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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历史 作者:罗翔 近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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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刑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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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的受刑部位也有过变化,最初女性的笞杖部位没有限制,到魏明帝时,才规定妇女受刑不得打臀,只能打背,以免行刑之时出现有碍观瞻之事。但到后世,由于笞杖之刑大多是杖臀,对女性的笞杖又改为臀部。宋、元、明三代甚至还有“去衣受杖”的规定。女性犯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裤裸体受杖。不少民众也乐于观看这种行刑场面。清代大学问家俞樾在《右台仙馆笔记》有过这种看客的记载:“……闻堂上笞一囚,而咴咴呼痛之声,则女子也,诸又趋往观之,拉余俱去。余危坐不起,咸笑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后来发现女犯并未“去衣受杖”,而是打嘴巴,看客无奈,只能悻悻而归。对女性而言,这种刑罚不仅是肉体的残酷摧残,也是对其精神的极大侮辱。以致许多受刑之人,在被辱之后,就自尽身亡。

唐代以前,笞杖部位没有限制,脊背、臀部、腿部都可以用刑,到唐太宗时,才有鞭背之禁。据说太宗皇帝曾经看过针灸图,见人之心、肝、脾、肺、肾五脏都在背部附近,于是太宗感叹道:针灸如果部位不正,还有可能会致人毙命,何况重棒呢!笞杖本是五刑中的轻刑,“安能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于是下令“罪人无得鞭背”,除本人自愿以背部受刑之外,均以腿部和臀部为受刑之处。这种规定基本为后世效仿,但例外也不少,五代后蜀酷吏李匡远就喜欢杖人脊背,听取“捶挞之声”,还美其名曰:此一部肉鼓吹。五代后汉的刘铢则更为变态,对人用杖时,不仅杖脊,而且每次总以两杖合打,称为“合欢杖”。执行时还问犯人的年龄,施杖的数目一定要与其岁数相同,称为“随年杖”,年龄较大的犯人常被当场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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