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伦理学
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于1820年出生在英国德比,是一个教师家庭的孩子。他的学术资质似乎是从父亲那里继承来的,他父亲被描述为一个拥有良好的文化和独立思想的人,并且他教学生去思考而非去记忆的做法对斯宾塞的教育观点有影响。由于斯宾塞体质虚弱,他的父亲并不催促他学习,并且我们听说他在学校里边懒惰、执拗、精神涣散、不守纪律。在父亲的指导下,他在课堂之外取得了更好的进步,父亲教他在自然中学习,鼓励他收集的欲望,并引导他做物理和化学实验。此后(1833年~1836年)斯宾塞接受了叔父托马斯·斯宾塞的教导,托马斯是一名英国国教牧师,具有为公精神和民主理想,他为斯宾塞入剑桥打下了基础;但斯宾塞拒绝去一个以他不感兴趣的方式授课的地方。他能够把握原则得出结论,在数学和力学方面超越了自己的同学,但他不喜欢记忆词汇和语法规则。他的作品显示了他接受的训练的影响:他是独立的、原创的、自然的。1837年,他开始辅助父亲教书,并学习了土木工程。他时断时续地从事教学工作直到1846年,而后投身报刊界。空闲时间都被他用来学习地理和其他学科。他的第一部吸引了为数不多却是思想界精英的伟大著作是《社会静力学》(1848年~1850年)。1852年,斯宾塞放弃了《经济学家》的编辑职务,将余生投入到了酝酿其综合哲学体系的工作中,体系大纲发表于1860年。为了出版自己的著作,他在经济上损失严重,而他的文学尝试也颇不成功,直到一个美国的崇拜者安排在美国为他出书时才有起色。斯宾塞于1903年逝世。
第六节 生物学
哲学的职分就是要拟制出根基于意识之中的观念体系,揭示出我们的基本直觉的含义,并构建出一个相互关联的命题体系。思想有效性的标准就是它的必然性。一方面,对真理的验证即反面的不可想象性,另一方面,就是结果与我们的实际经验的符合。斯宾塞采用理性主义标准的同时也采用了经验主义的标准。
第十节 政治学
这种改观后的实在论,如斯宾塞所称呼的那样,取代了素朴的实在论。它认为,在我们意识中被代现的那些事物不是客观实在的影像、副本或图片,而是标志物,这些标志物与实在本身的共同之处可谓微乎其微,就像字母与它们所标志的心灵状态一样。意识之外有某物存在,这是一个无法避免的结论;舍此而采用其他的思路,就是在设想变化的发生无需先行的前件。“存在着某种本体论秩序,从其中产生了我们认作空间的现象界秩序;存在着某种本体论秩序,从其中产生了我们认作时间的现象界秩序;存在着某种本体论关系,从其中产生了我们认作差异的现象界关系。”这样一种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受到了很大的局限,但它是对于我们有用的唯一知识。我们并不知道外部的推动者自身,而只知道它们之间持久关系,并且我们可以拥有关于这种关系的知识。对于真实的存在的永远在场的感觉正是我们的理智的基础。对于—持续存在并且独立于我们的知识的特殊条件—这样一种东西的感觉会永远伴随我们。我们无法对这种绝对存在形成概念;我们形成的关于它的任何概念都彻底与它不一致。我们不可能根除对于存在于现象背后的实在的意识,从这种不可能性中导出了我们对于实在的不可摧毁的信仰。
绝对者或不可知之物在对立对称的两组事实之间展现自身:主观和客观、自我和非我、心灵和物质。但那是在两方面表现自身的同一种力量或能量;我们所思维之物与我们的思维自身是不同种类的力量;物理的和心理的事物都受到同样的经验规律的支配。如果心理的和物理的事物被认为是绝对者的不可归约的两个阶段,那么,心灵就不可能是从物质中派生出来的;物质的无法转变成心理的,就像运动转化为能量那样。在《第一原理》和《心理学》的早期版本中,斯宾塞假定转化是可以发生的;事后他发现以物理方式阐释的能量守恒原则无法解释意识。但是他继续将以物质、运动和力之类的术语表述的进化论公式运用到了包括生命、心灵和社会在内的所有现象之中。正是这样的做法使得他的体系具有了唯物主义的表象,并因此而时常受到攻击,尽管他自己警告我们不要以这种方式进行解读。绝对是不可知的;我们可以用唯物主义或者唯灵论的术语来解释它,但无论是哪种情形,我们都不过是在使用符号而已。一种能量在我们身上产生了某种作用,这种能量的性质我们无从得知,我们也无法将这种能量设想为是受时空限制的。我们用物质、运动和力之类的术语来概括其中最普遍的作用;在绝对产生的作用中存在着某些相似的关联,其中最恒常的那些关联被拟定为具有最高确定性的规律。
第五节 进化的规律
物理学如实研究外部现象;心理学如实研究内部现象;生理学则研究内部和外部之间的关系和联系。主观心理学是内省式的:它研究—伴随着内部关系对于外部关系的可见调整的—情感、观念、情绪和意志,并且探究意识状态的起源和相互关系。物理事件和神经活动是同一种变化的内外两个方面。被客观地看作是神经变化的东西,在主观方面看,则是一种意识现象。客观心理学并不这样研究精神过程,而是在它们同人类和动物行为的关系中加以考虑。作为生物学的一部分,它将精神现象作为功能来考察,通过这些功能,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得到了协调。
第三节 力的持久性
从这些前提出发,斯宾塞驳斥现代的社会主义国家。他认为,无所不包的国家功能是低级社会类型的特点;向着更高的社会类型进步的标志就是放弃一些功能。公民结合体必须维持这样的条件,在此条件下每位公民都能够获得最丰富的可能生活,并与其同胞的最丰富的生活相协调。国家必须阻止内部的侵犯行为,并保护其成员免受外国入侵;当国家的功能越出此范围,它就践踏了正义。事实证明,国家功能的扩张总是灾难性的,只有以平等思想为指导的立法才被证明是成功的。此外,不同的非政府机构在竞争的压力下运行得最好。竞争迫使它们进行改进,迫使其利用可以得到的最好的技术,并保证最优秀人员从事公共服务。人们的社会和经济需求在这种途径下能够得到最大的满足。最后,国家干预对于个体的道德个性具有邪恶的影响。我们从未开化的往昔传承来的本性依然同不完全文明的当今时代极不完善地组合在一起,如果任其自行发展,就将会渐渐调整自身以适应一个充分文明化的未来的需求。在过去的几千年中,社会风教已经取得很大的成绩,在时代的推进过程中,它将会在没有国家控制和干预的情况下继续发挥作用。有足够的证据显示,人为的埏埴所取得的成就无法与自然的陶铸相提并论。斯宾塞对社会主义的所有方面均深恶痛绝;他认为社会主义终将到来,并且它将是人类的巨大灾难,因此之故,也不可能长久存在。他并不反感互助和自愿合作;事实上,他认为作为工业主义之特征的自愿合作最终会取得统治地位,并且,在这样的合作社会之中,成员将被塑造为群体的目的服务,因为经由自我调整和自愿合作,这种塑造会自然而然地得以实现。在社会、经济和政治领域,斯宾塞忠于放任自由理论,并认为只有通过让个人实现自身的救赎,而不是由政府来施加不必要的干预,才能够实现普遍的幸福。
当外在影响的数量如此众多,以至于必须按照次序加以排列的时候,意识就出现了,此时的有机体,若没有这种有秩序的安排,就无法适应环境。因此,意识就被定义为调整依序排列的内在状态以适应外在状态的一种形式。但意识并不是一组单纯的情感和观念,它们背后有实体性的东西或具有结合作用的媒介,然而,这种东西是不可知的,道理依旧,所有终极的事物都是不可知的。但是,我们可以研究那些实体借以显示自身的变化状态或者调整过程。心理学的责任就是揭示意识的单位,它是意识的构成元素。对意识的现象学层面的分析揭示出了终极单位,斯宾塞将之视为“与我们所谓的神经冲击处于同一等级的东西”—是神经冲击的心理对等物。正如不同的感觉是由共同的单位构成的一样,知觉也是由感觉原子或感觉单位构成的。我们把物质原子认知为阻力,与我们自己努力的感觉相类比;也就是说,我们把自己的活动意识读入其中。斯宾塞在意识生命中发现了出现于所有相对实在中的同一特征:集中、分化和确定;意识是一种进化,并且只有作为发展过程才能理解,作为一个连续的渐变的序列,从反射行为到本能、记忆和理性。这些都不过是智力的不同等级和阶段,无声无息地从其一向另一过渡,并与不断增强的复杂性和外部条件的分化相对应。比如,记忆和理性就来自本能。最初的推理完全是本能的。由于环境的复杂性而使得自动行为无法实现的时候,意志就出现了。我们已经见识了斯宾塞是如何从种族经验中派生出知识原则的。以同样的进化论方法,他解释了情感;愤怒、正义和同情是个体所本有的,是种族所习得的,也是我们的祖先与环境持续不断的斗争的结果。
第四节 心灵与物质
第八节 外部世界
斯宾塞的著作有:《政府的适当权力范围》,1842年;《社会静力学》,1850年;《心理学原理》,1855年;《论教育》,1858年~1859年;《第一原理》,1860年~1862年;《生物学原理》,1864年~1867年;《社会学原理》,1876年~1896年;《伦理学原理》,1879年~1893年;《个人对国家》《论文集》,第5版,共3卷,1891年;《事实与评论》,1902年;《自传》,共两卷,1904年。
这样一种研究会使我们把行为界定为适应目的的活动或者活动对目的的适应,并且将证明最高程度的进化—因此也是最好的伦理行为—是这样的:它使个体及其子孙、乃至他生活于其中的人群的生命更为丰富、更为长久。在永久和平的社会中,进化达到了极限,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在不妨碍他人实现目标的情况下实现自己的目标(正义),社会成员在追逐目标的过程中互相帮助(仁爱)。凡是有助于每个社会成员的协调适应的事物,都会提升总体的协调适应,并有助于使所有人的生命更为完善。我们假定生命带来幸福多于苦难(乐观主义),并在此基础上将服务或妨碍生命的行为称为善的行为或恶的行为。总体说来,善的就是可供享受的(享乐主义)。只有当行为能够导向未来的幸福并且在当下即是快乐的时候,它才是完全正确的。有一大部分人类行为并不是绝对正确的,而只是相对正确,因为它们包含有痛苦在内。绝对伦理学的理想标准拟定了在彻底进化的社会中完全适应的人的行为准则。这样一种绝对准则使我们能够解释真实社会的现象,当社会处于过渡阶段时,充满了因缺乏协调适应而带来的苦难。这一准则也为接近正确的结论提供了基础,那是关于现实社会的反常性质的结论和最趋向于正常方向的行为轨迹的结论。
力分为两种:物质借以向我们展现为存在的那种力,和物质借以向我们展现为作用的那种力;后者被称为能量。能量是微粒运动和大体积物质运动所表现的能力的通称。每一种力的出现都可以解释为是先行的力的结果,无论其是无机的运动、动物的运动,还是思想或感情。心理能量和身体能量要么与产生它们的某种能量以及它们所引发的某种能量有着量的关联;要么,无物必须生出某物,而某物又变化为无物。我们要么否定力的持久性,要么就得承认:任何一种物理或心理的变化都是由某种先行的力所引发的,给定量的如此这般的力只能够产生不多也不少的如此这般的物理和心理变化。
研究著作有:F.H.Collins的《综合哲学摘要》(包含斯宾塞所做的前言,概括了他的哲学),第5版,1905年;W.H.Hudson的《斯宾塞哲学导论》,1900年;D.Duncan的《斯宾塞的生平及书信》,1912年;J.Royce的《赫伯特·斯宾塞》,1904年;J.Rumsey的《斯宾塞的社会学》,1934年;E.Asirvatham的《斯宾塞的社会正义理论》,1936年。
物质不灭意味着物质作用于我们的那种力是不灭的。这一真理经由对于先验认知和后验认知的分析而变得非常明显。另一普遍真理是运动的连续性。某物—在此即运动—居然化为无物是不可想象的,然而运动却是不断地消失的。事实上,穿越空间的平移本身并不是一种存在,因此,运动的终止,就其被单纯地看作平移而言,就不是存在的终止,而是某种存在符号的终结。换言之,运动中的空间因素本身并不是一项事物。位移不是一种存在,而是存在的表现。这种存在可能会停止以平移的方式表现自身,但只能通过将自身表现为张力来实现。活动的原理是不可见的,它时而表现为平移,时而表现为张力,但常常是两者兼有;在运动中展现出来的活动原理是我们主观努力感觉的客观关联物。运动的持续性确乎是以力的方式为我们所认识的。
有机形式并不是从无机物中产生的,而是在外在原因的影响下,从原始的无结构的有机物质或具有同质性的原生质中产生的。有机组织内的差异的产生遵循进化的普遍原则的运作;也就是说,原始的异质物质在分化。物种的出现起因于有机物和外在世界的相互作用。形态学和生理学的分化是外在力量变化的直接结果;天文、地理和气象条件变化缓慢,但它们已经持续变化了千百万年。有机体通过外在原因的作用而发生变异,并且,如果是适应性的变异,就会通过自然选择而被保存下来。通过各个部分的持续作用(功能先于结构的原则),在构成有机体的生理单位的关系中,出现了变化,并且这些变化被传递给了后代—遗传习得特征的理论。斯宾塞认为,自然选择本身不足以解释物种起源,达尔文夸大了这一间接进化模式的影响。有机体调整自身以适应外在影响,而且这样的调整能够在有机体中造成新的平衡状态。
这一客观的能量,是主观的情感力量的关联物,必须被看作是持久的。认为某物会变成无物是无法想象的;因为当我们说某物变为无物时,我们是在两个实存之间建立一种关系,而其中一个实存是不存在的。力的持久性是指超越我们的知识和知觉的某种原因的持久存在。在我们断定它的时候,我们就断定了一种没有开端和结束的无条件的实体。在背后支撑着经验而又超越经验的唯一真理就是力的持久性。它是经验的基础,因此必须是对经验进行任何科学组织的科学基础。终极的分析必然会引我们与这一力量照面;我们的理性综合必须建构在它的上面。
第七节 心理学
在《伦理学资料》的前言中,斯宾塞宣称他作为一个综合哲学家的任务的所有先前部分,都是它的道德原则的辅助。自从他的第一部著作—《政府的适当权力范围》(1842年)—问世之后,他的目的始终是为关于一般行为的正确与错误的原则找到一个科学的基础。为了理解道德行为的意义,他告诉我们,我们必须把行为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即所有生物的行为以及行为的进化,并且我们必须从物理学、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的方面来审视它;换言之,在参照其他学科成果的情况下进行研究。
生命是对外在关系或环境关系的持续不断的内在调整或生理调整。生物不仅接受影响,也因之而经历变化,这就使得它能够以特定的方式对外部世界的相应变化作出反应。也即是说,生物体内发生的内在变化使之适应了外在关系:内部事件和外部事件之间存在着双向关系。若非是进化出了一套内在关系体制以对应外在关系,生物就无法保存自身。这种内外关系的关联越是紧密,生物发展的程度就越高。最完美的生命在内在关系和外在关系之间拥有完全的适应和协调。
伦理理想于是乎就是造就幸福且完善的个人,以及最适应的个体的生存和最适应的变异的流布。只有当每个个体都接受—得自其本性和出自本性的行为的—利益和恶果之时,才能够实现这一目的。但是,既然群体生活对于最适者生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每个个体都必须把他的行为置于约束之下,以便它不至于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他人的同等行为。在防御战争之中,个人会受到更大的限制,乃至于被要求牺牲生命。因此,正义就在于使得每个成熟男人能够在不侵犯他人的同等自由的条件下为所欲为。权利,名副其实地说,是同等自由律的附件:每个人都有权在某一限度内行动,而不可超越它。
第二节 知识的相对性
如果知识在上述意义上是相对的,那么,我们就只能认识一定范围内的事物和有限的事物。绝对、无限和第一因均无法认知,因为无法将之与其他任何事物进行比拟或区分。然而,我们却总是能够把事物同绝对联系起来;的确,我们必须有一个绝对者以便同这些事物相关联。若不是与一个真正的非–相对者关联起来,相对自身就是不可想象的—相对以绝对为前提。因此,我们能够依照事物的彼此关系以及它们与绝对的关系来认识事物。如果我们不能将之与绝对者相关联,也就无法认识它们;的确,它们自身就会成为绝对者。我们形成了支撑所有现象的实体意识。根本不可能消除那种存在于现象背后的实在观念;并且这种不可能性产生了对于那种实在观念的不可摧毁的信仰。因此,斯宾塞坚持实在论。然而,绝对自身无法与任何事物发生关联:既然没有可以将之引出的头绪,它就是不可知的。绝对的不可知性不仅从人类智力的本性中得到了推演证明,也经由科学事实而被归纳证明:我们无法理解终极的科学观念,比如时间、空间、物质、运动、力和心灵的起源。
与汉密尔顿一样,斯宾塞关注知识的相对性,并论证说这一结论可以通过对思维过程的审查和思想成果的分析推导出来。解释是具有相对性的事件,并且进行解释的基本原则是无法解释的。我们获得的最普遍的认知无法被纳入到一个更具普遍性的认知之中,因此也无法被理解、被阐释或说明。解释最终必然会引我们走向无法解释的事物;而我们所能够得到的最深刻的真理必然是无法解释的。此外,思维过程本身包含着关系、差异和相似;凡无此表现的事物,均无从认知。思维就是进行关联的过程,除了关系之外,思想没有表达出任何多余之物。我们用以揭示相似和差异的基本思维行为是我们知识的基础,既包括知觉知识,也包括推理知识。没有了这种基本的思维行为,哪一种知识都将不复存在,因此,必须预设心灵的这一主要功能的有效性。
斯宾塞把英国传统功利主义的享乐主义教导同强调生存与适应的新进化论结合起来,创造了一套进化式的享乐主义。这种结合而成的伦理理论之所以可能,在他看来,是因为最高形式的进化行为能够产生最大量度的幸福。他也把自己的理性论功利主义同其前辈的经验论功利主义区分开来;他的伦理体系是理性的,因为他是从各门科学提供的基本原则中推演出了道德原则。
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形成关于绝对者的任何概念,却不是否定其存在的理由。科学和宗教能够在这一点上达成一致:一切现象背后有着一个绝对的存在。宗教竭力向我们阐释这个普遍的实体;为我们提供了关于它的各种定义,但是,宗教越是趋向高级,它就越是发现绝对者是彻底的神秘。思想也在继续寻找对它的定义,以形成关于它的概念,如此做法无可厚非,只要在心中切记下述事实:人们用以表述它的所有形式都仅只是符号而已。我们被迫将它含含糊糊地认知为肌肉紧张或主观情感活动的客观关联物,即能量或力量。本体和现象是统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只是后者的真实性次于前者而已。
斯宾塞也与经验主义者不同,他试图把知识建立在康德所谓的心灵的先验形式之上,并把其功能归约为简单的原则。在这方面,他受到了批判哲学的影响,他主要是通过汉密尔顿的著作认识了批判哲学。他认为,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来源于思想的基本活动;即便是试图否定知识之可能性的怀疑论者也要以思维的基本功能为其前提。若不是心灵要求逻辑的一致性并且具有揭示相似和差异的能力,知识就是不可能的。没有任何一项功能是个人经验的结果。通过运用进化论假说,斯宾塞试图将它们解释为族类经验的结果,如此一来,便在经验主义的立场上调和了直觉主义和经验主义。经验的绝对齐一性催生了思想的绝对齐一性。外部的齐一性在不计其数的年代中重复出现,就形成了固定的观念联想和必然的思想形式。在今天,没有心灵的先验综合就不可能实现联结,但在知识初生之时这种联结是如何实现的,斯宾塞并没有告诉我们。他也没有把知识的有效性建立在遗传的基础之上:原则是对人类在不计其数的年代中传承的经验的概括,但这一事实本身并没有保证这些原则是绝对真理。
第一节 关于知识的理想
斯宾塞坚持认为,道德的终极目标始终是社会群体或成员的幸福感,而不仅仅是社会福利。社会的福利作为整体是实现成员福利的途径,因此,凡是威胁到总体的事物,同时也有害于其成员。在社会进化的早期阶段,利己主义强烈而利他主义微弱;这就说明了为什么相对道德准则强调那些由于同胞的在场而对行为施加的约束。道德准则禁绝侵犯行为,出于合作(正义)考虑而对个人行为施加限制,并责成推进福利(仁爱)的自发努力。正义和仁爱的根源在于同情心。既然理想是最大程度的个人幸福和完善,利己主义就不可避免地要先于利他主义;每个人都享受自己本性所带来的好处,同时也要准备好忍受自己本性所带来的恶果,无论此本性是习得的还是遗传的。但利他主义对于生命的进展和幸福的增加也是至关重要的,自我牺牲和自我保存同样原始。每个成员在社会中获得的利己主义满足都要依赖这样一些利他主义的行为:行为公正、保障正义的实现、支持并改良司法机构,并在身体、智力和道德方面使他人得到提升。纯粹的利己主义和纯粹的利他主义都同样是不合理的。随着社会规训的加强,人们将会逐渐自发地追求同情之快乐,并发现它有利于彼此双方。最后,乌托邦的平衡和谐将会实现,每个社会成员都热衷于放弃自己的利己主义的权利,而其他人却出于利他主义而不允许他这么做。
斯宾塞称自己的哲学为综合哲学,并认为这样一种大全科学的功能就是将得自各门具体科学的普遍真理整合成一个统一的体系。就此而言,他不同于汉密尔顿和穆勒。汉密尔顿根本没有提出任何哲学体系,并认为人类的能力不可能完成这一任务,绝对是不可知的。穆勒批评孔德在试图统一各门科学的时候堕入哲学之中。尽管穆勒也设想了一个由他的道德科学逻辑的普遍原理统和在一起的理想真理体系,并且也暗示了关于自然的先验科学的可能,但他没有去尝试将自己的思想体系化;从他的总体立场来看,根本就不可能实现这样一个大全性的综合,他的前辈休谟早就清晰地看到了这一点。
认为我们原本只意识到感觉,并从感觉中推论出了外部物体的存在,这是不正确的。唯心主义是一种语言的痼疾;它只在语词中活动,却不在思想中活动。理性一旦颠覆了知觉的断言,也就摧毁了自身的权威性。实在论由意识的基本法则强加于我们,此法则是理性的普遍公设。我无法想象看到并感受到的物体是不存在的。我们被迫去设想一个超心理的实在,被迫将之设想为力,设想为主观的力感或肌肉紧张感的客观关联物,我们在自身中体验到这些感觉,它们是不可知的客观存在或持久性实在的普遍标志。这一不可知的实在也在我们的下述观念中被标志出来:时间观念、空间观念、物质观念和运动观念。
斯宾塞的知识理想是一个完全统一的思想体系。普通人的知识是散乱的、断裂的、前后不一的;各个不同的部分不能整合在一起。科学为我们提供了部分统一的知识。而哲学则是完全统一的知识,一个有机的体系:其问题在于揭示最高的真理,从中可以推演出机械力学、物理学、生物学、社会学和伦理学等学科的原理。这些命题都必须彼此协调。《第一原理》构成了整个体系的基础,其中推出了基础性的公理,后来被应用到了《生物学原理》《心理学原理》《社会学原理》和《伦理学原理》等著作中。《伦理学原理》一书重述了此前著作中作出的概括,以使伦理学的真理以其他所有知识领域中的结论为基础。这些学科的概括可以得到经验的证实,也可以通过第一原理演绎出来。
得自于《第一原理》的普遍原则被斯宾塞应用到了各种存在形式之中—生命、心灵、社会和行为。它们被假定为真理,并被拿来证明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和伦理学中的具体真理:后者是对前者的证实。于是,进化规律适用于所有的现象;不同研究领域中揭示出的特殊规律因此也可以被归属到普遍规律之下,或者当作是普遍规律的表现。当这些经验规律或真理被证明是普遍规律的特殊实例时,它们就以演绎的方式得到了证实。
在知识领域,我们被局限于相对的现象,局限于绝对的内在和外在表现。我们哲学家的事业就是要揭示所有现象中共有的特征,或是发现事物的普遍规律。这样的规律出现在进化规律之中。进化过程包含了不同的阶段:(1)集中,就像云、沙堆、原始星云、有机组织和社会的形成那样;(2)分化,或是物质从环境中的分离,并在自身之中形成特殊的物质;(3)确定,或是不同部分形成一个统一的、有组织的整体,其组成部分互不相同,然而彼此都处于共同关系之中。这就是进化与分解的不同,分解中只有分化,没有组合。在确定阶段,既有部分的分化,也有部分形成整体的整合或集中。在此意义上,进化就是从不确定的、不连贯的同质性状态向着确定的、连贯的异质性状态的过渡。这一规律是通过归纳法得出的,但也可以从力的持久性这一基本原则中推演出来,如我们此前所见,斯宾塞将力的持久性等同于因果律。从因果律中可以得出物质不灭和运动的连续性—潜在与实在—各种力之间的关系的持久性,力之间的对等与转化—包括心理的与社会的—运动方向的规律以及运动不停顿的节奏。普遍综合的规律就是物质和运动的连续不断的再分配的规律。进化在于物质的整合和运动的消耗;分解在于运动的吸收和物质的解体。当集中和分化达到了平衡状态的时候,进化就到达了高潮。平衡不可能长期存在,因为外在的影响总是要破坏它。换言之,分解注定要出现,整个过程会重新开始。这一切不仅适用于宇宙整体,对于在我们的经验中出现的具体部分也是如此。
因此,科学的基本原理就是能量守恒的原理:没有能量产生,也没有能量消失。斯宾塞并没有尝试用实验方法证明这条原理;事实上,照他看来,这是所有实验的前提。这是思想的必然性和基本公设:我们无法设想某物化为无物,或是无物生出某物;这条原理暗含在因果律之中,或者说是与因果律相等同的。我们被迫假定某物的持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