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纳粹分子在波兰公开处决人质时,为不让这些人质发出反抗的呼声和喊出自由的口号,他们用绷带涂上石膏封住那些人质的嘴。我们把那些无辜受难者的命运同那些因犯罪而被判刑的人的命运相比,会感到有些不够庄重,但除了这些犯人不是在我国唯一被送上断头台的人之外,其做法是相同的。现在首先要说的并不是死刑乃是必要的,其次也不是对它该不该说出来的问题。相反地乃是要说这种刑罚是不必要的。
我们姑且把“同等报复”之不可实行这件事放在一边,姑且不说,把一个纵火者也关在他自己的家里用火烧死是一件极端过分的事,因为这也不可能阻止一个小偷去银行盗窃相应数目的金钱。我们先假设一下,对一个杀人犯处以死刑是必要的和公正的,但实施死刑并非就是简单地让他死,就其基本意义上讲,也同东方集中营的监狱那样剥夺生命不同。自然,执行死刑是杀人,从逻辑上讲,这是杀人者为杀人付出的代价。但这种刑罚却为死亡加上了一条制度,即公开的宣判,让未来的死刑犯预先知道,这也是一种安排,这种做法本身所造成的精神折磨比死亡本身更加可怕。于是便没有了所谓的“等值”问题。许多法律把有意杀人看得比单纯的暴力杀人严重。然而,宣判并执行死刑,这一系列的做法,岂不是比任何有意杀人预先谋划得更周到吗?谁又能说这中间没有比较关系?为了等值,那么就必须在一个预谋杀人犯行将杀人时,他把自己要杀某人的意图告诉某人,并从那时起,强行把那个人监禁几个月,但这种神话在现实生活中却从未见过。
如今,我们的社会,反对个人犯罪已不如反对国家犯罪来得那么强烈了。再过三十年,事情可能会反过来。但就目前来说,正当的自卫首先矛头应对准国家政权。司法机关和最现实的时机,可以让法律保护个人,反对政权疯狂地搞分裂主义或自以为是。“让政权开始行动,并废除死刑吧。”这应该是我们今天呼喊的联络口号。
许多“怪人”,他们在我们面前显现的面孔,也同样不可理解。但由于只考虑他们的行为而不管其他,便被断送了。从表面上看,他们所犯罪行的性质及其严重性使人很难想象他们会翻然悔悟或痛改前非。于是只从如何使他们不再有机会重犯类似罪行的角度考虑,便只有把他们处死,此外别无选择。从这方面考虑问题,仅从这一方面考虑,那么围绕着死刑问题进行讨论是合法的。但在其他方面,把各种情况都考虑进去,那么守旧派们的论据,便不足以抵抗主张取消死刑者们的批评了。如何分清这种界限,我们在法律上是无知的,我们只能猜想。没有任何事实,也没有任何理论可以判断出,哪些人认为应该给人生最后的那段时间一个生存的机会和哪些人认为这种机会是虚假的。但在这最后临界线上,超越坚持死刑和反对死刑双方漫长的争论,评价一下,当今之日在欧洲实行死刑政策是否适当,还是可能的。自知才疏学浅,但我还是想尽力来回答一下瑞士法学家让·克拉文教授提出来的问题,1952年他在那篇杰出的研究死刑问题的论文中写道:“……面对这个重新又向我们的良心和理智提出来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对另一种解决方案予以研究,这种方案不是对观念的研究,不是对从前的问题和论点的研究,也不是对未来的展望和理论上允诺的研究,而是对目前的意见、看法和需要的研究。”这说得极是,我们可以对历代以来死刑带来的是与非海阔天空地争个没完没了,但死刑就是现在,在我们这里大行其道,我们也应该在现在,在我们这里,面对着当代的刽子手给它下一定义。那么,对这半个世纪的世人来说,死刑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我之所以提出这种妥协的办法,是鉴于在目前这种情形下,当局不想废除死刑,并把自己应负的道德责任和真正的文明举措一股脑儿地推到未来去,这也是令人失望的事。对于某些人来说,这些人的数量比我们想象的要多,他们了解死刑实质上是怎么回事,而且又不能制止它的实施,这也实在使他们难以忍受。那情形,就如同他们自己也在默默地受着这种刑罚一样。因此,至少,我们应该减轻一些那种血淋淋的场面压在他们心头的重负,而这对社会又不会造成任何损失。但说到底,这样做依然是不够的。只要死刑不在我们法律上抹掉,那么,无论是个人心灵还是社会生活都无法处于长久的平静状态。
然而对酒的嗜好,又使这种不光彩的事变得更加引人注目。在诸多的流血犯罪案件中,因酒精引起的案件,其比例相当之大。据一位律师的估计,可占百分之六十。据拉格里博士的统计,则在百分之四十一点七到百分之七十二之间。据1951年的一份调查报告说,在弗莱斯诺的中央监狱中,违犯普通法的犯人中,百分之二十九是长期饮酒者,百分之二十四有家庭饮酒史,而虐待儿童的犯人中百分之九十五是酒鬼。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数字。此外,我们还可以提供一个更惊人的数字。一家卖开胃酒的酒店在1953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利润为四亿一千万法郎,对这一数字加以比较便可以看出,这家酒店的股东们,以及喜欢喝酒的议员们,确实毒杀了许多他们意想不到的儿童。作为一个死刑的反对者,我绝不可能要求对这些人判处死刑。但在现阶段,我认为必须把这些人武装押送到已被判处死刑的虐杀儿童者的行刑现场去,让他们体验一下,并且在回来时把我举出的上述调查数字让他们看一看。
半个世纪以来的欧洲社会,倘若下决心通过一切手段来保护社会生灵以反对政权的压迫,它将怎样生存下去?禁止对一个人实施死刑,那便是公开宣布,社会和政权并非绝对标准,也便是公开宣布,没有任何事情可以允许他们制定终身判决,也不能制造无可挽回的局面。如果没有死刑,卡布里埃尔·贝利和布拉西拉赫就可能尚活在我们中间,我们就可能以我们的观点对他们予以评价,我们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宣布我们对他们的看法,也便不至于使他们今天在九泉之下来审判我们了。如果没有死刑,拉吉克也不至于陈尸街头,毒化着整个匈牙利,一个罪恶不大的德国就可能被欧洲所接受,俄国的革命也不至在羞耻中奄奄一息,阿尔及利亚的鲜血也不会如此沉重地压迫着我们的良知。如果没有死刑,欧洲这块贫瘠的土地也不至被二十年来堆积的尸体所毒化。我们这块大陆上,一切道德标准都被恐惧和仇恨搅乱了,个人之间如此,国与国之间亦是如此。意识形态的斗争在绞索下和屠刀中进行。人类社会和自然社会已不再行使它们的生杀之权,乃是由意识形态来支配或要求人类的生死。有人曾写道:“断头台始终起着惩戒作用,当我们认为需要杀死那个人时,是那人的生命自行终止了领受圣事。”这种惩戒愈是传播得广,其流毒也愈加普遍。随之而来的,便是虚无主义的混乱局面。因此,必须斩钉截铁地予以废除,并且在原则和制度上宣布,人的生命高于政权。任何措施都应限制社会力量施于个人的压迫,都应使欧洲“消肿”,因为它正在忍受着充血的痛苦;任何措施,都应该提供欧洲更好的思考机会,都应该让它逐步走向健康。欧洲的顽疾在于它不相信任何事物,并且自以为什么都能做到。实际上它任何事物都不懂,而且差得甚远。根据叛乱的发生和我们的愿望来判断,它相信某种事物,即它认为人类的极端困苦处于一个神秘的范围之内,同人类的极端辉煌是相连的。信仰,在大多数欧洲人中已然丧失殆尽。所谓信仰,便是为刑罚的正常秩序作辩护。然而大多数欧洲人也非常厌恶把政权当偶像崇拜,这种政权自称可以代替信仰。自此,走在中途的我们这些人,便无论对可知的事情或不可知的事情都决心不予接受,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我们有自己的希望,也有自己无知之处,并对绝对的法律,即无法弥补的法律,予以拒绝。但我们也并不知道,对某种严重罪行应施以终身的刑罚,我们也并非不知道,须要剥夺该罪犯的前程。但待到明天,在一个团结的欧洲里,由于我以上说的那些原因,庄严地废除死刑,应该成为我们欧洲法典的第一条条文,这也是我们大家共同的愿望。
在犯罪者中间,人们能肯定,除了那些顽固不化者外,就没有错杀过别人吗?在那些像我一样,在生活中有一段时期,由于需要,曾参与过刑事诉讼案者都知道,在一个判决中,有许多偶然因素在起作用,这可以置人于死地。被告的长相、他从前的经历(其中通奸常常被陪审员看做加重罪行的情节,对此我总不能相信他们所有的人,而且在所有的事上都判得那么准确)、他的态度(其态度只有符合传统习惯,也就是说,虚伪地顺从,才能对本人有利),甚至他讲话的方式(那些“识途老马”都知道,在那种场合讲话,既不能吞吞吐吐,又不能声音太高)等这些法庭上的细枝末节,常常都会引起别人感情上的倾斜(因而真实的情节,却往往不那么动听),而这一切偶然的情况都能影响陪审团最终的判决。在死刑裁决时,为使判刑做到尽可能的准确,还可以召开各方的会议。当人们得知极刑的定案与否取决于减轻罪刑情节陪审员的审核时,特别是当人们得知1832年的改革给予我们的陪审团对尚未定案减刑罪有权裁决时,大家便想象得出,判决意见书左边留作批示的空白处如何填写,则取决于我们陪审员们当时的心情。这已不是由法律来决定死刑要不要定案了,而是由陪审团的感觉决定。
2.尚未见有一例,对那些决心以身试法者,因为有死刑的存在而退步抽身,而且很明显,即使死刑有震慑作用,但在那些成千上万的罪犯中却见不到什么效果;
有人会以为,这是一个例外。但我们的生活就是这个样子,而人生苦短,谁又能说我们不会遇到,况且这件事就发生在离我们不远的地方,乘飞机不过十来个小时就到。阿波特的遭遇在许许多多其他事件中并不算个别现象,一种失误的发生也并非是孤立的。如果我们相信我们的报纸,只举距我们最近的一例,据法学家奥利夫克勒瓦在1860年前后的统计,审判错误的概率为1:257,难道这个比例还小吗?如果是中等刑罚,这个比例不算大,倘是死刑,这个比例就是无限大。雨果曾把断头台称做勒祝尔克,但并不是说所有被它砍下头来的人都是勒祝尔克。有一个勒祝尔克也就足以使它蒙羞于世。大家都知道,比利时因一次错判之后,便永远不再宣判死刑,英国自海伊案件之后也已提出废除死刑问题,大家也知道,那位总检察长在被问到关于对一个嫌疑性很大的犯人(因为他的受害人始终没找到)时,他写道:“该某人如果尚在,便可使司法当局有可能有效地,并从容不迫地调查所有的新迹象,这种迹象会提供给我们他妻子尚在人世的证据……反之,在宣布这个假设审讯的可能性无效的同时,如果实施死刑,我担心会使那些详细的迹象徒具理论上的意义并给予它们以不必要的惋惜效应。”以公正为原则和事实为依据,在这里表现得非常感人。应该在我们的刑事审判中经常引用“惋惜效应”这个词,它十分坚决地表达了处于陪审团面前的人的困境。一旦无辜者被错杀,那么任何人也便无法为其找回补偿,唯一的办法,是为其恢复名誉,如果尚有人为此而提出要求的话,那也就只好还他一个他原有的清白。然而作为一个含冤而死的人,他所受的折磨,他的惨遭杀害,也将永远成为无可挽回的事实。我们所应做的,也就只能为未来的无辜者设想,使他们避免再受到这种刑罚。在比利时是这样做了,但在我们国家,大家对此却依旧心安理得。
我的看法却恰好相反,对此应该大谈特谈。这也并非因为我爱发议论,我想也不是我天性就有这种癖好。作为一个作家,我一直对某些阿谀奉承抱有反感;作为一个人,我认为在我们这种环境中,一些丑恶的现象,如果实在不可避免的话,也应该在沉默中同其对抗。但当这种沉默或者言语的把戏用滥了时,它就会走向反面,或者当人们从当时的痛苦中走出来时,就会不信这一套,那时唯一的解决办法,就只能是清清楚楚地把事情讲明白,并指出在辞藻外衣掩盖下诲淫诲盗的可耻把戏,此外别无他法。法兰西同西班牙和英国在铁幕的这一边共同享有现代国家的荣誉,但在她镇压手段的武器库中却依然保留着死刑。这种原始社会遗留下来的惯例之所以在我国能够存在下去,乃是公众舆论对此毫不在意,或者不闻不问的缘故。即使有所反映,也只不过是一些冠冕堂皇的颂扬之词。一旦想象枯竭,辞藻也便失去了它的意义,那时一个漫不经心的人对于死刑的判决也就变得漫不经心了。但是,你却显示出杀人的机器,你却使铁器和木器相撞,你却使人听到人头落地的声音。那时,公众的想象便一下子复活了,它也便同时弃绝了辞藻和死刑。
我们已经能够从公众舆论中看出死刑这种惩戒作用的效力了,即它反倒引起了残忍的谋杀,并且使某些犯罪者产生了可怕的虚荣感。围绕着断头台我们看到的,没有一点点高尚,有的只是厌恶、蔑视,或者最庸俗的感官享受。这种效果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为表示庄严起见,人们已经要求把断头台从市政广场移到有屏蔽的地方,然后再搬到监狱中去。大家从以参与这种场面为职业的人的感情中了解到的情况少多了。请听一听一位英国监狱长的话吧,他很坦白地承认这是一种“尖厉的个人羞耻感”。一位神甫说这是一种“恐怖、羞耻和屈辱”的感情。我们还应该特别想一想,那些被任命以行刑杀人为职业的人的感情,我这里指的是刽子手们的感情。您对这些人称断头台为“自行车”,把死刑犯称“顾客”或“包裹”有何想法?除了神甫贝拉·儒斯特这位曾参加过近三十次行刑场面的人所想的之外,还能有其他想法吗?他是这样写的:“那些审判官的‘行话’在卑鄙无耻及庸俗下流方面丝毫也不逊于那些普通犯人。”此外,我们还可以看一看我们一位助理行刑者在他到外省施刑时是怎么说的。他说:“当我们外出时,那是一场名副其实的轻松愉快的游戏。出租车为我们效劳,高级餐厅也为我们效劳。”在吹嘘刽子手的机灵时说:“他胆子大到用手抓住‘顾客’的头发向断头台上拉。”这种不正常的做法,表现出另一种意义更为深刻的场面。受刑者的衣服,被行刑后,原则上归行刑者所有。戴布雷老人把那些衣服都挂在一间木棚子上,并不时地前来看一看,他是很认真的。下面便是我们那位助理行刑者的话:“新来的行刑者都被断头台搞得有点失常,有时候他几天不出屋待在家里,他头上戴着帽子,坐在一张椅子上随时等待着部长的传唤。”
也许大家认为,法庭也已有了进步,它同科学是同步前进的。当法律专家在刑事法庭上发表演说时,那些话似乎某一位神甫也曾讲过,而在科学的宗教环境中培养出来的陪审团则频频点头。然而近来发生的许多案件,特别是贝斯纳尔案件,却使我们认识到,一个由法律专家们演出的喜剧,到底是什么玩意儿。对犯罪的确定,并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尺度,因为容纳它的量管刻度不同。另一个量管便同第一个的截然相反,而人的心理差异在这一棘手的计算中,又起了很大的作用。真正的法律专家,同那些心理学家的法官们在法庭上占的比例相等,比严肃而客观的陪审团人数多。今天,同昨天一样,错判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明天会有另一个结论,宣称某一位阿波特无罪。但阿波特仍将被处死,那死法也将很科学。而科学,它自信也能和专家量刑一般可以证明谁是无辜者,但它却还没有达到使被法律专家们处死的人复活的水平。
简单地说,我们的文明已失去了它唯一的社会标准,即按着这个标准,可以为死刑作辩护,也可以依据世人所受的痛苦,要求取消死刑。另外,死刑的取消应该由我们社会中有觉悟的成员提出要求,同时也是基于当前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和现实性。
说到犯人,能对我们保证说,这些被行刑者中没有一个人能够得以挽回吗?能够肯定,就没有一个人是无辜的吗?对这两种情况,难道不应该承认,如果无法补偿,死刑就应该废除吗?就在昨天,即1957年3月15日,在加利福尼亚州处决一个名叫布尔东·阿波特的人。因他杀死一名十四岁幼女而被判处死刑。这是一件令人愤慨的罪行,因此该犯人被列为不能挽回的名单中。尽管阿波特再三抗议说他是无辜的,还是被判处死刑。行刑期定在3月15日十时。九时十分,便有了缓期处决的命令,以便让他的辩护人进行最后的申诉。十一时,申诉被否决,十一时十五分,阿波特被关进行刑的瓦斯房,十一时十八分,阿波特吸进第一口瓦斯气。十一时二十分,特赦委员会的秘书通过电话传呼,说特赦委员会改变了决定,但州长已然到海边休息去了,找不到人,于是便直接同监狱通话。大家便把阿波特从瓦斯房里抬了出来,但已经太晚了。如果昨天加利福尼亚州有暴风雨,州长便不会到海边去,如果那个电话再早打两分钟,那么阿波特今天就会仍然活在世界上,并能亲眼看到为他更改判决的事。至于其他的判决,即使比较重的判决,都能有挽回的机会,独有死刑,一旦执行,便没有了任何机会。
1.社会本身并不相信自己说的“杀一儆百”的做法;
从十八世纪对血腥的断头台那种人道主义温情脉脉的道路上走下来,那道路一直是笔直的,直到今日,每个人都知道,刽子手已成了人道主义者。因此,在诸如关于死刑的问题上,就应该适当考虑人道主义的观点。在本文行将结束时,我想再重复一下,万物都有好生之德,绝非虚幻,也绝非对金色未来时代的一种信念,这种善良的本性也并不是我反对死刑的原因,相反地,我之所以认为取消死刑实属必要,乃是出于经过思考后的悲观主义,出于逻辑发展的必然,出于从现实主义观点的考虑。我刚刚花去几周的时间研究了一些人们常见的文章,诸如回忆录,诸如那些或远或近地同断头台有着某种关联的人的文章,一旦进入了那种可怕的情景,就很难摆脱它。但必须强调的是,我不认为这个世界就没有任何责任。同样,也不是因为这是一种时髦的做法,即把一切是非,不管是受害者还是谋杀者不问青红皂白一律予以宽恕,以致造成一种黑白颠倒的混乱。这种混乱如果出现,那纯系一种感情因素,与其说因为宽宏大度,毋宁说是因为软弱无力。其最终的结果,将是为这个世界上最丑恶的现象张目。但正是在目前世界形势下,当代人便要求制定各种法律,建立必要的制度和法规,这种法律可以约束世人,却不是毁灭他们,可以引导他们而不是镇压他们,使他们充满生机和活力而不是阻挡历史的发展;他们需要做一个有七情六欲的人和与之相应的法律法令,总之,他们需要一个理智的社会,而不需要混乱无章,即不需要那种骄横傲慢和政权的权力不受约束的社会。
说实话,某些陪审团并非不知道这一点,他们经常接受对一个案犯实行减刑的处理,而实际上该案犯却没有任何可以减刑的理由。那是因为他们觉得判死刑太过严酷了,他们认为处罚太过,不如适当从轻一些好。极端严酷的刑罚是对犯罪的促进而不是真正的惩罚。常常有那种情况,经过庭审之后,我们在媒体上看到的现场报道,却是该庭审很无条理。在事实面前,不是说理不够,便是过于极端武断。对此,陪审员们并非不知,只不过在重大的死刑面前,他们也同我们一样,宁可对某些事不予追究也不愿使自己几夜不能睡觉来处理这些案件。既然晓得他们自己身上的这种弱点,于是便只有斟酌情况得出一个相应的结论就算完事。
是的,我们可以想象出他们的高兴,但也可以想象得出在被捕入狱直到减刑之前,他们又是多么痛苦,同时也能够想象得出,那些突然接到一纸命令,通知其亲人将被行刑的那些人,又是多么绝望。
那么,至少这死刑的判决,可以震慑那些犯罪团伙或者以犯罪为职业者们吧?事实上也并不然。我们可以从科埃斯特雷的书中读到,在英国当一个惯偷在刑场处决时,人群中其他小偷照样施展他们偷窃的惯技,而这些人群就是围在绞刑架下看这些小偷的同伴被吊起来的人。本世纪初,英国的一份调查资料显示,在二百五十名被处死的犯人中,有一百七十人生前都观看过一到两次处决犯人的场面。1886年,在布里斯托尔监狱中一百六十七名被判死刑者,有一百六十四人至少看过一次对死囚犯的行刑。这样的调查,在法国是不再能举行了,因为处死犯人要在秘密情况下执行。但他们可以考虑向我父亲作这种调查,在行刑的那天,有相当一大批未来的犯罪者并没有呕吐。震慑的效力只能施之于没有犯罪的胆小者,而在不可救药的犯罪分子面前,它就显得软弱无力。在本文中以及在其他专门著作中,我们还会看到在这方面有说服力的事实和数据。
要想不使人模模糊糊地感到,在某一天早晨某人已然伏法受诛,难道不应该利用如此一个大好机会向那些犯罪者展示这样一个极有效的惩处场面,以使他们明白,等待着他们的是什么吗?
但这是否就是说,所有的酗酒者就被行政部门认定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呢?是否就是说,行政当局就要捶胸顿足地要求全体人民除了果汁之外就什么酒都不喝了呢?当然不是,也不是出于传统观念,对一切犯罪行为都要除恶务尽。对轻罪犯人的实际责任定性不准,却是事实。大家知道,在我们亲属中间,到底有多少酗酒者,有多少不饮酒者,我们的调查数字是无能为力的。世界上十个人口大国,其人数是目前世界其他国家居民的二十二倍,其中心情恶劣或不正常者,无法计算,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肩负着许许多多不堪重负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说大家都不应负责,于是从逻辑上讲,就不应该有什么惩罚或奖励,如果那样的话,整个社会也就变得荒谬了。在各种社会中,以及在各个群体中,其维持正常秩序的本能都相反地要求每个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就必须接受它,而不容许有绝对的纵容。然而,同样的逻辑又会使我们得出结论说,从来就没有过绝对责任者,因此也便无所谓绝对的惩罚或绝对的奖励。任何人都不可能得到终身奖励,包括诺贝尔奖金也是如此。然而,任何人也不应该受到绝对惩罚,尽管有充分理由认定他是犯罪,但也有可能他是无罪的。死刑这条法律,不能起到真正的惩戒作用,也无法说它公正,它对一种相对的犯罪行为,却使用了终身的、无可挽回的惩罚,因此,它侵犯了那些人的生的特权。
对这些事实和数字,就是保守主义者也无法否认。他们对此唯一的也是最后的回答颇可玩味。他们说,社会上这种反常的态度,实际上在其背后,隐蔽地掩盖着他们所说的那种死刑所起到的“震慑”作用。保守派说:“不错,没有任何事实可以证明死刑能起到震慑作用。甚至也可以肯定成千上万个谋杀犯人也并没有被死刑所吓退。但我们也无法得知那些因受到震慑而退步抽身者的情况,因此,归根结底也还是无法证明死刑并没有起到震慑作用。”就这样,这个对犯人实行的最后一个也是最重的惩处措施,也是它赋予社会的最高特权,仅只建立在一个不可知的基础之上。死亡,它并不包含等级,也没有什么概率性,一旦死亡它便使一切事物,使一切罪行,就此固定不变,像尸体一样,永远僵化了。但在我们国家却对死亡施以行政管理,依据机会和时间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处理。难道如果犯罪的时间选得合情合理就可以对死刑的判决有所动摇吗?此外,一个犯人被砍了头,并不是根据他所犯的罪行,而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依据各种应该杀头的罪行,过去没那样做,现在才这样做,那么将来呢,是否因为将来应该对犯杀头之罪的人因为过去没那样做也就不再实行了?在这里,宽容、犹豫如果没有了限制就会导致无情的处罚。
如果说死刑能起到一种令人怀疑的“杀一儆百”的作用,并能达到某种不可靠的公正,那就必须承认,该刑罚应该予以消除,因为它也把犯人最终在这个世界上消除了。
不错,一定要公开地杀,如果社会认为有必要杀一儆百而为死刑辩护,那么它也应该为此而公开宣传,并且还应该每次执行完毕后,把死刑执行人的双手举起来,让那些过于敏感的公民看一看,同时也让所有那些或远或近的使行刑存在的人看一看。否则它就应承认,它虽然在杀人,却不知道自己说了些什么和做了些什么,或者承认自己知道,这种做法远不能使公众舆论感到恐惧,却反而激起犯罪者的作案之心,因而使它处于混乱状态。法官法尔科先生就曾勇敢地坦陈:“……在我的职业生涯中,只有一次作出反对减刑罚的判决。对被告执行死刑,我当时想,尽管我身为法官,我还是要沉着冷静地参加那次行刑。再说那个家伙也并非值得同情,他百般折磨他的幼女,最后竟把她扔在一口井里。但是在对他行刑之后,有好几个星期甚至有好几个月,每天夜里我都想着当时的情景……我和所有参加战争的人一样,看到了一些无辜的青年人死去。我应该说,看到这种令人心悸的场面,我从未同意过这种以行政手段杀人,却称之为‘判处死刑’的做法。”
天性既然不存在了,因此,尽管对那些在自己身上没有观察到也没有体验到人类复杂性的人来说,这有些令人吃惊,但当凶手在杀人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犯罪。任何罪犯在审判之前都已完成了他的罪行。如果不是觉得自己有权利那么做,至少也认为当时的环境是造成他杀人的原因。他没有想过,也没有预料过。如果他想,那也是为了预料他的行为将完全或部分被宽恕。他怎么会对他认为极不可能的那种审判而害怕呢?他害怕的是审判以后的死刑,而不是在犯罪之前便害怕。因此,为使法律有震慑作用,就不能给杀人罪犯以任何机会,法律就应该在事前就不容情,尤其不能有任何因环境特殊而有所宽容。在我们这里谁敢要求这样做?如果有人这样做,那就必须以另一种有悖于人类天性的道理去考虑。如果生的本能是基本的,那么它也会成为经院心理学家所不谈的另一种本能,即死的本能,这种本能在某些时候会要求毁灭自己和别人。杀人的欲望可能会经常伴以自身死亡和毁灭的欲望。保存生命的本能也同样有双重性,在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它也可能被破坏的本能所取代。这种破坏本能,是唯一能够完全解释何以会有那么多反常现象存在的原因,比如何以会从中毒者转而成为毒品吸食者,以至把一些人引向毁灭,而本人并非不知晓个中的利害,人有生的愿望,但却不能因之就认为这种愿望可以约束他所有的行为。人也有与世无争的愿望,他愿意为她而死也了无遗憾。因此,犯罪者也并非只想犯罪,也有遭到不幸的愿望,他希望这种不幸能伴随着他,特别是一种巨大的不幸。当这种奇特的愿望扩大并取得主宰地位时,不仅死亡的威胁不能阻止他犯罪,甚至还会使他失去理智,于是为了去死,便以某种方式去杀人了。
我坚信,死刑的废除能有助于我们走上通向这种社会的道路。法兰西只要采纳了这种做法,它便能够推而广之,使铁幕两边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接受这种做法,但首先它自己应做出榜样。那时,对那些不可救药的犯人,死刑可以用终身强迫劳动来替代。对那些认为终身强迫劳动比死刑更为无情的人,我们的回答是,终身强迫劳动,到底还可以向犯人提供一种选择自己如何死法的可能性,而断头台则没有任何令他选择的余地。相反地,对那些认为终身强迫劳动是一种太过无力的刑罚的人,我们首先要告诉他们缺乏想象力,其次我们要说的是,认为剥夺了一个人的自由是一种不太重的惩罚,只能在一种情况下成立,即当今的社会教导了我们,要藐视自由。
首先说必然性。对一个应该受到极刑的人作出裁决,就必然要确定此人已然没有任何可以挽救的希望了。我们再强调一遍,在这里,其理论观点就互相发生了冲突,并且停留在毫无意义的互相对抗之中。而恰恰在这一点上,我们当中没有任何人能干脆地予以决断。因为我们大家都是法官又都是当事人。正因为如此,对我们是否有杀人的权力表示犹豫,而对我们处理这种案件的能力又表示怀疑。世上没有绝对的无罪,也没有至高无上的法官。我们大家在生活中都损害过别人,这种对别人的损害发展成不为人所知的犯罪,也没有受到过法律的制裁。世人无所谓真正的公正,只有可怜的良心才能称得上公正。至少,我们活在世上使我们懂得了这些,也使我们能在自己的总体行为中再加上一点儿善行,以部分地弥补我们留在世界上的恶行。这种附着在弥补恶行身上的生的权利乃是人类的天然权利,即使最坏的人也有这种权利。最卑劣的罪犯和最公正的法官,在这方面都是共同的,他们在这里相会了,彼此都有不幸,彼此都有共同的责任。没有这种权利,精神生活便在严格意义上不存在。特别在我们当中,不应该有任何人对别人表示绝望,除非此人已死,把自己的生命交给命运之神安排,那时才可以对他盖棺论定。但在此人未死之前就对他下最后的结论,当债主尚在人世时,就给他结账,则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力。在这方面,你愈是绝对化地审判别人,自己也便受到绝对的审判。
统计表明,仅在巴黎一个城市,超密度人口住房(每间屋住三至五人者)就有六万四千个。不错,虐待儿童者,是极端可耻的人,不会引起人们的同情。也可能(我在这里说的是可能)在我的读者群中,即使处在同样拥挤杂乱的居住条件下,也不会有任何人做出杀害儿童的事情,因此也谈不上减少某些残忍者犯罪的问题。这些没有心肝的人,他们居住在还算不错的住所里,可能还不致有机会做出那种伤天害理之事。最起码,我们可以说,他们并非是唯一的犯罪者,似乎很难说,惩罚他们的权力已经交给那些宁可出钱造酒而不愿搞房屋建筑的人。
应该相信,为了平息老实而正直的人们心头的愤怒,这种惯常的做法也确实十分可怕。而这种刑罚,在正直人的眼里认为再加重一百倍也不为过,然而其结果却是另一种效应,反倒使人们心神不定。当公正以其最高的形式出现,并被认为是保护人民时,其效果仅仅是使老实人呕吐,那恐怕很难认为,它会给当地人民带来安宁和秩序,也很难认为这就是它应尽的职责。相反地,它令人厌恶的程度不会比犯罪更差,这种另一种形式的杀害反倒会在前一种形式的杀害上加上新的血污。更谈不上对社会这个大躯体的损害给以补偿了。这种行刑场面是那么真切,竟至使得没有任何人敢于直接描述它。政府官员和记者们,有讲述这种事的责任,好像他们已然很熟悉这种场面的情景一般,一面耸人听闻,一面表示出了这事很不光彩,因而就形成了一套惯用的术语,从而使他们的话就不那么触目惊心了。于是我们便在吃早饭时,在当天报纸的一角上读到这样的话:犯人“终于偿还了他欠社会的债务”,或者他“已付出了代价”,或者“今晨五时,犯人已明正典刑”。而政府官员则对判刑者习惯用“当事人”或“受刑者”这些称呼。或者用缩写字母C.A.M.代替。对处以死刑者,在报道中则小心翼翼,不敢大声张扬。在我们这个十分文明的社会中,如果有人得了某种疾病,并且十分严重,则别人从不敢直接提起这种疾病。这种情形已是由来已久。在资产阶级家庭中,他们只这样说:大女儿肺有点弱;或者父亲身上有一个“肿块”。因为大家都认为得了肺结核或者得了癌症有点不太光彩。这正如被判了死刑一样,大家都力图换一种婉转的说法。死刑出在政治肌体上,而癌症则出在个人的肌体上。尽管这两种区别不大,但却从没有人会谈论得癌症的必要性。相反地,大家在谈论到死刑时就绝不吞吞吐吐,而一致的看法则是,死刑是必要的,尽管令人遗憾。因为必要,大家便对其是否合理闭口不谈;因为它令人遗憾,于是干脆就不谈它了。
而如今,根本就谈不上什么场面,只是大家道听途说,知道有这么一件事,某某人被处死了,时隔很久,才能在报纸上看到这条消息,但那语言又是轻描淡写的套话。因此未来的犯罪者,在其作案时头脑中怎么会有被千方百计淡化了的那种抽象的被惩罚的概念呢?如果真的想让他在头脑中始终保留这种惩罚的烙印,以便使他首先掂量一番,随后便打消那种疯狂的话,难道不应该通过各种手段,使用各种画面和语言来强调这种刑罚的严重性及其可怕的场面吗?
然而也不能否认,人是怕死的,剥夺了一个人的生命也的确是一种极刑,应该在那些人中引起恐慌。死的恐惧乃是出自人内心的最深处,并折磨着他。当生命受到威胁时,恐惧是其本能,并在极端恐慌中挣扎。于是立法者便由此想到,他们制定的法律已然压在人类本性的一条最神秘又最坚强的弹簧上。然而法律总是比人性简单,当这个法律试图支配本性而在人类的这个盲区历险时,它就可能会显得更加软弱无力,从而不足以解决它所要安排的事情的复杂性。
依据同样的逻辑,我们可以从弗赖堡刽子手的屠刀上看到这样的箴言:“伟大的耶稣,你就是法官。”于是刽子手也便承担了一种神圣的职能。他也便成了摧残人的肉体,把其灵魂送上天堂的人,而这种灵魂又是任何人都看不见的。大家可能认为类似的议论很可能会引起令人不安的思想混乱。对于那些笃信耶稣的教诲者来说,这把银光闪闪的屠刀,对耶稣本人可是一个凌辱。在这把屠刀利刃的照耀下,我们完全明白俄国一位死囚犯人那句可怕的话。那是1905年,其时刽子手们正准备把他送上绞刑架,此人坚定地对手持耶稣像为他祈祷的神甫说:“请您走开,不要在这里再犯渎圣罪。”就是不信教的人,同样也不能不想到,即使那些信仰宗教的人,见到因司法机关错判而被推上断头台的无辜者那种令人心悸的表情时,也同样会对这种做法表现出某种怀疑。我们还可以回忆起那些信仰宗教者。朱列安皇帝在改变信仰之前从来不向基督教徒正式下达让他们行刑的命令,因为这些教徒一向拒绝宣布死刑,或插手这件事。五百年来,基督教徒始终认为对其严格的精神教诲就是禁止杀生。但天主教的信仰则不仅只局限在基督本人的教诲,他们还从《旧约》中吸取营养,像对待圣保罗和上帝那样。特别是灵魂的堕落和肉体的起死回生说,对他们讲,仅只是个教条。自那时起,死刑对宗教信徒来说,便成为一种暂时保留的刑罚,这就使得死刑判决成了一个使他们感到犹豫的事,只是一种残留做法,一种行政措施,它远不能阻止犯罪,仅只有利于忏悔。我绝不是说,所有宗教信仰者都这样想,但我却很容易想象得出,天主教徒距基督要近些,距圣保罗要远些。我这也仅只是说,灵魂的堕落使得天主教对死刑问题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说法和为其辩护的理由。
如果说对死亡的恐惧是不言而喻的,那么还有另外一种恐惧比这种恐惧更加强烈,尽管这种恐惧十分强烈,但它却从来未能吓退过人类之爱。巴贡的说法是对的,他说没有任何一种爱会软弱到不足以战胜和控制对死亡的恐惧。报仇雪恨、爱情、荣誉、痛苦、另外一种恐惧,都足以战胜死亡的恐惧。对人类的爱、对国家的爱、对自由的爱能够做到战胜死亡的恐惧,那么贪婪、仇恨、嫉妒何以会做不到?几个世纪以来,死刑伴随它的常常是野蛮的文雅,一直都努力同犯罪作斗争,然而犯罪却顽固地存在着。这是为什么?那是因为人类自身的本能在挣扎着。而这种本能并不是如法律那样,是一种经常处于平衡状态的力量。这种本能的力量经常变化,它有时消失,有时胜利,交替而行。这样反复的不平衡就给精神提供了生命的养料,如同电震荡一般,经过足够的接近便可形成电路。我们可以想象一下,这一系列的震荡,从有欲望到无欲望,从决心到放弃,就是通过这些震荡,我们大家在同一天内互相感受着这么多的变化,于是我们便在心理上产生了增生思想。这些不平衡乃是一种短暂的现象,因此便不足以形成一股能够支配整个客观存在的力量。但有时其中的一股心灵的力量挣脱了羁绊,它就可能占据一个人的意识领域,此时便没有任何本能,即使是生命的本能,能够反抗这种不可抵御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为使死刑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人类的天性就必须各不相同,并且这种天性必须与法律同样稳定、同样客观。但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天性也就死去了。
还有,当我们官方的司法机关在谈到实施死刑而不使受刑者痛苦时,他们不知道自己所说的话的含义,尤其是他们在这方面缺乏想象。在几个月甚或几年之内,加在被判死刑者身上毁灭性的恐惧和羞耻感,这种痛苦比死更可怕,但这种可怕的感觉,在受害人身上却没有,甚至在杀人犯实施杀人时,大多数情形下,都是匆匆进行的,被杀者尚不知发生了什么事便已死去。那种恐惧时刻,在他进行反抗或挣扎时,也便随着他的生命和求生的希望一起消逝了。而恐惧,却相反地落在了被判处死刑者的身上。生的希望和死的绝望的痛苦轮番折磨着他。律师和神甫,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以及那些为使死刑犯老老实实不乱说乱动的监狱看守,都众口一词地说,他会获得减刑。开始他对此是相信的,随后便不相信了,或者白天产生了这种希望,待到晚上又绝望了。随着时间一周一周地过去,这种希望和绝望也随之增长,乃至变得无法承受。据目击者说,犯人皮肤的颜色都变了,恐惧像酸性物质在侵蚀着他们。弗莱斯诺的一个犯人说:“知道人就要死了,倒没有什么,但不知道是否会活下来,却是使人惊恐和不安的事。”卡图什形容在受极刑的时候说:“啊,那一刻钟可实在不好过。”但这种不好过的时刻不是以几分钟计,而是以几个月计。犯人在事前很早就已经知道自己将被处决,唯一能使其免于一死的,就指望天意了。因此,他们也便无由为自己辩护或者说服别人。一切都身不由己。等待着他的,已不是某一个人,而是由刽子手们所使用的那种刑具。
这种奇特的现象便足以解释,一个似乎精心制定的,为使正常人望而生畏的刑罚,实际上已完全与普通心理学脱节。对已废除奴隶制的国家所作的统计,毫无例外地表明,取消死刑同犯罪之间并没有联系,犯罪率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断头台保留着,犯罪活动也同样保留着。在这两者之间只有法律的联系,此外没有任何关联。通过统计,我们所能得出的结论就是:在几个世纪里,对罪犯不断地处以死刑,而谋杀罪及其他犯罪活动却也不断出现,证明死刑并没有使任何此类犯罪活动消失,而几个世纪以来,对一些较轻的谋杀罪不再处以死刑,不但此类犯罪在数量上没有增加,相反地在某些方面却在减少。同样,在几个世纪里,对较重的谋杀罪处以死刑,但此类的谋杀犯却并没有绝迹。在三十三个废除死刑或不再使用死刑的国家里,谋杀罪的数量却没有增加。因此,谁能从以上事实中得出结论说,死刑在实际上能使犯罪分子望而生畏呢?
但在我们生存的这个社会上,这种辩护意味着什么?在它各项法规和各种风尚中,又都是什么东西失去了其神圣的意义?一位法官,他或是个无神论者,或是个宗教怀疑论者,或是个不可知论者,当他向一个不信教的被告宣判死刑,并宣布此刑不予再审时,他便已经坐在上帝的宝座上了。尽管他没有上帝的权力,甚至他根本就不信上帝。他于是便把他杀了,总之,他的祖先们相信生命是不死的。然而,法官所声称的他所代表的社会,实际上却只宣布了一种纯粹的淘汰措施,打破了与死亡对抗的统一的人类共同体。它以绝对准则来衡量一切,因为它自称自己有绝对的权力。当然,它也会依据传统习惯向死刑犯人派出一名神甫。而神甫也便希望犯罪者对刑罚的恐惧有助于本人忏悔自己的罪行。在这种情况下,谁还会愿意为已被定刑而且通常已被接受的刑罚去从另一个角度加以解释?这是一种在感到恐惧之前便已相信的事情,而另一种呢,则是感到恐惧之后才相信的事。通过火与剑强行使人改变主张的做法都很值得怀疑。我们可以相信,宗教放弃用恐怖手段压服叛教者的做法。不管怎样,这个已然非神圣化的社会,从它自称并不感兴趣的强行使人转变的现象中并没得到任何好处。它规定了一种神圣的刑罚,还不准予以减刑,但也同时使这种刑罚失去其作用。这正如一个很讲体面的人,他杀死了自己不走正路的亲生儿子,并解释说:“说实话,我已经对他无法可想了。”这个社会就似处于一个原始状态,它窃取了挑选万物的权利,它又似一个救世主,在实施淘汰中给万物平添了许多痛苦。
那一天终于来到了,行刑的那三刻钟,便使他彻底摆脱了痛苦。至此,一个毫无影响的死亡便把一切都轧了个粉碎,一头被捆绑着无法挣扎的牲畜看到了地狱,这地狱使得一切都微不足道了。其他姑且不论,仅就希腊人使用的那种毒芹,就足见他们更为人道。他们给被判死刑的人一种相对的自由,即给犯人一种可以推迟或提前死亡的机会,还可以让犯人在自杀和行刑二者之间进行选择。但我们呢?为了更安全起见,则由我们自己实施这种给犯人以公正待遇的办法,即在行刑前给犯人一小时时间。但实际上这并非是一种公正的待遇,试想,当一个犯人在数月之前已经得知他被判处死刑,而待他被绑赴刑场时,告诉他一小时以后再对他行刑,而这一个小时又用来忙忙碌碌地安装断头的刑具,这时候他会是一种什么心态?
3.但在其他方面却产生了使人厌恶的作用,那后果却难以预料。首先说,社会并不相信像它自己所说的“杀一儆百”的话。如果它真的相信的话,它就会把砍下来的所有人头都拿出来展览了,它也会对此大做广告,甚至用来作开胃酒的新商标了。相反地我们知道,在我国凡杀头都不在大庭广众之下实施,只是在监狱的院子里,在极少数专业人员的参与下实行。这样做出于何种原因我不太了解,也不知道始于何时。这种做法,其开始的时间相对地说距现在较近。最近一次公开行刑是1939年,即对魏德迈的行刑,他是数起谋杀案的案犯。对他的行刑,其做法相当时髦。在那天早晨,凡尔赛人群涌动,其中有许多人是摄影记者。在魏德迈出现在人群面前和在他被砍头之后,都被摄下许多照片。几个小时以后,《巴黎晚报》就对这一脍炙人口的事件登出了整整一页的照片。老实的巴黎市民至此才知道,行刑者操纵的那架精密度很高的机器,比起我们老祖宗们使用的那种美洲豹式的断头台是那么不同。公务人员和政府当局同大家希望的相反,他们对这一出色的报道处理得很不好,叫喊说新闻媒体是有意讨好它们读者残忍的本性。于是从此便决定,以后凡处死犯人都不再在公开场合实施。从此,这一措施便大大地方便了繁忙的行政当局在行刑方面的工作。
有人说,血污的法律,玷污了风尚。但有时在一个无耻的政权下,在一个现存的社会中,尽管这个社会秩序混乱,而风尚却总不像法律一样那么满身血腥味。这种政权,在欧洲有一半人体验过。我们法兰西人也曾经体验过,很可能我们还会再体验一次。占领地区的杀戮者,导致了解放地区的杀戮,因为人们总想冤冤相报。另外,负有太多罪行的国家,也决心把自己的负罪感在更大的屠杀中化解。为了一个民族或一个阶级,人们大开杀戒,为了一个未来的社会,也大开杀戒。那些自认为什么都懂的人,也觉得自己什么都能。世俗的偶像们要求大家对他有绝对信仰,于是便不知疲倦地实施绝对惩罚。而愚蠢的教会也大批地杀害处于无望状态下的犯人。
政治气候的偶然因素和地理的偶然因素加起来更加重了这种荒诞不经的情况。一位工人法共党员刚刚在阿尔及利亚被处决,其罪名是在一个工厂的衣服保管室里放了一枚炸弹(在未爆炸前便被发现),他之所以被判处死刑,除他的行动起作用外,同样起作用的还有气候因素。在阿尔及利亚目前的政治气候下,人们想向阿拉伯公众舆论表明,断头台同样也是给法国人预备的,同时又想使被恐怖主义的罪行所激怒的法国舆论感到满意。而那位部长,他既称赞这一判决,却又听共产主义者们的话。倘不是在这种政治气候下,被告可以很轻易地避免这种下场,甚至有一天他还可以变成该党在议会中的议员,可以和那位部长在同一个吧台上喝酒呢。这些想法是苦涩的,我希望这些东西在我们双方政府间永远保留着鲜明的记忆。它们应该明白,政治气候和社会风气是会变的;必将有那么一天,这位罪犯,很快被处决的这位罪犯,将不会显得那么丑恶,但现在已经为时太晚了,现在他除了忏悔和被人遗忘外,没有留下什么。当然,人们会忘记他,社会也将是如此。未受惩处的犯罪,按希腊人的说法,它毒化社会。但一个无辜者被判刑,或者量刑过重,久而久之,也会污染社会。在法国,我们也明白这个道理。
例如天主教,它始终承认死刑的必要,并且在从前它就毫不怜惜地在本教内实施死刑。时至今天,它仍然为死刑辩护,并承认司法当局有实施死刑的权力。尽管其观点变化如此细微,我们仍能从中看出其根深蒂固的那种感情。这种感情,1937年弗赖堡一位瑞士参议员在议会上讨论关于死刑问题时,已经表达得十分明白。按照这位名叫格朗的议员先生的意见,被判处极刑的犯人面对可怕的死刑时,正是他找到自我的时候:“那时他要作忏悔,这对他的死起到了安慰作用。这时教会也便拯救了它的一位成员,从而完成了自己的神圣使命。这就是为什么教会承认死刑的原因。这不仅只是一种合法自卫手段,同时也是一种强大的拯救手段……就如同战争一样,死刑替教会承担了其神圣的职责,却无须教会多做什么事。”
曾受雇于盖世太保的贝尔纳·法卢,在供认自己曾犯下过大量可怕的罪行,并被确认有罪后,被判处死刑,此人死得很勇敢,死前他就声称自己罪不可赦,他说:“我手上沾的鲜血太多了。”这是他对同牢的犯人说的话。公众舆论及法官们的看法相同,都把他列入不可救药者的行列。如果我不是看到了一份令人吃惊的证词的话,我原也打算接受上述看法的。下面便是法卢声称乐于赴死以后,对同一牢犯人说的话:“你愿意听一听我最大的遗憾吗?那么好吧,那就是我没有早一点儿读读我在那边的那本《圣经》,不然的话,可以向你保证,我不会那样干,也不会落个这样的下场。”在此不需看那些通俗的连环画,也无需回顾雨果笔下的那些苦役犯,正如人们所说的,明智的时代,本来就因为人类原本是好的而愿意取消死刑。当然事实也并非如此(他们有好的也有坏的),我们的历史经过二十年波澜壮阔的变迁之后,我们对此有深刻的了解。但正是因为事实并非如此,所以我们当中没有任何人能够对此下一个绝对的判断,也没有任何人能够宣称可以一劳永逸地消灭最卑劣的犯罪行为,因为我们当中也没有任何人可以保证世上有绝对的清白无辜。极刑的判决,打破了人间不可争议的连带责任,即与死刑对抗的连带责任,要想使这种审判合法化,只能由那么一条凌驾于世人之上的真理或原则来完成,否则它就不合法。
此外,这种从根本上就体现了不公正的做法,在判处死刑者的亲属中也引起了反响。而被杀害的人也都有自己的亲人,一般地说,他们的痛苦非常之大,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渴望能为死者报仇。他们的愿望满足了,但留给被处死的犯人亲属的,又是一种极端的痛苦,这种惩罚,对他们是不公正的。一位母亲或者一位父亲,在漫长的几个月的等待中,为死刑犯安排了一系列短暂的时间,允许亲人前去探监,让他们互相说一些言不由衷的话,并在一起想象执行死刑时的场面,等等。这一切都是一种巨大的折磨,而对被害人的亲属来说,却没有这种情况。不管被害人亲属的感情如何,他们要求雪恨的愿望,已然超出了犯人所犯罪行的程度,即使与犯人相关的人也分担他们自己的痛苦。一位被判死刑者写道:“神甫,我已得到了减刑,但现在还未能成为事实。我的减刑命令在4月30日签署,星期二我从接待室回来时通知了我。我立即请人通知爸爸和妈妈,他们还在卫生部工作。请您想象一下他们会多么高兴吧!”
但有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不管何种性质或任何时间,陪审团是定要严加审判的。在这些案件中,作案人的罪行已经确凿无误,原告的证据又同被告的庭述相符。当然,有些人表现得极其反常,而且思维混乱,这已经属于心理病态之类,而心理学专家在大多数情况下仍然认为他们负有刑事责任。最近在巴黎发生了一个案件,一位青年男子,性格有些懦弱,但很温和且富有感情,和亲人相处极好,他父亲发现他每日回家很晚,对他感到很恼火。一天,他父亲正坐在餐厅饭桌前读报,该青年便手持一把斧头,在其父身后狠命地砍了几斧,随后,便又对正在厨房做饭的妈妈同样砍了几斧。然后他脱下衣服,把沾满血污的裤子藏在衣橱里,不动声色地到他未婚妻的父母那里去了。等他回到自己家里以后,便向警察报告,说他父母被杀害了。警察立即发现了衣橱里沾满鲜血的裤子,并且毫不费力地从这个杀害父母的青年那里取得了口供,他很平静地讲出了一切。精神病医生经检查认定,该青年应负因气愤而谋杀的责任。这位青年这种反常的无所谓态度以及在狱中相反的表现(如希望为其父母送葬的人要多些,并对他的律师说:“他们非常受人爱戴。”)都不应该被认为是正常现象。但他的推理能力似乎并没有什么毛病,起码看起来是如此。
惩罚,它既然起不到防范作用,那就应该称它为报复。应该说,这是社会对那些触犯法律的人的一个合乎逻辑的反应,同人类的存在一样古老,因为在古代法律中,它被称做“同等报复”。谁让我受苦,他也应该受苦;谁搞瞎我一双眼睛,他也应该成为独眼者;谁杀了人,他自己就应该死。这是一种情感问题,是一种以暴力对暴力的情感,谈不上原则。“同等报复”属天性和本能的范畴,并不是法律范畴。法律,说到底,不应该按本性行事,如果凶杀存在于人的本性中,那么法律就不应该模仿或复制这种本性,而应该纠正这种本性。而“同等报复”乃是对纯本性冲动的一种认可,并赋予它法律的力量。我们大家都已知道,这种本性的冲动常常使我们脸红,我们也明白它是多么强有力,它就像一片原始森林。在这方面,我们这些法兰西人不妨看一看沙特阿拉伯的那位石油大国的国王,他在世界范围内鼓吹民主,却让屠夫把犯偷窃罪的人的手给剁下来。我们也同样生活在一种类似中世纪的社会里,在那种社会里,甚至没有可以使人精神得以慰藉的信仰。我们只能依据粗略的逻辑来解释“公正”二字。难道我们能说这个逻辑是准确的,而公正,尽管是起码的公正,尽管它受到合法报复的约束,会因死刑的存在而得到了保障吗?对此的回答只能是两个字:没有。
至于官员们,杀死这个犯人乃是他们的职业,并把这种犯人称为“一个包裹”,当然他们知道那是什么含义。犯人自然没有任何力量违抗那只任意提起它来的手。那只手可以随意把它放在一个地方或把它扔在哪里,那岂不就像一个包裹或者一件东西,甚或是一头被捆起来的牲畜一样吗?但牲畜可以不吃东西,而犯人则不可以。他们为死刑犯人制定一个特别食谱(在弗莱斯诺,是第四号食谱,外加牛奶、酒、糖、罐头、黄油等)。有人监督犯人吃饭,在必要时,还要强制其用餐。当一头牲畜将被杀死时,它的身体机能可以处于良好的状态,也可以有任意挣扎或不顾一切吼叫的自由。而“他们那些人呢,他们神经太脆弱”。弗莱斯诺的一位监狱长这样无耻地形容那些被判死刑的犯人。这是可能的,但作为一个人,你能叫他去寻求那种自由吗?你能叫他失去自己的尊严吗?不管他神经脆弱与否,一个犯人,当他被宣布处以死刑的那一刻起,便已进入一种似机器般的木然状态。这架机器自此便在以后的几周内,按照自己部件结构所形成的机械状态运转,这种状态控制着他所有的行动,直到最后把他送上杀头的机器。于是这个“包裹”便不再服从那个人类的所谓命运的安排。而是听命于那架机器,即等待着杀头的那一天的到来。
为了结束对同等报复这条法律的讨论,还要说的是,必须看到,它的形式虽然是原始的,但它起的作用却只在两个人之间,即一个绝对清白无辜,另一个绝对犯罪。当然,无辜者是受害人,但被认为是受害者代表的社会本身,它能够自认为是无辜的吗?这一命题常常被引申和发挥,我不想重复自十八世纪以来各方人士对此提出的那些论点,它们可以这样归纳一下,即各种社会都有其相应的犯罪行为,但在我们法国,倘若不指出具体环境应该使我们的立法者更加稳健这一点,是不可能的。为回答《费加罗报》一份关于死刑的调查时,一位上校在1952年宣称,建立终身苦役制度以代替死刑,将会形成一座罪犯博览馆。这位高级军官好像不了解(我为此替他高兴)我们已然有了这种罪犯博览馆。它们同我们的各级中央监狱明显不同之处就是,人们不管是白天还是夜晚,随时都可以进出,就是那些小酒馆和破旧的阴暗小屋子。这也是我们法兰西共和国的荣誉。在这一点上,就很难用稳健来解释了。
面对犯罪的现实,应该如何为我们的文明下一定义?答案很简单:三十年来,国家政权所犯的罪行,远远超出了个人行为所犯的罪行。我在此所说的,甚至还不包括战争,无论是全面战争或局部战争。无论是鲜血和酒精,它们都可以毒害社会。然而,由国家政权直接杀死的个人,其数量已是一个天文数字,已大大超出了个人凶杀数字。而且对犯人的审判依据刑法的愈来愈少,而依据政治原因的愈来愈多。其证明便是,在我们当中,不管这人如何受人尊敬,都面临着某一天有被判死刑的可能,而这种现象倘在本世纪初,那将被认为滑稽可笑。阿尔封斯·卡尔的那句俏皮话“让那些杀人的先生开始行动吧”如今已没有任何意义。那些制造大量流血事件者,就是那些大权在握、相信历史和公理都被自己所摆布者。
在1914年战争之前不久,一个杀人犯在阿尔及尔被判死刑,其犯罪事实特别使人愤慨(他杀了一个农民的全家,包括他们的几个孩子)。此人是一个农业工人,他是在一种极度狂热中行凶杀人的,尤其严重的是,在杀人之后又把钱财全部掠走。此事引起了极大反响。普遍的看法认为,对于这样一个杀人犯,判杀头罪,那量刑是太轻了。有人对我说,我父亲的意见是,杀害儿童这件事,特别令人气愤。关于他老人家,据我所知,这是一件极少见的事,他竟然要去行刑现场亲眼看一看,这是他有生以来的第一次。为了及时赶到刑场,他在夜间便起床和一群前去观看的群众一起跑到城市的另一头。那天早晨他看到的情形却对谁都没讲,只听我母亲说,看完行刑之后,他便飞快地赶回家来,只见他形容异常,什么也不讲便到床上躺了下来。不一会儿,就见他突然大呕起来。他刚刚才亲眼目睹了那个现实的场面,而这种场面一向都掩饰在抽象的套话之下。他看过这个场面之后,虽然再不去想那些被杀的孩子,却怎么也控制不住总是想着为要砍下他的头颅而被扔在断头台木板上的那副扭动着的身躯。
如果想保留死刑,那么至少就不应向我们作那种虚伪的解释。我们不妨想一想,这种刑罚,不敢在大庭广众下执行,所谓的震慑作用,又不能在老实人中起什么影响,如果它能起到作用,也只能吓一吓那些已决心洗手不干的人,而使想干杀人勾当者更加堕落。不错,它是一种刑罚,一种可怕的酷刑,肉体上和精神上的酷刑,但除了使精神颓废外,没有任何震慑作用。它确实起制裁作用,但一旦它不再能激起谋杀的本性时,就谈不上防范作用了。于是它就形同虚设,只能在那些被判处死刑的人中,在心灵上使他们在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内受折磨,在躯体上,在其被砍下头颅之后,因生命并非就此完结,而使其在那段时间内承受着绝望和残暴之苦。我们应该承认这个事实,即死刑的实质就是:报复。
不,那个人所体验到的痛苦,已超出了一切精神范畴。无论是道德、勇气、聪明才智,甚或天真无邪,在这里都已不起作用。这时周围的世界一下子都被一种原始的恐惧所笼罩,在那种情况下,任何事情都已失去了判断的标准,所有的公正同所有的尊严一样,都已消失得无影无踪。那时,“清白无辜感全然不能使其对受到的痛苦进行抱怨了……我曾见到过一些真正的强盗勇敢地走向刑场去赴死,但那时,那种面对死亡的无辜感,竟使他们手足颤抖。”还是那同一个人,他说,据自己的经验,当知识分子身处逆境时,他不认为这一部分人比其他人缺乏勇气,只不过他们比起其他人更富有想象力而已。一个人被绳索捆绑押赴刑场时,面对着那么多希望他死去的人,他的无助感和孤独感对他来说是一种难以想象的刑罚。在这个意义上讲,公开行刑还是较好的做法。然而在这种灾难性情况下,勇气,心灵的力量,乃至信仰等都有可能是一种偶然的表现。按一般规律,人在行刑前等待的那一段时间,即在死前,其精神就已经全部被摧毁,这就等于判了他两次死刑,而第一次死刑比第二次受的折磨更重。对比之下,实行“同等报复”的刑罚仍不失为一种文明刑罚,因为它从未由于犯人挖下他哥哥一双眼而判处他被挖下双眼的刑罚。
至于我,我认为它不但不必要,从更深的意义上讲还是有害的。但在接触实质问题以前,还是暂时不解释我的这一信念为好。如果说在我对这个问题经过了几周的调查和研究之后才得出了这个结论,那是不诚实的;如果说我的这一信念的产生,只是由于自己的一点儿温情,那同样也是不诚实的。相反地我同人道主义者们所具有的那种软绵绵的同情心相距甚远,因为那种同情心把道德标准同责任感相混淆,把所有的犯罪等同起来,使无辜者最终失去了他们应有的权利。同当代许多著名人物相反,我不认为人从本性上说是一种社会动物,说实话我认为恰恰相反,人不能生活在社会之外,而社会的法律,对他的生存又十分必要,因此必须由社会依据不同的层次建立起各项责任制度。而法律是否正确,则要看它是否能在具体的时间内和具体的地点中对社会有利。若干年来,我在死刑这项法律中所见到的,只是给感官造成难以忍受的极大痛苦和使我理智极不赞成的一种惰性的混乱。我甚至都觉得感官所起的作用将要影响我的判断了。而实际上,在这几周以来,我甚至没有找到任何东西可以加强我的信念或可以改变我的推理。相反地在已经是我固有的观念上,又平添了一些其他的东西。时至今天,可以说我绝对赞成科埃斯特雷的观点:死刑玷污了我们的社会,支持死刑者,为它找不到合理的辩护。在此无须举出他那些有力的说明,也无须举出各种事例和数字,这些东西也并无多大意义,我仅在此阐述一下自己的看法,它们可以更加深化科埃斯特雷的观点,这些意见同科埃斯特雷的观点一样,它们足以证明取消死刑刻不容缓。
是的,这就是约瑟夫·德·梅斯特勒所说的,人类为了存在,必须有一种强力而神圣的特别法令,倘若没有这种法令,“混乱将取代秩序,王权将毁灭,社会将消失”。这就是人类,建立在人类之上的社会将彻底摆脱犯罪,因为刽子手已然给犯人签发了出狱证,并重新使一个人可以自由地决定自己的一切。这实在是我们的立法者们所设想的美好而神圣的样板,至少要花一些力气才能做到,这需要在与其直接合作的人们中贬低或者毁灭他们做人的资格和理性。这需要有一种特殊的创造,一种具有对那种堕落有特殊感应的创造。当大家知道,有那么一些人乐于义务充当行刑者时,是不会对这种事感到惊讶的,他们知道,在那些最安详最熟悉的面孔后面,掩藏着残暴和杀人的本能。使杀人者感到害怕的刑罚,可以使某些人得到杀人的感应,这种感应比从其他怪异现象中得到的感应更加强烈。既然我们能在重大问题上为我们法律的严酷性辩护,我们就不应对某些已被剥夺了生命的人产生怀疑,怀疑其中的某些人由于断头台的原因使他们产生了嗜血的本能。
在一个犯人行将正法时,建立的这一套规矩,可能就是说明对该犯人宽厚的证明吧。这些犯人已然没有什么顾虑了,于是便索性孤注一掷,要么就随便被一枪打死,要么就被送上断头台,挣扎着、呼叫着弄个昏天黑地地死去。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一种自由的死法。然而,除了一些例外,一般地说,犯人都能平静地走向死亡,即在某种极端消沉、沮丧的状态下死去。而这种状态也正是我们的一些记者在描写犯人如何勇敢地赴死时所津津乐道的地方。然而您必须看明白,犯人之所以没有大吵大闹,乃是还没有摆脱“包裹”的束缚,大家对此应该表示感谢才对。因为在这样一件不体面的事情中,有关者竟能表现出一种体面的态度,以致这件不体面的事也就很快地结束了。然而这种冠冕堂皇的报道和犯人的勇敢合格证书,乃是围绕着死刑而做的蒙骗术的一部分。因为犯人愈是恐惧,他表现得便愈是安静,绝对不值得我们的报纸对此大加表扬。然而,我却经常听到这种声音。如果某些死刑犯人,不管他们是否是政治犯,如果他们能英勇地死去,那就应该以适当的赞赏和尊敬的口气谈到他们。然而他们当中的大多数,所表现的只是一种恐惧的无言,一种因害怕而导致的无动于衷,我认为这种充满恐惧的无言,应该更值得尊敬。当贝拉·儒斯特神甫让一个年轻的死刑犯人在行刑前为其亲属写几句留言时,他听到的回答是:“我已经没有这种心情了。”当一位神甫听到这种内心极端衰弱的表白,他如何能在一个人如此痛苦和如此动情的状态下,不向他鞠躬致意呢?对那些一言不发的死刑犯人,大家知道,他们将要在刑具下面留下一摊鲜血,我们能说,他们是卑怯地死去吗?我们又如何评价迫使他们尽量减少这种卑怯表现的人呢?总之,每个杀人犯,当他杀人时,就有被判处可怕的死刑的危险,而那些杀他的人呢,却什么风险也没有,甚至还可以加官晋爵。
如果我们不看到如下情况的话,上述理由还是很有说服力的。下述情况是:
如果直接地声称,一个人应该绝对地被社会所淘汰,因为他是绝对的可恶,那就无疑等于说,这个社会是绝对完美无缺,对此,任何一个有思想的人在今天都不会相信,将来也不会相信,而且反倒使人很容易地想到反面去。如果说,我们这个社会真的会变得那么堕落,那么残酷,只有在它行将寿终正寝,并且除了它本身所保存下来的历史足迹和功勋外已没有了任何值得称道之处才成为可能。不错,它已然不再那么神圣了,但在十九世纪它已开始用宗教的代用品装饰自己,开始把自己安排成为一个被崇拜的对象。社会进化的理论和随之而来的社会选择观念已为社会的未来竖起最后目标。夹杂在上述学说中的政治空想主义已安排下一个黄金时代,它可以为今后任何做法事先予以辩护。社会本身已然习惯于把为其未来服务的一切予以合法化,已习惯于以绝对的方式实施极刑。自那时起,它便视一切阻碍其施政方针和反对其世俗教条的做法为犯罪和亵渎圣物。再说,刽子手、神甫也已变成公职人员,这已成为现实,他们就在我们周围。这半个世纪以来的社会,已然失去了其宣布死刑的权力,现在就应该依据现实情况取消死刑。
可能会有人说,这乃是人类的司法权,尽管它尚不够完善,但总比个人专横武断强。但这种悲观的评价倘若是针对一般刑罚,尚可接受,如指的是死刑判决,那就值得研究了。法国有一部经典法律著作,在解释死刑无法分成等级时,是这样写的:“人类的法律绝不可能做到保证那种比例关系。为什么?因为它知道自己有弱点。”难道还需要下结论说,这种弱点会迫使我们作出一种绝对的审判吗?由于有了这种弱点,它便经常为自己找出一种可以为自己开脱的办法,难道它就不能把这种手段施之于犯罪者吗?陪审员能够很体面地说:“如果我错杀了您,您会原谅我,那是因为我们的民族共性有其弱点的缘故。但我判决您死刑,却没有考虑到这种弱点,也没有考虑过这种共性。”能这样说吗?对错判或一时的失误,所有的人都负有连带责任,难道对这种责任,法庭就可以当儿戏从而使被告也失去了这种责任吗?不,如果司法权在这个世界上尚有某种意义的话,它就只能承认这种共同的责任。就本质上讲,它不应使自己同怜悯相脱离。当然,怜悯,在这里并非仅仅指的是共有的痛苦感情和不正当的纵容,这些对被害者已无任何意义。怜悯并不排斥惩罚,但它却可以对极刑缓期执行,不采取无法挽回的极端措施,这种极端措施对人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没考虑到具体情况。
关于这件事,其逻辑方式并非同立法者们相同,相反地他们应该向《巴黎晚报》社长颁发一枚奖章,以鼓励他下一次干得更好些。而且如果当局希望这次行刑能成为一个样板的话,不但应该再增加照片的数量,而且应该在下午两点钟把那架杀人机器放在协和广场的断头台上,并邀请全体市民前往参观,并且对未能前往者,还要进行现场转播,以便使之众所周知。要么就这么做,要么就对什么“以儆效尤”的话闭口不谈。晚上在监狱的院子里,偷偷摸摸地对犯人施刑,这怎么称得上“以儆效尤”呢?充其量也只不过能够定期地向公民们宣布,如果他们也杀了人的话,就会被判死刑。为了真正地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那刑罚就需使人震慑。图尤·德·拉布弗里,他是1791年时的人民代表,是公开行刑的支持者,此人比较有逻辑头脑,他在国民议会上宣称:“要想挡住老百姓,就必须有恐怖场面。”
不错,自有史以来,极刑始终是一种最高刑罚,由上帝在人间的代表,即世上君主或祭司发令,或者由被认为是一个圣体的集团来实施。那时,这种刑罚打破的不是人类的共同责任,乃是割断了罪犯对上帝的隶属关系,只有上帝才能决定犯人的生或死。上帝剥夺了犯人在尘世上生活的权利,但却给他留下了忏悔的机会,因为真正的审判尚未宣布,那将在另一个世界上宣布。宗教的价值,特别是人们对永生的信仰,乃是建立死刑的唯一基石,因为它们依据自身的逻辑,可以使人相信,死,并非是人的终点也并非不能弥补。因为死,在这种情形下,并非最后的惩罚,那么它的逻辑也便能够成立。
王殿忠 译
那么,这个“杀一儆百”的作用还有什么意义呢?如果死刑被证明起不了任何惩戒作用(这已是明摆的事实了),反而使人堕落到没有羞耻之心,并变得更疯狂和杀人了。
至于国家行政当局,他们本身就对嗜酒现象放任不管,自然对出现的这些因酗酒而犯罪的人不感到惊慌。总之,他们对此不感到惊讶,却只知道砍头,甚至他们自己也饮酒。他们坦然自若地实施惩罚,并以一个债权人自居,何时他们才能良心发现呢!就是这些酒精的代表,面对《费加罗报》的调查,有人却大声疾呼:“我知道那种胆小如鼠、为废除死刑辩护的人会怎么做,如果某一天他突然面对着一些杀人犯,这些家伙正要杀他父亲、他母亲、他的孩子们,或者他最亲密的朋友时,如果他手头上有武器的话,看他怎么办!”这句“看他怎么办”似乎就带着强烈的酒气。自然,那位胆小如鼠为废除死刑辩护的人有理由向凶手们开枪,以免这一切使他失去小心翼翼地为废除死刑作辩护的理由。此外,如果人的思想是一贯如此的话,如果他在上述那些杀人犯身上闻到酒味的话,那么他随后的工作就应该是拯救因酗酒导致未来犯罪的那些人。甚至他还会惊奇地发现,那些被醉鬼杀死的人的亲属们,居然没有要求在法庭上作出解释的愿望。
大家都知道,主张死刑者们最大的一个理由就是杀一儆百。为惩处犯罪,绝不是只砍下他颈上的人头便可了事,乃是为了用一种极端手段对那些起而效仿者起到震慑作用。社会不实施报复,它仅做预防工作,它之所以用人头落地相威胁,乃是为了让那些想杀人犯罪者从中看到自己的下场,从而退步抽身。
尽管该隐没有被杀,但他却在众生的眼中留下了一个永远受罚的记号,这就是我们应该从《旧约》中吸取的教训,在这里无须说《新约全书》,也不需在摩西律法中去寻找那些残酷的例证。总之没有任何事情可以阻止一种实验在我国进行有限期的尝试制(例如以十年为限),如果我们的议会依然无力挽回它在限制酒精方面投票结果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的话,不妨以废除死刑这个人类文明的伟大举措来试一下。总之,尽管死刑法已被执行,尽管它执行的频率很小,但它终究是一种令人反感的杀戮。然而,那种使一个活生生的人顷刻间身首异处的场面,那种鲜血横流的场景,那种在野蛮时代便已实行的做法,以及给人民留下恶劣印象的情景,实在是一种对人身的凌辱,对心灵的摧残。时至今天,这种丑恶的死刑却仍在偷偷摸摸地执行,它的意义到底何在?事实是我们已处于核子时代,而我们却仍然像刀耕火种时代那样来杀人。那种一心只想对人实施这种野蛮手术的人,并不是一个有正常感情的人,他们的做法只能令人厌恶。法兰西执政当局没有能力在这一点上战胜自己,也不能向欧洲提供一帖欧洲所需要的药方,那么,它起码也应在目前改革对死刑的实施方式。今天的科学可以提供诸多杀人方式,它至少可以使人体面地死去。有一种麻醉药可以使犯人由睡眠过渡到死亡,可以给犯人一天的时间,让他自己服用;或者用另一种方式,即当犯人情绪不好,意志消沉时,由别人在食物中下药让犯人服下。这种办法,可以让当局认为非杀不可的犯人体面地死去,可以保证不至出现砍头时那种令人厌恶的难堪场面。
但是,既然如此,明知这种“惩戒”不能阻止犯罪,而其效果,如果有效果的话,又使人难以看到,为什么社会上竟然同意这一做法呢?死刑判决,首先它并不能震慑那些尚不知自己将会杀人的人,因为那些人决定要杀人,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形成的想法,而其杀人的准备是在一种狂热情绪支配下做的。其次对下面这种人也起不到震慑作用,即这种人将要向不忠于他的情人讨个说法,于是便手持武器威吓一下他那位情人或情敌。他这样做,实际上并非情愿,也不想去杀人。总之,死刑并不能因之对那些身处不幸中的已然在犯罪的人起震慑作用。可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实际上并不起作用。当然也应该承认,在我国这种刑罚也并不多,但这种“不多”也足以使人战栗。
对这种危险的互相矛盾做法感到惊讶的非只我一人。政权本身对此是排斥的,而这种不良的认识恰恰反映了其做法的矛盾性。于是死刑便在封闭状态中执行,因为在事实面前他们无法证明死刑对犯罪有震慑作用。他们无法摆脱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因为贝卡利亚已经把他们包围起来,他写道:“如果说,经常向人民显示出震慑力量是强大的,那么死刑就应该经常执行,但那也就表明,犯罪也是经常性的,于是也同时便证明了死刑没有起到它的效力,这样得出来的结论也必然是:死刑不起作用但却是必需的。”那么,政府当局如果不废除它的话,保存下来又不太适用,便显得有些尴尬了。带着这种盲目的希望,一个人,至少是一个人,在某一天,至少是在某一天,会因在处理杀人犯上遇到大量的死刑而止步不前。为了继续表明断头能有杀一儆百的作用,政府当局将会被引向为杀一个死罪犯人而招致更多犯人产生的局面。这真是个奇怪的法律,它只导致犯罪,却永远不了解应该怎样阻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