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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 作者:亚瑟·叔本华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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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出现的地方,主体便消失。

这个原理应用的范围非常广,因此,所有客体对象,就其只是对象、表象而言,完全可以回溯到这个原理,客体间的关系也只依赖这个原理。事实上,客体间的关系只是相对的;不过,更为直接。我还表示过,充足理由原理普遍表现的必然关系,出现在其他形式中,这些形式与客体对象按其可能情形分化的种种类别是一致的,正确的分类就是借这些形式的考验得来的。

可是,他的身体却是他自己的对象,因此,身体就是表象。身体是许多对象中的一个对象。尽管它是直接对象,也还是要受对象法则的限制。像所有知觉对象一样,身体也存在于知识的普遍形式,即空间和时间之中;空间和时间,是构成杂多现象的两个条件。

能认识一切事物,而本身不被任何东西所认识的,是主体。

相反,永远作为认识者,而不成为被认知者的主体,不属于这些形式,主体反倒是这些形式的先决条件。因此,主体既无杂多,也不统一。我们从来不认识主体,然而,只要知识还能成立,主体就永远是认识者。

这种普遍限制可以从下述事实中看出,一切客体对象的主要的普遍形式,如空间、时间和因果关系,即使我们对客体对象没有认识,也可从主体的角度来发现并完全认识。用康德的话来说,空间、时间和因果关系先天地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中。康德发现了这一点,这是他的伟大贡献。

另一半是主体,主体不在空间和时间中,在所有知觉者中,主体是当下的、完全的和未曾分化的。

我们现在所考虑的一面,即表象世界,具有根本的、必然的和无法分开的两半。

因此,任何一个知觉者都与对象共同构成整个表象世界,就像现存千百万人所能做到的那样完美。但是,如果这个知觉者消失不见,整个表象世界也将不复存在。所以不只在知觉上,甚至在思想上,这两半也无法分开,这两半中的任何一半只有借助另一半才有意义,也只有对另一半才有意义、才存在。这一半出现,那一半也出现,这一半消失,那一半也消失,两者互为限制。

不过,我进一步认为,充足理由原理是所有先天认识对象形式上的普遍表现,纯粹先天地认识到的一切东西,只是这个原理的内容或衍生的内容,一切先天确定的知识都是借此表现出来的。在讨论充足理由原理的论文中,我曾经详述,一切可能对象如何归结到这个原理之下;就是说,如何与对象发生必然关系,一方面当作决定者,另一方面又当作被决定者。

一半是客体,客体的形式是时间和空间,以及通过空间和时间而产生的杂多现象。

因此,主体是世界的支持者,是一切现象、一切对象的条件。在整个经验过程中,都必须具备这个条件。因为凡是存在的东西,都只能借助主体方能存在。每个人都发现自己是主体,不过,只有在从事认识活动的时候,他才真的是主体;如果成为知识的对象,就不是主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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