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内部与外部。就一个纯粹知性的对象而言,只有(就其存在来说)同任何与它不同的东西都没有任何关系的东西,才是内在的。与此相反,空间中一个substantia phaenomenon[作为现象的实体]的内在规定无非是一些关系,而且它们本身也完全是纯粹关系的总和。我们认识空间中的实体,也只是通过在空间中起作用的力,或者驱使其他实体到它那里(吸引),或者阻止进入它(拒斥和不可入性);我们并不认识构成在空间中显现并被我们称为物质的实体之概念的其他属性。与此相反,作为纯粹知性的客体,任何实体都必须具有内在的规定和关涉内部实在性的力。然而,除了我的内感官向我呈现的那些之外,也就是说,除了要么本身是一个思维,要么与思维类似的东西之外,我还能设想什么内在的偶性呢?因此,莱布尼茨由于把实体设想为本体,所以就把所有的实体都变成了具有表象能力的简单主体,甚至在他于思想中把一切能够表示外部关系的东西、进而也把复合都从物质的组成部分中除去之后,把物质的组成部分也变成了这样的简单主体,一言以蔽之,变成了单子。
在所有客观的判断之前,我们对概念进行比较,以便为了全称判断而得到(诸多表象在一个概念之下的)同一性,或者为了产生特称判断而得到它们的差异性,得到一致而能够从中产生肯定判断,得到抵触而能够从中产生否定判断,等等。从这一理由出发,我们看来应当把以上所述的概念称为比较概念(conceptus comparationis)。但是,由于如果关键不在于概念的逻辑形式,而在于其内容,也就是说,在于事物本身是同一的还是差异的,一致的还是抵触的等等,事物与我们的知识能力就可能有两种关系,亦即与感性的关系和与知性的关系,但它们相互归属的方式则取决于它们所属的位置,所以,惟有先验反思、亦即被给予的表象与这种或者那种知识能力的关系,才能规定这些表象相互之间的关系;而事物是同一的还是差异的,是一致的还是抵触的等等,并不能立刻从概念本身通过纯然的比较(comparatio)来澄清,而是惟有首先通过辨别它们所属的知识能力,借助于一种先验反思(reflexio)才能澄清。因此,人们虽然可以说:逻辑反思是一种纯然的比较,因为在它这里,完全抽掉了被给予的表象所属的知识能力,所以它们就此而言按照它们在心灵中的位置应当被当做同类的来对待;但是,先验反思(它关涉到对象本身)包含着表象彼此之间客观的比较之可能性的根据,从而与逻辑反思截然不同,因为它们所隶属的知识能力并不是同一种知识能力。这种先验反思乃是一种义务,凡是想先天地对事物作出某种判断的人,都不能回避这种义务。现在,我们就要来履行这种义务,对于规定知性的真正任务来说,由此将得到不少的启发。
2.一致与抵触。如果实在性仅仅为纯粹知性所表现(realitas noumenon[作为本体的实在性]),那么,在种种实在性之间就不能设想任何抵触,也就是说,不能设想这样一种关系,即当它们被联结在一个主体中时,彼此抵消其结果,亦即3-3=0。与此相反,显象中实在的东西(realitas phaeno~menon[作为现象的实在性])相互之间当然可能处在抵触之中,如果联结在同一个主体中,一方就完全或者部分地抵消另一方的结果,例如在同一条直线上的两个运动力,如果它们在相反的方向上或者牵引或者压迫一个点的话;或者还有平衡痛苦的娱乐。
反思(reflexio)并不与对象本身相关,以便径直从它们获得概念,相反,它是心灵的一种状态,我们在这种状态中首先要发现使我们能够达到概念的诸般主观条件。反思是被给予的表象与我们不同的知识来源的关系的意识,惟有通过这种意识,各种知识来源的相互关系才能够得到正确的规定。在对我们的表象进行一切进一步的探讨之前,首要的问题就是:它们是在哪一种知识能力中联结起来的?它们被联结或者被比较,所面对的是知性还是感官?某些判断是从习惯出发被接受的,或者是由于偏好联结而成的;但是,由于没有反思先行或者至少批判地继之而起,所以它们被视为起源于知性。并不是所有的判断都需要一种探究,也就是说,需要注意真理性的根据;因为如果它们是直接确定的,例如两点之间只能有一条直线,那么,对于它们来说,除了它们自己所表达的之外,不可能显示更为切近的真理性征兆了。但是,一切判断、甚至一切比较,都需要一种反思,也就是说,需要对被给予的概念所隶属的知识能力作出辨别。我用来使一般表象的比较与在其中进行这种比较的知识能力相对照、且用来辨别这些表象是作为属于纯粹知性的还是属于感性直观的而相互进行比较的行动,我称为先验的反思。但是,种种概念在一种心灵状态中能够相互归属的关系,就是同一性与差异性、一致与抵触、内部与外部、最后还有可规定者与规定(质料与形式)的关系。对这种关系的正确规定依据的是:种种概念是在哪一种知识能力中主观上相互归属的,是在感性中还是在知性中?因为知识能力的差异造成了人们思维这些关系的方式上的重大差异。
1.同一性与差异性。如果一个对象多次被展示给我们,但每次都是以同样的内在规定(qualitas et quantitas[质与量]),那么,当它被视为纯粹知性的对象的时候,它就总是同一个对象,不是多个事物,而仅仅是一个事物(numericaidentitas[数字上的同一性]);但是,如果它是显象,那么,关键就不在于概念的比较了,而是无论就概念来说一切如何同一,毕竟这显象在同一时间里位置的差异仍然是(感官)对象本身数字上的差异的一个充分根据。例如,就两滴水而言,人们可以抽掉一切内在的差异(质的差异和量的差异),要把它们视为数字上有差异的,只要它们在不同的位置上同时被直观就够了。莱布尼茨把显象当做物自身,从而当做intelligibilia[理知物],也就是说,当做纯粹知性的对象(尽管他由于它们的表象模糊不清而赋予它们现象的名称),而在这里,他的不可辨别者的命题(principium identitatis indiscernibilium[不可辨别者的同一律])当然是无法反驳的;但是,既然它们是感性的对象,而且知性就它们来说不具有纯粹的应用,而是只有经验性的应用,所以,多与数字上的差异就已经通过作为外部显象的条件的空间本身得到了说明。因为空间的一个部分,虽然可能与另一个部分完全相似和相等,但毕竟是外在于它的,并且恰恰因此而是一个与它不同的部分,后者加在它上面,就构成一个更大的空间;因此,这一点也必定适用于同时在空间的不同位置上的一切,哪怕它们除此之外可能是相似和相等的。
4.质料与形式。这是两个为其他一切反思奠定基础的概念,就此而言它们与知性的任何应用都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前者表示一般可被规定者,后者则表示前者的规定(二者都是在先验的意义上说的,因为人们抽掉了被给予的东西的一切区别及其被规定的方式)。从前,逻辑学家们把普遍的东西称为质料,而把特殊的区别称为形式。在任何判断中,人们都可以把被给予的概念称为逻辑质料(即判断的质料),把它们(凭借系词)的关系称为判断的形式。在任何存在物中,其成分(essentialia[实质性的东西])就是质料,其成分被结合在一个事物中的方式就是本质性的形式。就一般事物而言,未加限制的实在性也被视为一切可能性的质料,其限制(否定性)则被视为一事物与他事物按照先验概念区别开来所借助的那种形式。也就是说,知性首先要求某物被给予(至少在概念中),以便能够以某种方式规定它。因此,在纯粹知性的概念中,质料先行于形式,而莱布尼茨也就因此缘故首先假定有物(单子),并且在里面假定物的一种表象能力,以便事后在此之上建立物的外部关系和它们的各种状态(即各种表象)的共联性。因此,空间和时间,前者惟有通过种种实体的关系,后者则通过种种实体各种规定相互之间的结合,才作为根据和后果而是可能的。事实上,如果纯粹知性能够直接与对象相关,而且空间和时间是物自身的规定的话,事情也必然会是这个样子。但是,如果它们只不过是感性直观,我们在其中所规定的对象都仅仅是显象,那么,直观的形式(作为感性的一种主观性状)就先行于一切质料(感觉),从而空间和时间就先行于一切显象,先行于经验的一切材料,毋宁说首先使经验成为可能。理智论哲学家不能忍受形式应当先行于事物本身并规定事物的可能性,当他假定我们直观事物如其所是(尽管是以含混的表象)时,这是一个完全正确的批评。但是,既然感性直观是一个完全特殊的主观条件,先天地是一切知觉的基础,并且原初就是其形式,所以,形式就是独自被给予的,质料作为基础(如人们根据纯然的概念必然作出的判断那样)是大错特错的,毋宁说,质料的可能性倒要以一种形式的直观(时间和空间)已经被给予为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