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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简史 作者:伯特兰·罗素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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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洛克的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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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认为,人们对自己劳动所得的产品拥有所有权,至少是应该拥有这种权力。在工业生产早期,应该说,这种说法还不够现实,但到了后来就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了。在当时的工业生产中,这种权力主要体现在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销售手工艺品方面。在农业生产中,洛克学派宣称小自耕农制度是最好的制度。

通常来说,倡导劳动价值说是出于对某个被看成掠夺阶级的敌意。历史上经院哲学家只要一提倡劳动价值说,不用说,就是用来反对犹太高利贷者的;李嘉图提倡劳动价值说,反对的是地主;马克思主张劳动价值说,反对的是资本家。然而,奇怪的是,尽管洛克似乎不反对任何阶级,但他还是在一种真空中提倡这种学说。如果说洛克反对谁,那么他似乎只反对君主一个人,但这与劳动价值说没有任何关系。

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最近才发生了这一系列变化。究其原因,居然和独裁制的卷土重来有关。这也不是没有可能,这一系列变化清空了传统的权力体制,而成功实行民主体制的条件还没有完全成熟,独裁制就趁势抬头了。

一、世袭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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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化论以前的说法是契约创立了政治学说,然而政治也是逐渐发展的。人们在没有研究人类学之前,完全不知道政治萌芽里所涉及的各种心理过程,也不知道各种古怪的理由,尽管这些理由曾经促使人们接受后来才发现有好处的风俗制度。但是,社会契约说给政治找的根据也是有道理的。

伦理层面和经济层面是劳动价值说的两个方面。也就是说,所谓劳动价值说,既可以是产品的价值应该与耗费的劳动成正比,也可以是耗费的劳动多少决定着他的价格。洛克认为,第二种说法只是大致正确。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假如有人在属于你的一块荒地上发现了石油,虽然你从来没有为这片土地耗费任何劳动,你一样可以将它以高价卖给别人。在洛克生活的那个时代,人们都不想这种情况,只能想到农业生产,洛克也是这样。洛克学派提倡的“小自耕农制”一旦遭遇到这种需要大规模开矿的情况,就完全不适用了,因为开采矿石需要工业设备和大量工人。

至于自然状态到底有几成是真的,几成是他想象出来的,就不得而知了。在洛克看来这只是一个说明性的假说,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不得而知的。但是我发现他好像每次都把这个状态确立为实际出现过的一个时代。在这个状态里,民政政治由社会契约设立,人类借助这个契约脱离了自然状态。就连洛克自己也或多或少地把这个假设当成了事实。

除了自然状态和自然法,洛克的政治学说里再也没有新颖的玩意儿了。在这点上,洛克和凭思想博得名声的人很相似。一般说来,最先想出新颖见解的人往往走在时代的最前列,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别人都以为他是无知的,他就这样默默无闻了,然后被人忘记。后来,人们逐渐接受了他当初的见解,在这个时候再次发表那个见解的人便获得了全部的功劳。

即使在过去的某个时代,社会契约确实创造了我们所说的那种政府,但总体来说社会契约还是一种虚幻的东西。美国就是一个例子。当初,美国制定宪法时,美国人有权力选择是否同意这项宪法。当时,有些人投票反对,因此他们就不是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他们可以选择离开美国,但他们没有离开,结果被视为接受了他们没有同意的契约的约束。但是实际上离开祖国通常是很难的事。

第一篇文章主要是对“世袭权力说”的批评。当时,有位名叫罗伯特·费尔默的爵士写了一本名为《先祖论》的书。在这本书里,这位拥护王权神授说的爵士表示,依照宪法,国会上院的职责只是给国王进言,而下院的职责更是小得可以忽略不计了。他认为,由于法律都是按国王的意志发布的,因此法律只能由国王一个人制定。他还说,国王不应受任何人的管制和束缚,甚至他自己也不能干涉自己的行为。

在洛克的著作中,不仅有预示高度资本主义的论调,也有比较隐晦地预示社会主义的论调。这两种论调就这样矛盾地并存在洛克的哲学体系内。

国王不但是英国教会的首脑,也是苏格兰教会的首脑,因此他具有奇特的神学立场。在英格兰他要支持国教而排斥加尔文派,在苏格兰则恰好相反。这也许能让他的精神出现混乱。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普遍信仰正统宗教,因此,让他们抱这种正反两面的神学立场太困难了。对他们而言,在苏格兰比在英格兰更令人头疼。然而,1688年之后,为了获得政治上的利益,他们只得对同时信仰两种宗教之事表示默许。这样一来,他们就很难被人们神化了。

中世纪的农奴在田间劳作。农奴制是欧洲中世纪的一种封建经济制度,又称封建领主制。农奴耕种封建领主的土地,并将收获的大部分交给领主。农奴不经过领主的批准不能离开领主,否则将受到国家的惩罚;领主不能处死农奴,但可以随意处罚或者连同土地一起买卖、抵押和转让;农奴还有义务无偿为领主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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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把洛克的分权主义应用得最充分的国家。美国的行政机构总统和立法机构国会彼此是真正完全独立的,而作为司法机构的最高法院又独立于总统和国会以外。尽管看上去最高法院与国会之间也是独立的,但在无形之中,最高法院似乎是作为国会的一个分支存在的。这也有其合理之处,只要最高法院认为不成为法律,它就不是法律。从名义上看,最高法院只有对法律的解释权,但实际上解释权才是更大的权力。这样的话,那些想当然的“法律”受到的指责就少了。

三、社会契约

在自然状态的提法方面,洛克没有霍布斯有创见。在霍布斯看来,自然状态是这样一种状态:里面有人对人的战争,而且人的一生是险恶、卑贱和短暂的。霍布斯被认为是无神论者,但洛克接受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法却有神学根据。

表现在政治领域的自由主义的特色,就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职权的分离。洛克认为,为了防止滥用权力,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必须分离。在这里,立法机构指的是国会,行政机构指的是国王。在洛克的主张里,除了能被社会罢免以外,立法机构的地位凌驾于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之上。可是,等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真的分离了,那么,如果它们之间起了冲突又该怎么办呢?洛克回答道:如果行政机构违规召集立法机构的官员,就代表着它向全体人民宣战,人民就有权罢免行政机构。

1688年11月5日,詹姆士二世的女婿威廉率军在托儿湾登陆,詹姆士二世见大势已去,仓皇出逃。第二年1月威廉和妻子玛丽一起继承王位,掌权的资产阶级利用这段时间通过了《权利法案》等一系列限制王权的法案,建立了君主立宪制政体

如果想知道人们为什么会相信费尔默的理论,就要理解以下的道理:土地所有人拥有很多重要的权力,其中之一就是决定谁可以使用这片土地。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世袭,人们会认为,世袭得到土地的人,就有了要求获得法律容许的一切特权的资格,但是他的地位其实跟费尔默为自己的要求而为国王的地位辩护一样。

美国宪法草案签署时的场景。美国独立战争取得胜利后,1787年各州代表来到费城讨论修订邦联条约,制定宪法。同年宪法草案制定完成,第二年六月新罕布什尔州同意宪法草案,从而达到法定的宪法生效条件——13个州中9个州同意,宪法正式生效。这部宪法第一次将洛克的三权分立学说付诸于政治实践,从而奠定了今天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

以洛克为代表的理论认为,民主政治是契约的结果,是纯现世的事物,不是由神权确立的。有的哲学家把社会契约看成是历史事实,有的则看成是法律条文;但是,对他们而言,更重要的问题是找到统治权力的一个现世起源。然而,遗憾的是,除了一个想象中的契约外,他们再也创造不出任何能取代“神授权说”的学说。每个人都觉得必须为服从政府一事找出一个依据——当然,意欲谋反者也许能被排除在外。同时,他们也觉得,所谓“对大多数人来说,政治权力是方便的”根本不能成为依据。

在政治领域,世袭主义几乎已经是泡影了,一些对建立世袭王朝没有兴趣的统治者取代了他们的地位。现在,除了英国,贵族阶级在欧洲其他国家都已经没有了特权。即使在英国,所谓的贵族特权,也只是一种历史性的形式了。

现在这个时代最明显的特点就是组织化,冲突的双方也变成了组织。正如洛克所说,国家与国家之间还存在着自然状态。要想享受在政治方面可以得到的恩惠,就要先建立一个新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契约。一旦建立了这样的社会契约,虽然洛克政治哲学中关于私有财产的那部分不能适用了,但有些部分还能再次沿用。

《权利法案》。该法案全名《国王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实际是国王与人民在妥协基础上达成的契约,国王保证不干涉政治、保障民权,人民则承认国王为国家名义上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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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产

在某种意义上,政治必须有一种强迫别人服从的权利,既然不能说那是神的命令,好像只能说是契约规定的了。因此,“契约设立了政治”这个学说得到了几乎所有反对“神授权说”的人的赞同。

洛克说,人们生来就有权力惩治对他本身或财产造成侵害的人,甚至还可以为此杀人。在人们把这个权力转移给社会或法律的场合,而且只在这种场合才有政治社会。君主专制不算是一种民主政治,因为不存在裁定国王和臣民之间争执的中立威权。实际上,在对臣民的关系上,国王依然处于自然状态。希望一个性格残暴的人因为当了国王就仁慈是不可能的。依据契约,国王的权力决不能越出公益范围的规定。

在第二篇《政府论》的开篇,洛克就提出了他认为的统治权的根源。他先假设说,在社会上出现政治权力之前,有一个“自然状态”。在这个状态里,有一种“自然法”。这个自然法并不是人类的立法者创立的,而是由神的命令组成的。

在不同的时代,根据不同利益的需要,国王、贵族和资产阶级之间曾结成同盟互相斗争。在爱德华四世和路易十一时代,国王联合资产阶级打压贵族。到了路易十四时代,国王又联合贵族排挤资产阶级。到了1688年,国王又遭到了贵族和资产阶级的联合反对。在这个三角关系中,国王是特殊的一环,不管和谁联合,他都能取得胜利,否则他必将被打倒。其实,这样说更准确一些:联合一方总能获胜,而单打独斗一方必然失败。

有两大原因导致了英国“神授权学说”的失败:一是教派繁多,二是国王、贵族和资产阶级上层人士之间的权力斗争愈演愈烈。玛丽女王和詹姆斯二世竭尽全力想把英国拉到支持罗马的队伍当中,而内战的胜利者则竭尽全力想把英国拉到日内瓦的队伍里去,但是他们都被英国国教会战胜了。1688年之后,英国国教会的势力已经到了稳如泰山的地步了。不过,危险的是,反对教会的非国教派信徒还没有彻底销声匿迹,不仅如此,他们还一个个朝气蓬勃,在银行家和富商的领导下,势力不断增强。

民主主义者认为如果政府代表了半数以上的人,那么它就有权强制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利益。这种说法未免太轻率了一些。在某个范围内,这么说没有错,因为强制是政治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如果过分强调多数派的利益,它也会成为和“王权神授说”同样残暴的东西。在《论宽容》一文中,洛克主张,信仰神的人不该由于宗教见解而被治罪。

其实,洛克提出的自然状态有一个重大的漏洞:在这种状态下,人只有依靠自己才能保障自己的权利,所以每个人都是自己的法官。政治是补救这个漏洞的唯一手段,但政治并不是自然法的手段。根据洛克的意见,如果要脱离自然状态,要有创立政府的契约才行。然而,并不是任何契约都可以结束自然状态,只有组成一个政治统一体的契约才有这个作用。

英国最后一任天主教国王詹姆士二世。自从1660年查理二世复辟以来,到詹姆士二世继承哥哥查理二世的王位成为英国国王,力图恢复天主教在英国地位的努力贯穿于他们整个统治时期。然而,他们失败了,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中,詹姆士二世被赶下了王位,信奉新教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登上王位

洛克认为,政府的经费必须由公民负担,但是要经半数公民的同意。但为什么有过半数人同意就够了?洛克也说了,必须由个人的同意,政府才有正当理由拿走公民财产中的任何部分。

从绝对形式的层面上讲,“人有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某种权力”的说法与功利主义自相矛盾。不过,为了让自然法学说成为适当的法律依据,它不必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都保持正确,只要在大多数情况下保持正确就足够了。同样,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也许有必要给每个人都保留一定的自由范围。如果真能这样,即使人权有例外情况,也不影响人权说作为相应的法律根据。功利主义者不能总是指责人权说违背了伦理学,而是要从实际效果出发分析看待人权说。

除了国家,一些经济组织也发生了这种情况,比如美国的大公司就是如此。那些大公司拥有和政府几乎相等的权力,至少在美国,珍珠港事件之前他们有这样的权力。有一点让人很奇怪,在政治上,民主国家容不下世袭主义,但在经济上却并不在意任何世袭主义。也就是说,虽然在政治权力上我们反对世袭主义,但在经济权力上却承袭了世袭主义。尽管奇怪,但是人们都能理解和接受,因为儿女继承父母的财产是天经地义的。就这样,政治王朝消失了,经济王朝却一代代传下去了。

在这一点上,洛克学派似乎显得很随意,似乎不理会欧洲其他国家的态度。事实是,如果不经过革命和流血,这种制度根本就不可能实现。原因很简单,虽然在农田里劳作的是农民,但农田的所有权几乎都在贵族的手里,农民们劳作一年的绝大多数收获都变为地租交给了贵族。在当时的英国、法国和意大利,都是这种情况。在东方的俄国和普鲁士,农田里都是为地主干活的农奴,没有一点权利,甚至连西方的农民都不如。

在1688年英国革命之后的第一、第二年里,洛克先后发表了他的两篇题为《政府论》的文章。

二、自然状态与自然法

一般来说,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有法权,但是如果有个人拥有很多海洛因,如果有人偷了他的海洛因,那么他就没有权利惩罚那个小偷。因为海洛因是违禁物品,他犯法在前。但是立法者总要决定创立何种法权,于是就依赖自然权力的概念,把这种权力作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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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说来,包括洛克在内的任何划分政治权力的学说总离不了这类见解。如果划分政治权力的学说真的体现在了宪法里,那么,如果想不打内战,唯一办法就是有一方妥协了。宪法之所以没有体现妥协的结论,是因为妥协是人的本性,文字体现不了。

这套自然状态和自然法学说,在某个意义上可以清楚明白,但在另一个意义上就有些不知所云了。洛克的想法很容易明白,但他为什么会有这种想法就不好明白了。我们已经知道,功利主义的伦理学就是洛克的伦理学,但是当他探讨权力时,他却没有提出功利主义的意见。这样的情况在法学家的法律哲学中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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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契约论可能会成为一种为专制政治辩解的工具,不过在当时还不存在这样的风险,因为在洛克的契约里,政府是契约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就有可能被人民推翻。从本质上说,洛克学说或多或少是民主的,但是民主成分受到了“没有财产的人不是公民”这种见解的限制。

道德规范是独立在法规之外的,因此也可以把自然法视为等同于道德规范的东西。如果说好的法律和坏的法律之间一定要有区别,那么就是道德规范的区别了。神已经制定了道德规范(《圣经》里有),因此,这个问题对洛克而言就没有任何难度了。但是一旦去掉道德规范这个神学根据,难度就很大了。不过,只要承认在道德上正当行为与违法行为有区别,那么,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没有政府的社会里,哪种行为在道德上算正当,哪种行为在道德上算违法,都由自然法决定。在可能范围内,任何法律条文都应该以自然法为准。

正像洛克所说,在国家关系上,自然法同样适用。只要还没有任何国际政府,那么类似“在什么情况下打仗是正当的”这类问题,就不是法学上的问题了,而是伦理学上的问题。

然而,幸运的是,这些陈旧的制度后来都结束了。在法国是因为大革命而结束,在意大利北部和德意志西部是因为法国革命军的入侵而结束。东方的俄国在克里米亚战争失败后,就放弃了农奴制度,而普鲁士在被拿破仑打败后也废止了农奴制度,但俄国和普鲁士的贵族还算保住了地产。然而,东普鲁士的农奴制度虽然受到纳粹的严格管理,但还是保留至今。

洛克说,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自己的法官,并由此产生种种不便,政治是补救的手段。但是如果国王是另一个当事人,那么政治也就无能为力了,因为国王既是当事人又是法官。由于这些不便,于是又产生了这样的一个规定:政府不能是专制政府,而且司法机构应该独立于行政机构。

英国议会讨论《权利法案》

洛克在说理方面很有优势。他表示,在教育儿女方面,母亲的权力和父亲的权力是相等的。他认为长子继承法是不公平的,可是如果要以世袭作为君主制的基础,长子继承法就是必须的了。费尔默主张说,从某种实际意义上说,君主们是亚当的继承人。这种主张简直是无知可笑的,洛克嘲弄说:亚当只能有一个继承人,可是世界上有这么多人,谁知道他是哪个呢?

人们认为,整个中世纪的自然法都谴责有息借贷。教会当时的产业几乎都是地产,而土地所有人都是借债人。但是新教一旦兴起,援助新教的主要是富裕的中产阶级。这些富裕的中产阶级就是放债人。因此,加尔文、别的新教派、天主教会都先后认可了有息借贷这种行为。这样一来,自然法也有了另一种理解,但是谁都相信确实存在自然法。

毫无疑问,洛克的主张透露出这样一种信息:在当时,正直的人都知道什么是公正合法的,一旦出现了纠纷,每一个人都会按照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据法律解决纠纷。但是,在事实上,如果这种纠纷足够大或足够严重,往往是靠真正掌握的实力(很多时候是军事实力)解决的,正义和法律反倒没有用处了。洛克也承认这种事实,但他似乎也没有拿出具有可行性的应对之策。

贵金属的不腐蚀性被洛克看得很重。他认为,货币的来源是贵金属,同样,财产分配不均的来源也是贵金属。在这时,他似乎以一种空想的学究精神感叹经济的不平等,但是,在他看来,采取何种措施防止经济的不平等都不是明智的。也许,在这个问题上,他和当时的所有人一样,认为富人应该给文学、艺术的创造者带来利益。美国人现代也有这种观念,因为富人支持着美国的科学和艺术事业。然而,我们必须承认,在一定程度上,社会不公推进了文明。

大多数人处于自然状态时,仍然会有几个人不愿意依照自然法生活,于是自然法在一定范围内包括打击犯罪的条款。根据洛克的说法,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都有权保卫自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当有小偷偷东西时,可以把他杀死,这个权力在出现政治制度之后也存在。当然,在出现政治制度的社会,如果小偷逃跑了,就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才能惩罚他。

五、制约与均衡说

在工业革命之前,洛克的政治哲学基本上都很适用。但是,在工业革命之后,它就基本上不适用了,主要表现在越来越无法处理各种重大纠纷。仅就国家而言,各种必要的职权都增强了,国家主义出现了。而反过头来,国家主义又造成了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的联合甚至融合,这时适用的主要竞争手段变成了战争。更重要的是,这个时候的个人已经没有洛克赋予的那些权力和正义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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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起源的理论在十七世纪的政治思想中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费尔默为代表的理论,另一类是以洛克为代表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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