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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 作者:亚瑟·叔本华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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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自杀行为(在印度教中,湿婆神代表这种对生命的破坏,如“自杀”,但世人总以为“自杀”是“救赎”)中表现的生命意志,与在自保(在印度教中,毗湿奴代表这种维护宇宙、救济生灵的神)的满足中所表现的,在创造(在印度教中,梵天代表这种创造万物的神)的快乐中所表现的,是一样的程度,但在不同等级的生物个体上各有差别。

痛苦让我对这个世界的本质认识得更清晰透彻。

不过,能够使意志自我否定从而获得自由的正是它如此规避的痛苦,在这方面,自杀者像是一个病人,他让能使自己痊愈的痛苦半途而废,而宁愿陷于自戕的处境让病况持续下去。痛苦为否定意志提供了可能,但最终意志否定了痛苦,于是痛苦就破坏肉体、破坏表现意志的肉体,以便意志不受破坏。这就是所有宣扬自爱伦理的人(包括哲学的和宗教的)虽然只能提出牵强附会的理由,却都斥责自杀行为的原因。

消灭个人意志表现的自杀行为与否定生命意志完全不同,自杀显然是一种具体的自由意志行为,因此正如阿斯玛斯所说,自杀是一种超越的改变。我们在本书中曾经彻底地讨论过这些。

我们在意志最低等表现的情形中发现这个矛盾现象,在自然界所有势力的永久争斗及所有有机体争取物质、空间和时间的情形中也发现这个矛盾现象;并且在意志客观化的较高阶段,这种对立的情形更加显著,同样在意志客观化的最高阶段即人的理念阶段,不但表现同一理念的个人彼此对抗,甚至同一个人也对自己宣战。

在这种特殊的表现中,生命意志遭遇很大的阻力,因而无法发挥力量。因此,生命意志的决定与其本质相符,这个决定是在充足理由原则条件之外的,如果它本身不受一切生灭现象的影响而变为万物的生命,则一切具体表现都会千差万别,因为即使在自杀情形下,那种使我们摆脱死亡恐惧的坚定的自信,那种使现象的存在永远不缺乏意志的信心,正是这种信心支持了我们的行动。

但是,如果单纯以道德的理由教人不要自杀,那么这种自我征服的最深刻意义便如下所说:

这就是印度教中三位一体的内在意义,这完全表现在每个人身上,只是有时候表现在这方面,有时候又表现在那方面。

意志既欲求生命又对抗生命,使它达到自我破坏的地步。因此,个人意志凭借自己的行为了结具体表现这个意志的肉体也不愿让痛苦来破坏意志,就是因为自杀并不放弃欲求,只放弃生活。任何个体即使了结了表现意志的身体,实际上也在自我肯定,因为找不到其他方式来肯定自己。

自杀与意志的否定相去很远,自杀是强烈地肯定意志,因为“否定”的本质在于远离生命的喜悦而不是远离生命的忧患。自杀是生活意志的表现,只是不满意自己的生活而已。自杀的人根本不是舍弃生命意志而是舍弃生命,因此仅仅消灭了生命意志在个人身上的表现。欲求生命、欲求肉体的无限存在,即肯定意志,但是复杂的环境不容许人们做这种无限的肯定,痛苦随之而来。

自杀与意志的否定之间的关系就像个别事物与“理念”之间的关系。自杀所否定的只是个人,不是整个人类。我们早已了解,生命永远是生命意志的保证,生命永远离不开忧患,所以自愿毁灭的自杀是一种徒劳无益而愚笨至极的行为。但是除此以外,它还是摩耶之幕的杰作,是生命意志“自我否定却又肯定”这种矛盾的最明显的例子。

这种认识将成为意志的清醒剂,让我永久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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