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他们连自己做工的伟大庄严也茫然无知。他们订立稚气的法律,以为娱乐;通过这类法律,他们在实际上与卑小的精神相符合;在通达事理的人们面前,他们丧失信用。
他们投身于琐碎无用的细节之中,他们钻在一些特殊的情况里。这说明他们才具窄小,只看见事物的局部,而不能用全面的眼光,概括任何事物。
他们中有若干人,矫揉造作,不用通俗语言,而用别的语言:对于立法者说,这是很荒谬的。如果法律使大家不懂,如何能令人遵守呢?
由于某种来自“自然”而与人的精神无关的奇异情况,有时确有必要更换某些法律。然而这种事例究竟很稀少,倘或遇到,也只能用战战兢兢的手去接触它,应当遵守许多仪式,采取许多慎重的步骤,那么人民自然得到结论,认为法律是很神圣的,因为需要这许多手续方能取消它。
人们注意到,在某些国家里,父亲掌握着很大的赏罚之权,家庭就更合乎正规。因为父亲是宇宙创造者的形象,他虽然能用他的热爱来领导大家,却并不放弃用希望与畏惧等动机使人们依附于他。
他们常常毫无必要地废除已经存在的法律。这就是说,他们将人民掷入必然被这些变换引起的混乱中。
大半的立法者均系见解狭窄的人,由于偶然的原因,他们位居众人之上,他们所参考的,只是他们的成见和幻想。
在一切权力之中,这是最不易被滥用的权力;这是一切立法之中最神圣的一种;这是惟一不取决于惯例的立法,它甚至成立于一切惯例之先。
但必须承认,立法者之中,有若干人曾经注意到一点,表示他们有很多的贤智:那就是他们使父亲对于子女有很大的权威。没有比这更减轻法官们的负担,更减少法庭上的讼案。总之,没有比这更能在一国之中散布平静的空气;在一国中,风俗总比法律更能造成优秀的公民。
(寄威尼斯)
一七一九年,主马达·阿赫鲁月四日,于巴黎。
往往法律制订得太微妙,立法者只追随逻辑的意念,而忽略了自然的公正。到后来,人们发现这些法律太严峻了。于是,由于某种公正感,人们认为有责任避免这种法律,可是这一种挽救方法是新的弊病。无论法律如何,必须永远遵守,并应当视为公众的良心,个别的良心必须永远与此符合。
在此信结束之前,我必须使你注意法国人精神的稀奇古怪。据说他们从罗马法律上保留了许多无用的东西,甚至比无用更糟。他们没有采取父亲的权力,这在罗马法律上是被立为首先第一的合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