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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 作者:亚瑟·叔本华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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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原则只是一切客体的形式,只是客体显现了自身存在的全部本性。

因此这里不需要认知基础,也没有任何意义。

到现在为止,空间和时间中被感知到的世界是完全实在的,也完全像它表现出来的那个样子;并且它以表象方式毫无保留地表现出来,根据因果律而结合在一起。这是它的经验实在。

如果我们认为,知觉产生于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因此主客关系便是因果关系,这就错了。

整个现实世界,都是由知性活动造成的;除此以外,一无所有。不过,这不是彻底否定独断论者“外界是实在”的看法,如独断论者认为,实存的外部世界独立于主体。我们也否定这种看法,离开主体无法想象客体,否则就会矛盾。

第一,客体和表象是一样的;第二,知觉对象的真正内容是它本身的活动。

因为这种关系只存在于直接感知和间接感知的对象之间,因此往往只存在于对象与对象之间。这个错误假设,在外界的实在性方面产生一种愚蠢的争论;在这个争论中,独断论和怀疑论互相对立,前者有时候表现为实在论,有时又表现为唯心论。

整个客体世界都是表象,也永远是表象,因此,完全被主体决定,也永远被主体决定。换句话说,客体世界几乎就是一种超越的观念。但是,状态并不因此就是幻想或纯粹的外部表现;它表现为自身本来的客体世界,即表象,表现为一系列的表象,这些表象间的共同联系就是充足理由原则。

它是无法仅仅根据知性就能完全了解的最内在的意义,它以一种知性完全不了解的方式表达出来。只有因过分精细而违反常规的人,才会争论外界实在与否的问题,而这种讨论往往源自错用充足理由原则。

但客体往往以主体为先决条件,因此,两者之间不可能有任何因和果的关系。我在《论充足理由律的四种根源》的论文中论证的就是这一点。这篇论文把这个原则的内容解释为每一个对象的主要形式,解释为:所有客观存在的普遍本质,就属于那种对象。但是,这种对象往往假定主体是它的必然相关者;所以,主体永远在适用充足理由原则的范围之外。

即使作为客体,也必须先假定主体。因此,这个完全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客体”仍旧是主体的表象。

物质的实在性就在这里,如果要求主体观念之外还有一种客体,还有一种与活动不同的本质,就没什么意义了,而且还是一种矛盾。了解、认识某个对象的本质,就是阐述这个对象究竟是什么。

我们应该避免这种严重的错误。

关于外部对象实在与否的争论,错把充足理由原则的效力扩展到主体方面。从这个错误出发,它永远无法了解自身。一方面,实在主义的独断论把表象看作是客体的结果,因此就把表象和对象分开了。其实两者是一个东西。实在主义独断论还要假定一种和表象完全不同的原因,一种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客体本身,一个完全不可思议的东西。

可是,根据充足理由原则,主客之间并无关系。因此,这两种理论都无法证明。所以,怀疑论能成功地驳斥它们。因果律先于知觉和经验,是知觉和经验的条件,因而就不能从知觉和经验中得来;同样,客体和主体先于一切知识,也先于充足理由原则,是充足理由原则的第一条件。

因此,这两种观点都要加以修正。

另一方面,一切因果关系只存在于知性中,也只对知性才存在。

实在论把客体看作原因,把主体看作结果。

如果观察者仍然与知觉世界保持接触,对观察者而言,知觉世界就不会产生任何疑问。这里既没有错误也没有真理,所谓错误和真理只属于抽象表象的范围,即思想范围。世界一旦摆在感官和知性之前,世界就以本来面目呈现出来,以知觉表象的方式呈现出来,知觉表象则根据因果律来展开。

充足理由原则本是联结所有观念的,根本不联结表象和主体,也不把表象和一种既非主体也非客体的所谓基础者联结在一起;这是荒谬的,只有客体本身才是客体的基础,只有客体本身才永远作为客体的基础。如果我们更进一步考察关于外界实在与否问题的根源,便会发现,除了把充足理由原则错用到它的有效范围之外,它的种种形式也特别混乱,只在概念或与抽象的表象之中有意义的形式,反倒被人用到被知觉的表象与实在的客体方面了。

认知的基础需要客体对象,而它们除了存在物的基础以外,不可能再有其他基础。在抽象的表象之间,联结判断的概念之间,充足理由原则以下述方式出现,即每个抽象表象或概念都有它的价值、效用和存在,完全因为判断和判断之外某种东西的关系,因为它的知识基础,最后回到了这个基础之上。

另一方面,在客体对象之间、在知觉观念之间,充足理由原则并不是认知的主要原则,只是存在物的主要原则,即因果律。一切客体,如果要存在,都不能离开充足理由原则,换句话说,所有客体都必须表现为某种原因的结果。

费希特的唯心论认为客体产生于主体。

和这个理论相反的是怀疑论。怀疑论也做了同样的错误假设,认为在表象中只有结果,没有原因,所以也就没有实际的存在物,我们只能认识客体的活动。假设这个客体和它的结果没有任何相似之处,即便如此,怀疑论还是把客体当作原因。要从经验中获得因果律,本身就暗含着经验必须事先建立在因果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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