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阿布杜拉赛不赞成我这个主意。他说:“如果你这样做,影响一定很坏。那些坚持要戴印度头巾的人,你将置他们于何地?而且你戴印度头巾是很相称的。你要是戴上英国式的帽子,倒象是一个招待员了。”
他很看重伊斯兰教,而且喜欢谈论伊斯兰的哲学。他虽然不懂阿拉伯文,但他对可兰经和一般的伊斯兰教文学,却懂得不少。他善于旁征博引,随时应用。我和他来往,获得了不少伊斯兰教的实际知识。当我们的关系密切起来以后,我们常常长时间地讨论宗教问题。
因为这个缘故,我便得了一个“苦力律师”的称号,做生意的也就被称为“苦力商人”了。“苦力”这个字的原意就这样被遗忘了,却成为所有印度人一个普通的称呼。穆斯林商人很不高兴这种名称,常说:“我不是苦力,我是阿拉伯人”,或者说“我是商人”,如果他碰到的是一个客气的英国人,就会向他表示歉意。
我被送到那家商行的住所,他们给了我一个单间,和阿布杜拉赛隔壁。
我到了两三天,他便带我去看杜尔班的法院。他在那里介绍我认识了几个人,让我坐在他的注律代理人的身边。庭长不断地望着我,后来还叫我摘下头巾。这一点我拒绝了,于是离开了法庭。
事实上在我旅居南非期间,我差不多一直戴着印度头巾。我在南非什么时候和为什么根本不戴头饰,以后再谈吧。
因此我就意识到,未来的斗争又在这里等候着我了。阿布杜拉赛向我解释为什么叫一些印度人摘头巾。他说那些穿伊斯兰教服装的人可以戴着头巾,但是其他的印度人一到法庭,照例要摘下头巾。为什么会有这么一点多余的区别,我必须详细说个清楚。在这两三天当中,我已看出来,印度人是被分成好几派的。一派是穆斯林商人,自称为“阿拉伯人”。另一派是印度教徒,还有一派是波希人,都是当职员的。印度教徒职员既不属于这一派,也不属于那一派,除非他们投身于“阿拉伯人”的队伍。波希人则自称为波斯人。这三种人彼此都有些社会关系。但是为数最多的还是泰米尔、德鲁古以及北印度订有契约的和自由的工人这三种人所构成的一个阶层。那些有契约的工人是根据协议到纳塔耳来做五年工的,他们叫做“吉尔米提亚人”,是英文“协议”一字的变音。其他三个阶层和这个阶层只有生意上的关系。英国人称呼这些人做“苦力”,而由于大部分的印度侨民属于这个劳动阶层,所有印度人都被叫做“苦力”或“沙弥”。“沙弥”是泰米尔文的接尾语,很多泰米尔人的名字后面都加上这个字,其实就是梵文的“史华密”,意即主人。因此如果有一个印度人不满意自己被称为“沙弥”,而他又有足够的胆识,他就会回敬一句:“你可以叫我‘沙弥’,但是你忘了‘沙弥’的意思是主人。我并不是你的主人呀!”有些英国人听了就会犹疑起来,另外一些人却会生气,骂印度人,如果有机会的话,甚至加以殴打;因为对他来说,“沙弥”是一句污辱人的话,把它说成是主人,简直是一种诬蔑!
大体说来,阿布杜拉赛的话我是赞成的。我给报馆写了一封信谈这件事,为我在法庭里戴印度头巾辩解。这问题在报纸上引起了很多争认,我则被描写成为一个“不受欢迎的来客”。这样一来,我到那里不过几天,这件事便为我在南非做了一次意外的广告。有的人支持我,也有人严厉批评我的冒昧。
在这种情形下,戴头巾的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一个人如果被迫摘下印度头巾,这就无异忍受了一场耻辱。所以我想我倒不如和印度头巾分手而改戴一顶英国式的帽子,免得受这种耻辱和引起不愉快的争论。
他这一番话夹杂着实际见识,爱国思想和一点点狭隘心理。这种见识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不是出于爱国,他就不会坚持要戴印度头巾;他那么轻蔑地提到招待员正好说明他的狭隘。印度契约工人包括三个阶层的人,即印度教徒,穆斯林和基督教徒。后者是皈依了基督教的印度契约工人的儿女。就是在1893年的时候,他们的人数就已经很多了。他们穿英国服装,多数靠在旅馆里充当招待员为生。阿布杜拉批评英国式的帽子,指的就是这些人的服装。在旅馆里当招待员,被认为是一种不体面的事。时至今日,有这种想法的人还很多呢。
阿布杜拉赛实际上没有受过什么教育,可是他有丰富的经验。他有一种巨大的智力,他自己也感觉有这一点特长。因为经常使用,他学会了一点点英文,仅够日常会话之用,但是这已够他处理一切事务,无论是和银行经理或欧洲商人来往,还是向他的法律顾问陈述案情。印度人对他极为尊敬。他的商行是当时印度商行中最大的,至少也是最大的一个。在这许多长处之中,他有一个短处——天性多疑。
纳塔耳的港口是杜尔班,也叫做纳塔耳港。阿布杜拉赛到码头上来接我。船靠码头的时候,我看着那些上船来接朋友的人,我发觉印度人并不怎么受人尊敬。我不能不留心观察那些认识阿布杜拉赛的人对他都有一种藐视的神情,这使我们很难受,阿布杜拉赛却已经习惯了。那些望着我的人似乎都带着一种好奇心。我的服装和别的印度人不同。我穿着长过两膝的大礼服,头上却戴着头巾,就跟孟加拉的人戴的“普格里”相仿。
他不了解我,我也不了解他。他读着他弟弟交我带来的信件,更不知怎么办才好。他以为他弟弟给他送来了一只白象。我的服装和生活看起来就和欧洲人一样费钱,这使他颇为震惊。当时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工作可以叫我做。他们的案子是在德兰士瓦耳进行的,把我立即送到那里去是没有什么意思的。那么他怎样才能相信我的能力和为人呢。他又不会到比勒陀利亚去看我办事。被告都在比勒陀利亚,他还以为他们对我会有不好的影响。而且如果有关这案子的工作不能交给我去做,那么又有什么工作可以交给我呢,因为所有别的工作他的职员都能干得更好?职员如果做错了事,还可以加以责备。如果我也做错了,那该怎么办呢?这么说来,要是和这件案子有关的工作不能交给我,那么,把我留下来就没有什么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