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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注释本) 作者:伊曼努尔·康德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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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先验的理想(Prototypon transscendentale[先验的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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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把一种先验的基底作为我们理性中的普遍规定的基础,这种基底仿佛能够被当做材料的全部储备,从而被当做事物的一切可能的谓词,那么,这个基底就不是别的什么东西,它就是一个实在性的大全(omnitudo realitatis)的理念。在这种情况下,一切真正的否定都无非是限制,如果不以无限制者(大全)作为基础,它们就不能被称为限制。

但是,通过对实在性的这种全部占有,一个物自身的概念也被表象为普遍被规定的,而一个entis realissimi[最实在的存在者的]概念就是一个单一的存在者的概念,因为在它的规定中,发现了所有可能的对立谓词中的一种谓词,即绝对属于存在的谓词。因此,这个存在者是一个先验的理想,它是在一切实存的东西那里必然被发现的普遍规定的基础,构成其可能性的至上的和完备的质料条件,一般对象的一切思维在其内容上都必须回溯到这个条件。但是,它也是人类理性所能有的惟一真正的理想,因为只有在这个惟一的场合里,一个事物就自身而言的普遍概念才通过自身而被普遍规定,并被认做一个个体的表象。

虽然一切可能性的总和的这一理念,就该总和作为条件是任何一个事物普遍的规定的基础而言,在可能构成该总和的种种谓词方面本身还是未被规定的,而且我们由此所思维的,在根本上无非就是一切可能的谓词的总和,然而,我们在更仔细的研究中毕竟发现,这个理念作为元始概念排除了一大堆作为通过别的谓词引申出来的而已经被给予的、或者与其他谓词不能共存的谓词;它把自己提炼为一个普遍先天地被规定的概念,并由此成为一个单一的对象的概念,这个对象通过纯然的理念完全地被规定,从而必须被称为纯粹理性的理想。

如果我们通过把我们的这个理念实体化来进一步深究它,我们就可以通过最高实在性的纯然概念来把元始存在者规定为一个惟一的、单纯的、极为充足的、永恒的等等的存在者,一言以蔽之,就它无条件的完备性而言通过一切谓词来规定它。这样一个存在者的概念在先验的意义上来说就是上帝的概念;于是,如同我在上面也说过的那样,纯粹理性的理想就是一种先验神学的对象。

凡是实存的东西都是普遍地被规定的,这一命题不仅仅意味着,在每一对相互对立的被给予的谓词中总有一个属于该实存的东西,而且也意味着,在所有可能的谓词中总有一个属于它;通过这一命题,不仅仅是把种种谓词相互之间以逻辑的方式加以比较,而且是把事物本身与所有可能的谓词的总和以先验的方式加以比较。这等于是想说:为了完备地认识一个事物,人们就必须认识一切可能的东西,并由此或肯定地或否定地规定它。因此,普遍的规定是一个我们绝不能按照其总体性来具体地表现的概念,因此,这个概念的根据是一个理念,该理念惟有在给知性规定其完备应用的规则的理性中才有其位置。

在这种情况下,事物(就其内容而言的杂多之综合)的一切可能性都被视为派生的,惟有在自身中包含着一切实在性的事物的可能性被视为源始的。因为一切否定(它们毕竟是一切东西与最实在的存在者能够被区别开来所凭借的惟一谓词)都是对一个更大的实在性、最终对最高的实在性的纯然限制,所以它们都以这种实在性为前提条件,而且在内容上纯然从这种实在性引申出自己。事物的一切杂多性都只不过是限制作为它们共同基底的最高实在性的概念的一种同样杂多的方式罢了,就像一切图形都惟有作为限制无限的空间的不同方式才有可能一样。因此,它们的理想仅仅在理性中存在的对象也被称为元始存在者(ens orginarium),就在它之上没有任何东西而言,被称为最高存在者(ens summum),就一切都作为有条件的而隶属于它而言,被称为一切存在者的存在者(ens entium)。但是,所有这些都并不意味着一个现实的对象与其他事物的客观关系,而是意味着理念与概念的关系,并且使我们对一个具有如此出类拔萃的优势的存在者之实存依然完全无知。

当我们不仅仅以逻辑的方式,而且以先验的方式来考虑一切可能的谓词的时候,也就是说,当我们按照在它们那里能够先天地思维的内容来考虑它们的时候,我们发现,通过它们中的一些被表现的是一种存在,通过它们中的另一些被表现的是一种纯然的不存在。仅仅通过“不”这个字来表示的逻辑否定真正说来绝不依附于一个概念,而是仅仅依附于该概念与判断中另一个概念的关系,因而远远不足以就其内容而言描述一个概念。“不死的”这一表述根本不能使人认识到,由此对象那里的一种纯然的不存在得到了表现,而是使一切内容都未受触及。与此相反,一种先验的否定意味着先验的肯定与之对立的不存在自身,先验的肯定是一个某物,该某物的概念自身就已经表达着一种存在,从而被称为实在性(物性),因为惟有通过它,而且就它所及,对象才是某物(物),与此相反,对立的否定意味着一种纯然的阙如,而且在仅仅思维它的地方,被表现的是一切事物的取消。

不言而喻,理性为了它的这一目的,即仅仅表现事物必然的普遍规定,并不预设这样一个符合理想的存在者的实存,而是仅仅预设它的理念,以便从普遍规定的无条件的总体性中引申出有条件的总体性,亦即受限制者的总体性。因此,理想对它来说是一切事物的原型(Prototypon),而一切事物全都作为有缺陷的摹本(ectypa)从它获取其可能性的材料,而且即使或多或少地接近它,但却在任何时候都远远不能达到它。

然而,先验理念的这种应用毕竟已经超越了它的规定与许可的界限。因为理性只是把它作为一切实在性的概念奠定为事物的普遍规定的基础的,并没有要求所有这些实在性都是客观地被给予的,而且甚至构成一个事物。这样的事物是一个纯然的虚构,通过它我们把我们的理念的杂多在作为一个特殊存在者的理想中结合起来,我们并没有这样做的权限,甚至就连直截了当地接受这样一种假设的可能性的权限也没有;就像从这样一个理想得出的所有结果与一般事物的普遍规定——除了理念为此目的所必需之外——都毫无关涉,也没有丝毫影响一样。

因此,一切其他的可能性都从这一元始存在者派生出来,这准确地说也不能被视为对它的最高实在性的一种限制,就好像是对这种实在性的一种分割似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元始存在者就会被视为种种派生的存在者的一个纯然的集合体,而这按照我们以上所说是不可能的,尽管一开始的时候,我们在最初粗略的梗概中曾这样表现过它。毋宁说,一切事物的可能性都以作为一个根据的最高实在性为基础,而不是以作为总和的最高实在性为基础,而且前者的杂多性所依据的也不是对元始存在者本身的限制,而是它的完备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就连我们的全部感性以及显象中的一切实在性也都属于这一后果,它们不能作为一种成分属于最高存在者的理念。

任何一个概念,就它本身里面不包含的东西而言,是未被规定的,并且从属于可规定性的原理:在任何两个彼此矛盾对立的谓词中间,只有一个能够属于该概念。这条原理依据的是矛盾律,因而是一条纯然逻辑的原则,它抽掉了知识的一切内容,仅仅关注知识的逻辑形式。

答案自行从先验分析论的探讨中呈现出来。感官对象的可能性是这些对象与我们的思维的一种关系,其中某物(也就是说经验性的形式)能够被先天地思维,而构成质料的东西,即显象中的实在性(与感觉相应的东西),则必须是被给予的;没有这种东西,某物就根本不能被思维,从而它的可能性就不能被表象。于是,一个感官对象惟有在它与显象的所有谓词进行比较,并通过这些谓词被肯定地或者否定地表象的时候,才能够被普遍地规定。但是,由于其中构成(显象中的)事物本身的东西,亦即实在的东西,必须是被给予的,没有这种东西事物就根本不能被思维;而一切显象的实在的东西在其中被给予的东西,是惟一的包囊一切的经验,所以,感官一切对象的可能性的质料就必须被预设为在一个总和中被给予的,经验性对象的一切可能性、它们彼此之间的区别以及它们普遍的规定所依据的都只能是这个总和的限制。如今,事实上除了感官的对象之外,没有别的任何对象能够被给予我们,而且除了在一个可能经验的关联中之外,也不能在任何地方被给予我们,因此,如果不预设一切经验性的实在性的总和为自己的可能性的条件,就没有任何东西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对象。按照一种自然的幻觉,我们如今把这视为一条必然对一切事物完全有效的原理,但它真正说来却只对作为我们感官的对象被给予的事物有效。因此,我们将通过除去这种限制,把我们对于作为显象的事物之可能性的概念的经验性原则视为一般事物的可能性的先验原则。

由于我们也不能说,一个元始存在者是由诸多派生的存在者组成的,因为后者中的每一个都以前者为前提条件,从而就不能构成前者,所以,元始存在者的理想也必须被设想为单纯的。

但是,我们据此把一切实在性的总和的这个理念实体化,则是因为我们辩证地把知性的经验应用的分配的统一转变为一个经验整体的集合的统一,并根据这个显象的整体思维一个单一的、自身包含着一切经验性的实在性的事物,该事物此后被凭借上面已经论述的先验偷换,与一个居于一切事实的可能性之巅、为一切事物的普遍规定提供实在条件的事物的概念相混淆(因此,最实在的存在者的这个理想虽然是一个纯然的表象,却首先被实在化,也就是说被当做客体,然后被实体化,最后通过理性向着统一性之完成的自然进步,如我们马上要引证的那样,甚至被人格化;因为经验的范导性统一并不基于显象自身(惟独感性),而是基于其杂多通过知性(在一个统觉中)的联结,因而最高实在性的统一和一切事物无一例外的可规定性(可能性)似乎就在一个最高的知性中,从而在一个理智中。——康德自注)。

通过理性对一个概念的逻辑规定所依据的是选言的理性推理;在这一推理中,大前提包含着一个逻辑划分(对一个普遍概念的范围的划分),小前提把这个范围限制到一个部分,而结论则用这个部分来规定概念。一个一般实在性的普遍概念不能被先天地划分,因为没有经验,人们就不知道实在性的任何包含在那个类之下的确定的种。因此,一切事物的普遍规定的先验大前提,无非就是一切实在性的总和的表象,不仅仅是一个把一切谓词都按照其先验的内容包摄在自身之下的概念,而且是把它们都包摄在自身之中的概念;而任何一个事物的普遍规定所依据的都是对实在性的这种大全的限制,因为实在性的一些因素被归之于事物,其余的则被排除了,这与选言大前提的非此即彼和通过小前提中这种划分的种种环节之一对对象的规定是一致的。据此,理性把先验理想奠定为它规定一切可能事物的基础所凭借的应用,就类似于它在选言的理性推理中行事所遵循的那种应用;这就是我在上面奠定为对一切先验理念的系统划分之基础的命题,按照这个命题,它们被产生出来,与三种理性推理平行且相适应。

但是,任何一个事物按照其可能性都还从属于普遍的规定的原理,按照这条原理,在事物所有可能的谓词中间,如果把这些谓词与它们的对立面进行比较,就必然有一个谓词属于该事物。这依据的不仅仅是矛盾律;因为它除了在两个相互冲突的谓词的关系之外,还在与全部的可能性亦即一般事物的所有谓词之总和的关系中考察每一个事物;而由于它预设这样的可能性是先天的条件,所以它表现每一个事物,都如同该事物从自己在那个全部的可能性中所占的份额引申出其自己的可能性一样。(因此,通过这一原理,任何事物都与一个共同的相关物亦即全部的可能性相关,而全部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一切可能的谓词的材料)如果是在惟一的一个事物的理念中发现的,就会通过一切可能的东西的普遍的规定之根据的同一性来证明一切可能的东西的亲和性。任何一个概念的可规定性都隶属于排中律的普遍性(universalitas),而一个事物的规定则隶属于全称性(universitas)或者一切可能的谓词的总和。)因此,普遍的规定的原则涉及内容,而不仅仅涉及逻辑形式。它是应当形成一个事物的完备概念的一切谓词之综合的原理,不仅仅是凭借两个对立的谓词中的一个的分析表象的原理,而且包含着一种先验的预设,也就是说,一切可能性的质料的预设,这种质料应当先天地包含着任何事物的特殊可能性的材料。

仅仅描述我们理性的程序和它的辩证法是不够的,人们还必须力求揭示这种辩证法的源泉,以便能够说明这种幻相是知性的一种现象;因为我们所说的理想,其根据在于一种自然的、而非纯然任性的理念。因此我问:理性何以能够把事物的一切可能性都视为派生自一个惟一的作为基础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派生自最高实在性的可能性,并在这种情况下预设后者是包含在一个特殊的元始存在者里面的?

于是,除非以相反的肯定作为基础,没有人能够确定地设想一种否定。天生的盲人不能对黑暗形成丝毫的表象,因为他没有光明的表象;野蛮人不能对贫穷形成丝毫的表象,因为他不知道富足(天文学家的观察和计算已经教导了我们许多值得惊赞的东西,但最重要的是他们为我们揭示了无知的深渊,没有这种知识,人类理性绝不能想象这一深渊有如此之深,对此的反思必然在对我们的理性应用的终极目的作出规定时造成一种巨大的变化。——康德自注);无知者对他自己的无知没有概念,因为他对知识没有概念,等等。因此,种种否定的一切概念都是派生的,而实在性则包含着一切事物的可能性和普遍的规定的材料,可以说是包含着其质料或者先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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