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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历史 作者:罗翔 近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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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刑的萌芽——迁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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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汉代的迁徙刑时有适用,但它更多的还是保留着《尚书·舜典》中“流宥五刑”的代刑痕迹,它并未列入国家法定的常用刑,常常是依据皇帝的敕令变通适用,因此它还是一种临时性、例外性的措施,并非作为五刑之一的流刑。

吕不韦死后,他的门客偷偷地将他葬了。嬴政得知此事后下令:门客中有临丧哀哭的,如果是三晋地区的人,要被驱逐出境,离开秦国;如果是秦国人且俸禄在六百石以上的,就要削夺官爵并处迁徙刑;俸禄在五百石以下而没有临丧哭吊的,也要迁徙,但可保留官籍。嬴政为什么对吕不韦如此仇恨,不知是否与其身世有关,也许正是因为害怕自己的秘密为人所知,所以急于与吕不韦划清界限,以示自己血统清白。据说当时嬴政曾咬牙切齿地指出“自今以来,操国事不道如嫪毐、不韦者,籍其门,视此。”至于嬴政生母秦太后,最初也被流放雍城,但后来被人劝说,“秦方以天下为事,而大王有迁母太后之意,恐诸侯闻之,由此倍秦也。”嬴政从政治角度考虑,害怕其他诸侯会因此说三道四,背叛秦国,影响统一大业,于是将母亲接回咸阳,复居甘泉宫。

到了东汉时期,封建统治者本着“以全人命”的原则将“减死罪一等”运用于一般的死囚特赦,东汉后期又将迁徙与劳役刑结合起来执行,如东汉桓帝时马融、灵帝时蔡邕及其家属等皆受此刑,这些都表明了迁徙刑向仅次于死刑的重刑过渡。

两汉时期,大一统国家的政治局面逐渐趋于稳定,迁徙刑也进一步发育成熟,但它仍然是一种权宜之策,并未纳入正式的刑罚体系。这一时期凡因罪被流放到边远地区的称“徙边”或“流徙”。与秦代相比,此期的流放刑的位置逐渐接近后世的流刑,即已渐次升级为死刑之下的“减死罪一等”,广泛适用于上层官吏及其家属。据《汉书》西汉元、成二帝以后“减死罪一等”屡见史载,如元帝京房、张博案。该案是中国古代非常著名的因官员泄密而被处刑的案件,当然它更多的还是带有政治斗争的特点。

京房是当时的大学者,其主要研究方向为《易经》,一时名满天下,淮阳王的舅父张博对他非常仰慕,于是跟随他学习《易经》,并把女儿许配给京房。京房每次朝见,回家之后,都把跟元帝之间问答的话告诉张博。后被政敌石显得知此事,于是指控京房泄漏朝廷机密(术语叫“漏泄省中语”)跟张博通谋,诽谤治国措施。于是京房跟张博同时下狱,绑赴街市斩首,两人的妻子因为“减死罪一等”而放逐到边塞。

此外,在秦朝,对于统治有危险性的人物除了斩杀,另一种有效的方法就是将其迁徙到边远地区。当时最著名的被判迁徙的“反革命集团”与长信侯嫪毐有关。相传嫪毐与秦太后有私情,被封为长信侯威权日盛,并与太后私下密谋,拟俟嬴政死后,即将两人的私生子立为嗣王,后来此事被发现。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始皇九年(前238)长信侯嫪毐作乱而觉,后兵败被抓,嬴政将其以及主要党羽五马分尸,车裂而死,并灭其族。嫪毐的门客,有些罪轻的被判三年劳役(鬼薪),还有些被剥夺爵位并被流放到了蜀地,“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相传是始皇生父的文信侯吕不韦也因嫪毐案被牵连,被罢去相国之职,后被迁往蜀地,于是成就了《吕氏春秋》这部伟大作品的诞生,所谓“不韦迁蜀,世传吕览”,这也算是“艰难困苦,玉汝于成”的一个注脚吧。由于当时的四川过于荒凉偏僻,加上年纪大了,又被亲子驱逐,吕不韦难免急火攻心,两年以后就撒手西去。

马融是东汉时期的著名学者和教育家。和今天的很多学者一样,出仕之心太重,涉足官场这趟浑水,却不谙为官之道,得罪了大将军梁冀,梁冀诬陷马融贪污,马融遂被免官并流放朔方,当然他后来得到赦免,还升了官,享年88岁。

另一位遭殃的学者蔡邕,相比马融,运气就差多了。蔡邕是东汉后期著名的文学家和书法家,蔡文姬这位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奇女子就是他的女儿。蔡邕在灵帝时官拜郎中,负责校勘书籍,却因弹劾宦官而被流放,地点和马融一样,也是朔方。献帝时董卓强迫他出仕为侍御史,官左中郎将。董卓被诛后,蔡邕为王允所捕,死于狱中。

上述事例说明,迁徙刑在秦代已经成为相对独立的刑种,但它仍与后世作为主刑之一的流刑有一定区别。首先,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记载来看,秦代迁徙刑的适用对象大都属于对轻罪的处罚,如盗窃。其次,秦代迁徙刑的目的及量刑标准并不十分明确,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移民的性质,因而迁徙地往往是选择国家最需要开发的地区,如四川。

进入秦汉,流放又得到进一步发展。秦始皇在前代流放刑的基础上制定了迁徙刑。《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记载了几个关于适用迁徙刑的案例。其一是某盗贼窃取“不盈二百二十以下到一钱,迁之”,小偷偷了不满220钱,就可以被判处迁徙刑。其二是:“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论可(何)也?当(迁)之”,国家的官员不好好干活,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也可以判迁徙之刑。《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还有一个关于不孝的案件:有个因为犯罪被剥夺官爵的人甲(士伍)因为儿子不孝顺,请求官府将其子断足,然后流放到蜀郡边远县份,并叫他终生不得离开流放地点,官府答应了该士伍的请求。该案可算是开对不孝加以治罪的先河。在此后许多朝代,子孙如果不孝,只要不服教诲且有触犯情节,父母都可请求官府将其流放,这些忤逆不孝的子孙常由内地发配到云、贵两省,而且一般不许赦免,除非遇到特旨恩赦,并经父母等亲属同意,才有释放的可能,重返故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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