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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历史 作者:罗翔 近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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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刑的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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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限制死刑的适用,体现儒家“明德慎罚”“恤刑慎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唐代的流刑被广泛适用,以往可被判处死刑的许多犯罪都降为流刑,所谓君王“不忍刑杀”故得以“宥以于远也”。唐代有相当一部分流刑是由死刑改判的。如玄宗朝曾多次下诏,要求“降天下死罪从流”,“制天下死罪降从流”。

将流刑制度发扬光大的是唐朝,这也是中华民族最辉煌的一段时期,它所建立的法律制度也成为中华法系的精髓,这一时期的流刑制度基本成为后世流刑的典范。唐律将流刑定为三等,分别是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称为三流,以距家乡的远近来确定刑罚的轻重,三流都要强制服劳役一年。此外,又创立了加役流作为部分死刑的替代刑。在唐高祖执政期间,一度被废的肉刑曾有过抬头,武德年间死刑中的一些内容被改为断右趾,但是“断趾”这种残酷肉刑一经恢复就受到人们的责难,因此素有仁爱之风的唐太宗在即位之初就将断趾法废除,“改为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役三年。”显然,这种加役流是死刑犯的一种特赦之刑,属于特殊流刑,在五刑体系之外,因为犯人不仅流三千里,而且在一般流刑强制服劳役一年的基础上再加二年。在唐太宗之后,肉刑制度就基本没有在正式的五刑制度中出现。

只不过大多数受刑之人就没有太白的运气了,在他们看来,岭南简直就是鬼门之关。唐代诗人杨炎的《流崖洲至鬼门关作》称:“一去一万里,千之千不还,崖洲在何处?生度鬼门关。”不知今天的人们到了崖洲(今三亚)这所谓的天涯海角,在感叹大好河山如此多娇之时,是否能够体会古代流人的心酸。在当时,岭南是怎样一个地方啊!荒冷偏僻,瘴厉横行,习俗迥异。很多流人都是在长途跋涉中一命呜呼,即使幸运地赶到流放地,也很难逃过疟疾肆虐、水土不服的厄运。因此,就连为流人送行之人也相信,他的朋友永远也不可能回到故土,此去就是永别。唐代诗人王建的《送流人》一诗道出个中悲苦:“见说长沙去,无亲亦共愁。阴云鬼门夜,寒雨瘴江秋。水国山魈引,蛮乡洞主留。渐看归处远,垂白住炎州。”

在当时交通如此恶劣的情况下,犯人带着沉重的枷锁长途跋涉,其痛苦可想而知,大诗人李白就曾被流放黔中夜郎,途经三峡写就《上三峡》,曰“巴山夹青天,巴水流若兹。巴水忽可尽,青天无到时。三朝上黄牛,三暮行太迟。三朝又三暮,不觉鬓成丝。”三峡中有一座黄牛山,由于水流曲折加上逆水行舟速度迟缓,因此一连三天都未曾远离黄牛山,山峦始终在视线之内。行路之苦,可见一斑,流人在无限痛苦的行程中心情滞重也就可想而知了,真是所谓“青天无到时”。当然,李白的运气还是不错的,船至白帝城时忽然得到被赦免的消息,心境豁然之际也就有了“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的传世名篇。

需要注意的是,决杖后流虽然是唐朝的通例,但是对于某些特殊人群,杖罚则是对这些人的宽大处分,因为杖罚之后,流刑就不再适用。在交通非常不便的古代,打一顿总比被赶到荒凉贫瘠的蛮夷之地要强得多,因此以杖代罚也就应运而生。如《唐律·名律》规定:诸工、杂户及太常音人者,犯流者,二千里决杖一百,一等加三十,留住,俱役三年……其妇人犯留者,亦留住。《唐律疏义》对此解释道:此等不同百姓……故犯流者不同常人例配,合流二千里者,决杖一百,二千五百里者,决杖一百三十;三千里者,决杖一百六十;俱留住,役三年……妇人之法,例不独流,故犯流不配,决杖,留住,居作。诸工、杂户属于为统治者服务的技术人员,而太常音人则是直接为皇帝服务的太监,对于这些人当然与一般百姓不同,可以特殊照顾。至于这些人的女眷,由于性别原因,加上负有照顾这些专业人士的义务,为了让她们的丈夫或男性亲人更好地为统治阶层服务,因此也就可以一并宽大了。总之,刑罚适用的不平等都是服务于统治者的需要,这在古代中国实在是太稀松平常的事情了。

又如,太和元年,兴平县有一人名叫上官兴,酒醉杀人后逃跑,于是官府将其父亲关进大牢,上官兴闻讯,为救父亲,自首请罪。有关方面考虑其“自首免父之囚”的行为,奏议“减死配流”,文宗皇帝大笔一挥,下诏“免死,决杖八十,配流灵州”。另外,唐律还有“议贵”的规定,官吏除图谋不轨,叛逆谋反外,也多可改死为流。如唐太宗贞观十六年(642),广州都督党仁弘收受贿赂达百余万之多,律应当处死。太宗哀其年老且有功,宥党仁弘,贬其放庶人,流放于钦州。宪宗元和十四年(819),盐铁福建院官权长孺受贿,起初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权长孺的母亲刘氏向皇帝求情,宪宗悯其母耄年于是将权长孺流放康州。

流刑毕竟是重于徒刑的一种重刑,因此其残酷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唐朝的流刑虽然有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这三流的区别,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并不一定按照规定的里程发配,其选择的地点通常是发配到地远天荒,贫瘠落后的边远地区,如岭南、安南、黔中、剑南等地。而流人最集中的流放之地则是岭南道。岭南最北部距京城3700多里,最南部的灌州(今越南荣市)距京城6700多里,远远超出三流的最高限制。

由于流刑毕竟是一种介于死刑和徒刑的中间刑,带有限制死刑的特点,有重罪轻判之意,但是为了和徒刑拉开差距,体现流刑的严厉性,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往往要先行杖罚。这个口子一开,流刑限制死刑的作用在实际上就大打折扣,因为棍棒之下冤鬼太多,因此后来统治者适当减少了杖罚的适用。《唐会要》卷40《君上慎恤》云:“总章二年五月十一日,上以常法外先决杖一百,各致殒毙。乃下诏曰‘别令于律外决杖一百者,前后总五十九条,决杖既多,或至于死。其五十九条内……今后量留一十二条,自余四十七条并宜停。’”流刑附加杖罚的范围有所缩小。但到唐后期,由于统治权处于风雨飘摇之际,流罪附加决杖的范围又有所扩大,特别是在新颁布的格后敕,也就是所谓的特别法中经常看到决杖后流的规定。其实这也是封建统治者惯用的把戏,治乱世用重典,在对统治能力极度不自信之时,往往会大举突破法律规定,法外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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