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罗马法也失去了效力。所谓法律,只要没有付诸实施的“场所”,就只是学者们研究的纸上条文。
腓特烈不是将本国利益放在最优先地位的经济人国家的元首。他是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是基督教世界俗界地位最高的人。他的所说所做不能以输出与非输出来衡量。他的所作所为如果被输出,影响所及,危险巨大。
腓特烈通过《梅尔菲宪章》复兴了这种“罗马法的精神”。
这两种法在大学都有独立的学科,有专门学习研究这些法的研究家,详细的验证工作就交给这些专家去做吧。我在这里只谈谈关于审判的方法,连我这个外行都认为这是基本的一条。
可是,人们当初制定《大宪章》时,在写进去的条款中并没有要求国王承认市民的全部权利等内容。只是因为英国国王的权力和影响力受到削弱,引起了对神职人员和封建诸侯所拥有的既得权益的再次确认。
所谓“罗马法”是古罗马人制定的法律,因其在中世纪对《梅尔菲宪章》的制定以及在近现代对各国的法律产生过巨大影响而广为人知。
在罗马法中,即使被起诉,只要没有证据证实就不会被判有罪。
这就是腓力与腓特烈的不同,前者根本没有想要制定什么宪章,而后者意欲通过制定《梅尔菲宪章》来明确国家发展的方向。
罗马教廷感知到了这一点,试图通过设立异端裁判所来加以阻止,裁判所用于审判违反基督教会所规定的基督教徒生活方式的人。
这里,我用中世纪欧洲通用语言拉丁语来写书名。
而“教会法”则是统治中世纪欧洲的法律,今天仍适用于梵蒂冈城国。
为什么呢?在《大宪章》上签字的是英王约翰。在他手上,英国一块接一块地失去了其在法兰西境内的领土,一如他的绰号“失地王”所表现的那样。国王手下的诸侯纷纷认为,在如此无能的国王手下,连自己的领土也将不保。没有了诸侯的合作,王位也坐不稳。为了留住诸侯,约翰不得不在明确载有贬抑王权、提高诸侯权力内容的《大宪章》上签字。然而这样一来,英国就会在亨利二世和狮心理查所推进的从封建社会走向君主政体国家的道路上走回头路。也就是说,在此后长达200年的时间里,英国不得不在迷茫中痛苦挣扎。
腓力似乎没有注意到罗马法的存在。法的概念已经装不进他的脑子了。但腓特烈注意到了罗马法的有效性,他抱有强烈的观念即国家必须是法治的。
《梅尔菲宪章》后来被遗忘的第二个原因在于,法治国家的观念直到近现代才得以复兴。
Constitutiones Melfhitanae(《梅尔菲宪章》),公布于1231年9月。
腓力·奥古斯都死于1223年。
法兰西一边旁观着如此这般的英吉利,一边推进着从封建制向君主制的转变。国王腓力二世是推进这一进程的最大功臣。他是一个政治性人物,军事上则完全不行。但幸运的是,最大的敌人英国的国王从战无不胜的狮心王换成了每战必败的失地王。腓力二世还是一个巧于玩弄卑劣手法的人。原先的实力诸侯由于反复不断的十字军远征,人力、物力衰微不堪,他便神不知鬼不觉地把他们的领土变成了国王的领土。他于1180年登基,1223年去世。这两个年头的法兰西地图显示了他所以被法兰西人赞扬为奥古斯都的业绩。奥古斯都可是罗马帝国的第一任皇帝。
相反,在教会法中,一旦被起诉就是有罪。被起诉后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进行反证,则可以判其无罪,但这并不存在实际的案例。
教会法不承认上诉权。说不承认不如说实际上是不能承认。你去向谁上诉呢?只能向上帝上诉。我们找不到传达上帝旨意的罗马教皇接受上诉而对上诉案件下判决的例子。也就是说,在根据教会法进行判决的异端裁判所,一旦成为被告也就有了结局。
可直译为“宪法”的《梅尔菲宪章》公布于1231年。
其后5个月,罗马教皇格列高利开设了“异端裁判所”。
这是为了宣示“命令”的权力不在皇帝,只在上帝,亦即只在罗马教皇这个传达上帝旨意的人。
腓力脑中的君主政体国家就是通过吸收封建诸侯的领土来扩大国王的直辖领土。而腓特烈的君主政体国家尽管也是中央集权的君主政体,但却是基于法律的君主政体。也就是说,在以法治国家为目标这一点上,这两人是不一样的。
《大宪章》越到后世越有名,而《梅尔菲宪章》却被遗忘。这也是“历史的讽刺”的一个例子。这里的原因是,后世英国历史学家评价说《大宪章》才是国王承认市民权利的最早历史文件,这个评价根深蒂固。另外,《大宪章》后来有过诸多修正,其成果成为英国国王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维持至今。这也对确立《大宪章》的名声大有裨益。
《宪章》的各项条款都以“Comanda lo Imperatore”(皇帝诏曰)开头。一般人都会想,要是改变了俗界最高权威皇帝的命令,就会伤害他的权威。然而,腓特烈的脑子里却完全没有这样的想法。《宪章》自1231年公布起近20年间,条款修改过数次。腓特烈就像反复推敲原稿的作家,《梅尔菲宪章》和以其为基础的国家建设就是他的“作品”。因此,无论局部如何反复“推敲”,法治国家一直都是整体的主线。
腓特烈皇帝的目标是建设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有秩序的和平国家。为此必须把那些被认为“学问”没有神职人员高的、以诸侯为首的普通世俗群众带入这项事业。按照腓特烈的想法,如果用这些人读不懂的语言去写宪章,那它就不能成为“法律”——这个人们赖以共生的规则了。
法兰西国王腓力实现了向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转变,但他作为基督教国家的君主并没有错。而腓特烈建成的中央集权制君主政体国家依据的是教会法以外的法律,作为统治基督教徒的君主,他被认为犯了错。
然而,只要读一遍这份文献,人们就不能不感受到当时三十五六岁的腓特烈的热切之心,他是在盛夏时节把全体合作者封闭在梅尔菲城执着地让他们完成这份宪章的。
到13世纪前半叶时,中世纪已步入后期。这是一个欧洲激烈动荡的时代。
腓力国王和腓特烈皇帝在把封建社会转向中央集权的君主政体国家的目标方面很相似,但这两位君主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
关于不服判决者的上诉权,不论是罗马法还是《梅尔菲宪章》都明确予以承认,而且明确规定接受上诉的是皇帝。因为皇帝既不属于判决方,也不属于被判决方,被认为是超越两者的存在。如果在现代,这应该就是最高法院。我在写《罗马人的故事》时,看到皇帝们所到之处都在忙于应付上诉,甚至夜里还要下判决,觉得当皇帝也是一个艰苦的工作。不过,腓特烈干这种艰苦的工作得心应手。他把这项工作放在了一切工作之上,认为这是皇帝作为超越原被告的第三者的一项义务而特别重视。
在中世纪,除腓特烈的唯一例外就是重视公正执法而被称为“中世纪罗马”的威尼斯共和国。不过,威尼斯再怎么热衷于维持法治国家,也只是停留在本国国内,不曾想过要将法治的理念输出到其他国家,实际上也没有输出过。
中世纪后期英国国力衰退,原因不光是因为失去了在法兰西境内所拥有的领土。在国内姑息封建诸侯才是最大的原因,而允许这样做的正是《大宪章》。
《大宪章》公布于1215年。
不过这里的所谓“市民”并不是已经习惯了民主政体的我们现代人所想象的那种“市民”。当时的“市民”大约分为“大市民”和“小市民”。能够掌握权力、决定国家方向的总是属于上层社会具有实力的市民。只有在法国大革命之后,市民的概念才扩展到下层社会。所以,“市民”定义的不明确也是夸大评价《大宪章》的原因。尽管名为《大宪章》,当初不过是遭到忤逆、慌了手脚的国王想留住那些诸侯而大幅让步的结果而已。
顺便说一下近现代研究家作为高度评价《大宪章》的理由而使用的“市民的权利”一词。在13世纪的当时,勉强能够配得上“市民”这一概念的只有意大利北部的自治体,因为这所谓的“comune”(自治体)就是市民自治的居民共同体。到了14世纪后半叶开始的文艺复兴时代,城邦国家的“市民”已经明确成为共同体的主人公。
话虽如此,腓特烈并没有把罗马法直接引入《梅尔菲宪章》。《梅尔菲宪章》中有一条独特的条款,规定有上诉的一般判决必须在起诉后一年内拿出结果。判决应该公正,如果一拖几年,就会加大原告和被告所蒙受的损失,连法律所追求的公正也保障不了。近来官司一拖10年的情况司空见惯,我在心里不禁叹息。
我想在这里谈清罗马法与教会法的不同之处。
《大宪章》是用拉丁语写成的。中世纪的正式文书都要用基督教会的公用语言拉丁语书写,这也是当时的常识。然而,只有西西里王国的正式公文《梅尔菲宪章》是用被称为俗语的意大利语写就的。当然,当时的意大利语还没有达到百年之后经过了在佛罗伦萨锤炼后的语言境界。文章的水平就像美国人、英国人或是法国人讲的意大利语,不笑便无法卒读。《梅尔菲宪章》便是用这样的意大利语写成,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也能读懂。
《摩西十诫》为上帝所授,相信上帝的人是不允许它被改动的。但是,除此以外的法则是人想出来的。既然如此,如果法出现了不适合的情况或不符合时代了就应该改变。这就是罗马人对法的认识。
Magma Charta Libertatum(《大宪章》),公布于1215年6月。
古罗马时代已存在、到了中世纪却被丢失的不只是“市民”的概念,“法”的概念也被忘到了脑后。
那么,撇开历史研究家不谈,为什么《大宪章》都写进了日本的高中历史教科书,而《梅尔菲宪章》却被普遍遗忘了呢?
腓特烈的“作品”、法治国家的“西西里王国”在他去世16年后,因曼弗雷迪的死亡而告终。后来的意大利南方先是在法兰西国王,接着是在西班牙国王的统治下走了回头路,回到了残留着浓厚封建色彩的社会。这期间,《梅尔菲宪章》也变成一份历史文献,一份出自于被基督教会定罪为异端者之手的历史文献。
这里的第一个原因是《梅尔菲宪章》为罗马教皇和天主教会所厌恨。教皇默认了法兰西国王已经迈向中央集权国家的行为。但是,中世纪的高级神职人员相信,他们拥有不仅在信仰方面,而且在生活的各个角落都会发挥影响力的权力。“皇帝命令”式的做法一旦得到普及,他们便会很为难。因为他们认为,下命令是只允许上帝授意的神职人员拥有的权力。《梅尔菲宪章》公布5个月后,教廷便设立了“异端裁判所”,这可不是偶然的巧合,这意味着罗马教皇对皇帝的一种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