出来,同时,整体来看每一个特殊例子中没有任何变化的那些意志客观化阶段的表现,如时间、空间、杂多现象以及受原因限制的存在物都不属于意志或理念,也都不处在意志的客观化阶段,而只属于特殊现象。所以这种自然力量,例如重力或电力必然以在万千现象中进行表现的同样方式表现出来,而且只有外在环境才能限制这些表现。
但是,自然法则是理念对具体表现的形式两者间的关系。
我们曾把知性解释为因果关系的主观相关物,并把物质即整个观念世界界定为只对知性而存在:知性是物质的条件,是它的必然相关物的支撑。我一再重复这一点,只是要大家不要忘记,我在第一卷中所证明的理论,如果想完全了解这两卷,就必须看到它们之间的内在一致,现实世界中根本无法把意志和表象完全区分开,在这两卷中已经把它们分开了,把它们分开只是为了更明白两者的意义。
个别的变化往往起因于另一种同样的个别变化,而不是起因于它所表现的力量。凡是使原因有效的都是自然力量。因此,它是没有理由的,它在因果链条之外和一般充足理由原则的范围之外,从哲学上来看,叫作意志的直接客观呈现,这是整个自然的“本体”、自然的自在,但从事因论看,从物理学看来,物自体是一种原始力量而且带有浓重的神秘性质。
因为时间只是同一物质对立状态的可能,而空间也只是在各种对立状态下同一物质永久化的可能。因此,在前一卷中我们曾经把物质解释为空间和时间的结合,而这个结合表现为实体永久不变的偶然因素的变化,因果关系和“生成”是这种变化的普遍可能。因此我们曾说,物质完全是因果关系。
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获得了哲学知识,如果我们了解某种自然力量是意志客观化的某一确定阶段,是我们视为自己的内在本质的某个确定阶段,这个意志就它本身来说,如果把它和它的种种现象及现象的形式分开,就是在时空之外了。
可是在动物方面则不同,虽然在高等动物身上也有个性的迹象,但这种个性在任何方面都没有达到这样高的程度,原因在于类的特性完全掩盖了个体的特性,所以,它们几乎没有个体的面相。我们越往下看就越能发现个体特性的所有痕迹越来越消失在类的共同性中,剩下来的只有类的面貌了。
它们都是意志的直接具体表现,正如人类的活动一样;这样,它们也像人类的性格一样是没有根据的。
这无法适用于充足理由原则也无法适用于无理由的意志。
例如,根据自然法则,凡是在某种特定条件下把某些物质放在一起时就会产生某种化合作用,或放出气体或持续着火。如果满足这些条件的话,不论是人为干预还是完全因为偶然,一千年以前和今天完全一样会立刻产生上述现象。在稀有现象中的这种神奇的事实使我们得到最生动的印象,这种事实只有在非常复杂的情形下才会发生,我们以前知道如果满足这些条件,这种现实就会产生。
这个力量完全在因果链条之外,时间是它的先决条件,只在与时间发生关系时,它才有意义,但力量却在时间之外。
世上没有一样东西具有来解释自身存在的充分原因,只有存在于此时此地的个别原因。一块石头时而显示重力,时而显示刚性,时而显示电力性质,时而显示化学性质,这完全是由于原因不同和外来的影响不同。但是这些性质以及其中所含的原因就以上述种种方式来具体表现出整个石头的内在本质。总之,石头就是那个样子,一般来说,它存在这件事只是没有理由的意念的可见现象。
其实,它们的种种表现是根据因果法则产生的,每一种特殊表现都有一个原因,而这个原因同样又是一种特殊表现,特殊表现确定这个力量必须由此表现出来,必须出现在空间和时间中;但力量本身根本不是某一原因的结果,也不是某一结果的原因。所以,如果我们说“重力是石头落下的原因”,这就是一种错误。在这种情形下,倒不如说原因是接近地面,地面吸引石头。如果没有地面,虽然重力仍在,石头也不会落下。
鸟类身上完全缺乏、啮齿类动物身上也非常微弱的大脑“折层”和“脑回”,甚至在高等动物身上大脑两边对称的情形也远比在人类身上明显,而且在每一个体身上所表现的相似程度,也远比在人类身上明显,这种情形可能与人类和其他所有动物之间的差别有关。
我们认识类的生理特性,基于类的生理特性我们确切地知道从个体身上可以看到些什么,相反,在人类中如果我们想要确实地预测其活动,对每个人都应该加以个别的研究和探讨,由于最初行为的表现可能富含的隐藏性,这种研究和探讨就变成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意志客观化的最低阶段表现在最普遍的自然力量中,这些自然力量一部分出现于一切物质中,如重力和不可入性,一部分则出现在特定物质中。因此某些自然力量支配某一类物质,另外一些自然力量则支配另一类物质,因此形成特殊差异,如刚性、流质性、弹性、电力、磁力等各种物理化学性质。
但是,一个坏人是否在不义的行为、卑怯的诡计以及狭小环境范围内所做的恶行中表现他的坏,如果他是一个征服者,是不是让整个世界陷入悲叹之中,是不是使成千上万的人流血。这是他具体表现的环境,由于四周的一切变化,或者外来的影响,或者动机;然而,他基于这些动机而产生的决心永远无法据此来解释一切;它产生于意志,而这个人就是意志的具体表现。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本书第四卷中讨论。
所以受时间和空间所限的杂多现象不属于意志,也不属于意志客观化的阶段,而只属于理念的现象。如果我们记得,只有和时空相关时因果法则才有意义,因为它决定那些显示意志的不同理念的杂多现象的位置,支配它们必然出现的次序;我是说,如果在这种知识中完全把握康德伟大学说的内在意义,即康德所谓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不属于物自体只属于现象,只是我们知识的形式而不是事物本身性质的内在意义。
性格展示性质的方式与无意识自然界一切物体展示性质的方式很相似。无论是反映湖岸静静的湖水,还是描绘山岩上飞瀑而下的水花或者人为的喷泉,水和它固有的性质永远是一样的。上述种种情形取决于外来原因,每种情形对水来说都是自然的,在同样环境下,它永远表现出同一种情形;各种情形表现出的机会都是相等的,但每一种情形都符合它的特性,时时刻刻都只显示这一点。在一切环境下,人类性格也是这样显示出来的,但是它所产生的现象永远符合环境。
如果我们从个别的知识出发而不从理念的知识出发,在自然法则的绝对统一性中就能发现令人惊奇的东西,有时候甚至会发现可怕的东西。可能使我们感到惊奇的是:大自然从来不会忘记她的法则。
在动物身上,性本能的满足没有任何明显的选择对象,可是人类则不同,在人类身上这种选择虽以完全本能的方式与一切思想无关,却能达到满含强烈感情的地步,这种情形更应该视为使人类与所有低等动物具有不同的个体性格的现象之一。因此每个人都应视为特定的以及具有特性的意志现象,同时在某一范围以内也应视为一种特殊理念,可是在动物身上却缺乏这种个体性格,因为只有类才具有特殊意义。
例如,如果我们把某些金属置于酸性液体中,使其互相接触,两极的银片会突然发生蓝色的火焰;在某些条件之下,坚硬的金刚钻会变为碳酸。在这些情形中,我们感到惊奇的是自然力量像幽灵似的无处不在,我们要注意日常现象中不再使我们感到惊奇的东西,要注意因果之间的关联如何与在魔法召唤时必然出现的幽灵一样神秘莫测。
只有它们具体的特定表现才服从充足理由原则,就像人类的特殊活动一样。另一方面,它们永远不能成为结果或原因,而只能叫作“展开并显现本质的因果关系的先决条件”。因此希望重力或电力有一个原因,是没有意义的,它们都是原始力量,在它们之后不会再有什么东西能作为原因。
那么,我们将了解到,这种对某一自然力量服从自然法则和正确运行的惊叹,这种对千篇一律的自然现象必然出现的惊奇,实际上和小孩第一次从多面镜中看到与自己所见的无数花朵完全相同时的惊叹是一样的。
离人越远而越靠近更低的生物层次,这种个体性格就越模糊。
马勒伯朗士说得对,“对它们加以分别的了解。”每个自然原因都只是偶然原因,只使一种看不见的意志有具体表现的机会,这种看不见的意志是万物的本体,而整个看得见的世界只是意志各等级的客观化。原因所带来的只是此时此地的现象,只是可见的现象,不是整个现象,也不是它的内在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