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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醒的力量 作者:周国平 近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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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对于法治建设的责任——推荐密尔《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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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平庸就成了现代社会占上风的势力,个人消失在人群中了,公众意见统治着世界。密尔富有前瞻性地指出,传媒极大地强化了这个趋势,公众既由传媒代表又受传媒支配,“他们的思考乃是由一些和他们自己很相像的人代他们做的,那些人借一时的刺激,以报纸为工具,向他们发言或者以他们的名义发言。”在传媒主导下,人们读、听、看相同的东西,去相同的地方,希望和恐惧指向相同的对象,拥有相同的权利和手段,在思想和存在的方式上趋于同化。密尔写这本书的时间是1859年,距今已153年,可是我们会觉得他是在说今天。其实,当年的传媒也只是不多几份报纸罢了,和我们这个网络时代完全没有可比性,而他见微知著,已经敏锐地察觉到了传媒对于公众心灵的巨大消极影响。

要形成这样一种宽容的社会氛围,根本上要靠公民的觉悟和素质。现实的情况是,人们往往对自己的个性价值也毫不尊重,就更不会懂得尊重他人的个性价值了。即使在仅仅涉及自己的事情上,也不问自己真正想要什么,什么合于我的性格和气质,什么能让我身上最好的能力和品质得到生长,而是以舆论和习俗为行为的准则,看别人都在要什么、做什么,自己也就要什么、做什么。甚至在娱乐的事情上,首先想到的也是迎合时尚。“趣味上的独特性,行为上的怪僻性,是和犯罪一样要竭力避免的。这样下去,由于他们不许随循其本性,结果就没有本性可以随循。”

在论证这个道理时,英国传统强调的是个人利益的合理性,以及保护个人利益所达成的有利于全社会的结果。同时,它亦承认民主政治是法治秩序的制度保证。密尔也不例外,但和这个传统中其他哲学家不同的是,相对于个人利益,他更强调个性价值,相对于民主政治,他更强调开明社会。我本人认为,从公民修养和公民对法治建设负有的责任之角度看,他的见解尤其值得重视。

因此,保护个人自由不能仅限于法律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也应包括社会对个性价值的尊重和对各种不同思想、言论、生活方式的宽容。密尔认为,正是这后一方面遭到了忽略。他反复强调:“人类若彼此容忍各照自己所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比强迫每人都照其余的人们都认为好的样子去生活,所获是要较多的。”“要想给每人本性任何公平发展的机会,最主要的事是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一个人只要保有一些说得过去的数量的常识和经验,他自己规划其存在的方式总是最好的,不是因为这方式本身算最好,而是因为这是他自己的方式。”

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对于为法治社会奠定理论基础的英国自由主义传统,我们当然应该有所了解。约翰·密尔被誉为英国自由主义的哲学代言人,他的《论自由》是一本特别值得推荐的公民读本。

这就要说到民主政治的局限性了。民主只是手段,个人自由才是目的。如果把民主理解为少数服从多数,便可能造成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自由的情形。这就是密尔所警告的“多数的暴政”。他指出,这种社会暴政比政治专制更可怕,因为它无微不至,奴役到灵魂本身,社会把得势的观念当作准则强加于持不同意见的人,迫使一切人按其模型来剪裁自己,阻止了不同个性的形成和发展。

人生在世,诚然要解决吃饭问题,所以法律应该保护人们依据自己的能力解决吃饭问题的权利。不过,在密尔看来,这顶多是保护个人自由的初级理由。个人自由之所以是核心价值,更是因为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特的精神性存在,其个性和精神能力唯有得到了自由的发展,才是真正作为人在生活,这是人的尊严之所在,也是人生幸福的实质因素。同时,个性发展不但使每个人对于自己更有价值,也使他对于他人更有价值,个体有更多的生命,群体也就有更多的生命,个人的首创性导致了社会的进步。作为相反的例子,密尔提到了中国,说中国的教训就在于个性消灭导致了历史停止。

要防止“多数的暴政”,就必须对民主的范围有所限制。对于坚持非主流见解和生活方式的少数人,只要其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社会不可以多数的名义予以压制乃至迫害。这实质上无非是把法律对个人自由的保护贯彻到思想、言论、生活方式的领域罢了。无论是政府,还是公众,对少数人的压制都是不合法的。当然,在这方面,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法律管不了舆论的不宽容。所以,真正要形成舆论宽容的开明社会,仍要靠公民素质的提高。正如密尔所说:“从长远看来,国家的价值归根结底还在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这句话点明了每个公民对于建设法治社会负有的终极责任。

公民对于法治建设的责任
——推荐密尔《论自由》

法治社会是和人治社会相对立而言的。中国两千年来一直是人治社会,长官意志决定一切,个人无自由可言。与之相反,在法治社会中,个人自由是核心价值,社会对于个人的根本责任是要保护个人自由。一方面,每个人拥有追求自己利益的自由,法律保护其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每个人须尊重他人的相同自由,若有侵犯必受法律的惩罚。我把这个道理归纳为一句话:保护利己,惩罚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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