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一个与某事物相矛盾的谓词不属于该事物”这个命题,就叫做矛盾律,它是一切真理的一个普遍的、尽管纯然否定的标准,但之所以仅仅属于逻辑,也是因为它所适用的知识纯然是一般的知识而不论其内容,并断言矛盾将完全毁掉和取消知识。
因此,我们也必须承认矛盾律是一切分析知识普遍的和完全充足的原则;但是,它作为真理的一个充足标准的威望和可用性也不可能走得更远。因为,根本不可能有任何知识与它相抵触却不自我毁灭,这固然使矛盾律成为我们知识的真理性的conditio sine qua non[必要条件],但却没有使它成为其规定根据。既然我们本来只讨论我们知识的综合部分,所以我们虽然在任何时候都注意不与这条不可侵犯的原理相抵触地行动,但就这样一类知识的真理性而言却永远不能指望从它那里得到一些启发。
但是,人们毕竟也可以对矛盾律做一种积极的应用,也就是说,不仅仅为了清除虚假和错误(如果这错误是基于矛盾的),而且也是为了认识真理。因为如果判断是分析的,则不论它是否定的还是肯定的,它的真理性在任何时候都必然可以按照矛盾律得到充分的认识。因为对立在任何时候都已经被作为概念存在于客体的知识中,并在其中被思维的东西所正确地否定,而概念本身却必定必然地被它所肯定,因为概念的对立面是会与客体相矛盾的。
无论我们的知识有哪种内容,也无论这种知识如何与客体发生关系,我们一切一般而言的判断的普遍的、虽然只是消极的条件都是:它们不自相矛盾,否则,这些判断自身(即使不考虑客体)就什么也不是。但是,即便在我们的判断中没有矛盾,它也毕竟依然能够像对象并不造成的那样来联结概念,或者并没有一个不论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根据被给予我们来赋予这样一个判断以权利;于是,一个判断不论怎样没有任何内在矛盾,也毕竟可能或者是错误的,或者是没有根据的。
但是,这条著名的原理虽然被剥夺了一切内容,而且纯然是形式的,但它的公式却毕竟包含着由于不小心而以完全不必要的方式混进它里面的一种综合。这个公式就是:某物不可能同时是且不是。在这里,无可置疑的确定性(通过不可能这个词)是以多余的方式附加上的,毕竟这种确定性本身由命题出发就必然是不言而喻的了。除此之外,命题还受到时间的条件的浸染,仿佛是说:一个等于A的事物是等于B的某物,就不能在同一时间里是非B;但是,它完全可以前后相继地是二者(既是B又是非B)。例如,一个人是年轻的,就不能同时是年老的,但同一个人完全可以在一个时候是年轻的,在另一个时候是不年轻的,即是年老的。现在,矛盾律作为一个纯然逻辑的原理,必须把自己的说法根本不限制在时间关系上,因此这样一个公式是与它的意图根本相悖的。误解纯然来自:人们把一个事物的谓词首先与他的概念分离开来,然后又把这个概念的对立面与这个谓词结合,这个谓词绝不造成与主词的矛盾,而是仅仅造成与主词已经同自己联结起来的谓词的矛盾,而且只是在第一个谓词和第二个谓词同时被设定的情况下才是如此。如果我说:一个人是无学问的,就不是有学问的,那么就必须伴有同时这个条件;因为此人虽然在一个时候是无学问的,但却在另一个时候完全可以是有学问的。但如果我说:没有一个无学问的人是有学问的,那么这个命题就是分析的,因为这个标志(无学问)由此开始就参与构成主词的概念;而在这种情况下,否定命题就直接从矛盾律得出,而不用附加同时这个条件。这也就是我在上面改变了矛盾律的公式,以使一个分析命题的本性由此清晰表现出来的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