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思是,日常的开支应该年年得自志愿捐献的会费。这种看法在南非进行非暴力抵抗运动时,已经得到了证实。那一次规模宏伟的运动持续了六年之久,虽然没有永久基金,却需要几十万卢比的费用。我还记得,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如果没有捐款,就不晓得第二天该怎么办。然而我用不着预述未来的事情。读者从以后的叙述中,会发现上述意见是十分有道理的。
过了三、四天,我便回到家里,不久我又安顿下来了。这次事件增加了我的律师业务。
然而,如果说这次事件提高了侨团的声誉,它也把反对侨团的偏见之火煽动起来了。一旦事实证明印度人也可以从事英勇的斗争,印度人便被认为是一种危险。有人在纳塔耳立法议会中提出了两个法案,一个对于印度商人将产生不利的影响,另一个则对印度人的入境加以严厉的限制。幸而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终于产生了一个决定:即不得通过反对印度人的法案;也就是说,法律不得对肤色或人种加以区别对待。上述两个法案的条文虽然适用于所有的人,但是它们的目的无疑地是要对纳塔耳的印度居民加上更进一步的限制。
艾斯坎比先生派人来找我的时候,我还没有离开警察所,虽然我在那里已经住了两天了。他们派了两名警察保护我,虽则当时并不需要这么谨慎。就在船上的黄旗降下来、我们上岸的那一天,《纳塔耳广告报》有一个记者跑来访问我。他提出了一大堆问题,我在答复中对于反对我的各种说法,逐一作了批驳。由于费罗泽夏·梅赫达爵士的建议,我在印度所作的报告都有讲稿,而且和我其他的文章的副本一起都带在身边。我把这些文件全部交给这位记者,并且向他指明:我在印度所说的,全都是我在南非说过的,而且还不及在南非说过的话强烈。我还向他指明,“戈兰”和“纳德利”的乘客到南非来,和我没有任何关系。他们有很多人是老侨民,而且大部分的人都不打算住在纳塔耳,而是准备到德兰士瓦去。当时对于那些前来寻求财富的人,德兰士瓦提供了比纳塔耳远为良好的前景,所以大部分的印度人都愿意到那里去。
现在公众工作开始占据了我大部分的时间。我前面说过的那位曼苏克拉尔·纳扎先生这时已经到杜尔班来了,和我住在一起,由于他以全部时间从事公众工作,多少减轻了我的负担。
这两个法案大大地增加了我的公众工作,而且使侨团空前积极地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我们把这两个法案译成印度文,而且作了充分的说明,使侨团完全懂得它们的巧妙的含意。我们向英国殖民地大臣呼吁,可是他拒绝干预,因而这两个法案就成为法律了。
这次谈话和我拒绝控告闹事的人,产生了这么深远的印象,以致杜尔班的欧洲人都惭愧于自己的行为。报纸上宣布我是无辜的,并谴责那些暴徒。这次的迫害就这样终于成为对我、也就是对于我们的事业的赞许。它提高了南非印度侨民的声誉,并使我的工作更加便利。
这种不幸的情况是在我离开南非以后才发展起来的,但是在这种分歧发生从前,我想以永久基金维持公众团体的办法早已起了变化。至今我已经有了经营许多公众团体的相当多的经验,我的坚定信念是:以永久基金来维持公众团体的办法并不好。永久基金本身就包含了导致团体道德上没落的种子。一个公众团体是依靠公众的赞成和基金的支持而存在的;一旦失去了公众的支持,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权利。依靠永久基金的维持而存在的团体,常常忽视公众的意见,而且往往要为和公众意见相反的行为负责。在我们国内,我们所采取的每一个步骤都有这种体会。有一些所谓宗教性的托管会根本不公布账目,受托管的人反倒成为业主,对谁也不负责。我不怀疑这种想法是要使一个团体生存下去,象大自然一样,一天也不停息。得不到公众支持的团体当然没有存在的权利。一个团体每年所收到的会费就是它是否受人欢迎以及它的管理是否廉洁的一种考验,我认为一个团体都应当经受这种考验。然而我希望人们不要对我有所误解。我的意见并不适用于那些由于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没有永久性房子就无法经营的团体。
阿丹济·米耶汗赛在我回国期间,很有功绩地代行了我的职务,他发展了很多会员,还给纳塔耳印度人大会的金库增加了大约1,000英镑的基金。我利用两个法案所激起的觉悟和人们反对那两条船的乘客的示威游行,作为吸收会员和募集基金的机会,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现在会员加多了,基金也有了5,000英镑了。我的愿望是为大会募集一笔永久基金,这样它就可以购置自己的产业,以后就可以靠收取租息进行工作了。这是我第一次经营公众机构。我把这个意见向同事们提出来,并且得到了他们的欢迎。大会所购置的产业租出去了,所得到的租金足够它日常的开支。这项产业委托给一个强有力的托管机构经管,这个机构一直到今天还存在,不过这个机构已成为争吵不休的根源,结果现在只好把租金存放在法院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