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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 作者:梁文道 近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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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空间 |“淫照”照亮了公私之间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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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网友”。究竟什么叫做“网友”呢?由于有个“友”字,顾名思义,“网友”应该就是一种朋友的关系。但“网友”和“网民”常常又可以互换使用,彼此指代——中国网民则有过亿之数,难道这一亿人都是朋友吗?

因此,一个人在实体世界里或许从不偷窥他人隐私,但同时却在网上时刻等待最新的“淫照”浮出水面,因为他看不出这两者其实是同一回事。

在传统的概念上,我们可以把人的活动领域区分为“公共”的和“私人”的,然后依此架构出一连串基于公私之别的制度、法律与规则。

我们应该仔细地先把陈冠希和众女伴拍照、有人把照片偷取上网及网民们接力传播照片这三个环节分开来看。首先,陈冠希的行为虽然有争议,但在法律上站得住(只要被摄者在神智清醒的情况下自愿被摄),而道德上也只有保守派才会彻底否定它。其次,在陈冠希电脑中偷取相片,以及将该批相片上载网络的人(且假设是两批不同的人),则在法律和道德上都犯了错。于是我们就要面对第三个环节,也就是网民再散布那些相片的做法。

打开任何一个博客,我们都不难发现许多转贴的文章、图片和音像,它们可能来自其他博客和网站,甚至来自版权所有的报刊杂志。

根据一项调查,在这次“淫照门”事件当中,有百分之七十的网民认为转发有关照片的行为没什么不对,反指始作俑者陈冠希才该负上最大的责任。但也有很多人觉得这批网民是非不分,道德观极有问题,明明自己偷窥了他人私隐,却反过来指责人家后门里的私事有错。

一个博客能够毫无愧色地把自己喜爱的一首歌放在网上播出,因为他觉得博客是他自己的私人空间,和自己家没多大分别。其他人要是喜欢这首歌,可以下载回去不断转发,因为他们觉得这是块公众空间,里头的声音就和鸟鸣一样自然并且免费。

结果一时间法律界众说纷纭,不知该不该修订法例;当事人没申请禁制令的情况下,警方对着这批照片的崭新蔓延方式也只能束手无策。

接下来的情况就好玩了,大伙不在香港论坛上发帖,但要不是转攻内地网站,就是以电邮或其他手段转送照片,还不忘加上一两句深具讽刺意味的按语,例如“你是不是我的朋友?是的话请进入以下链接”,又如“由于我是你的朋友,我送你几张照片”。

香港艺人陈冠希的“淫照门”事件在雪灾稍缓、新闻寡淡的新春假期里连续霸占了香港报纸头版好几天,仿佛是全城惟一仍在发展中的大事件。看起来这事好像没什么可以再说的了,法律、自由、道德和色情,几乎任何你想象得到的观点都有人谈过了。然而大家好像忽略了,在连续剧般的演变中,却牵扯出了互联网革命里某些令人一时还难以理解的变化。

香港警方发言人警告大家,在互联网论坛上发布和转贴那批很刺激的照片是犯法的,因为这时你的对象是一批你不认识的“网友”,按法律来讲也就是一群无名的“公众人士”。生怕大家不懂,这位警官还补充:“你自己想想,对于那些你天天在网上交谈的人,你有多少的了解呢?”

可是互联网却为我们带来了一个既非公亦非私的第三空间,它介乎二者之间,混淆了公私的区别,捉摸不定、边界不明。再以香港警方所说的“公众人士”与“朋友”的分别为例。为了让大家更明白“朋友”的定义,警方发言人很强调“你有多认识你的网友”这一点,似乎只有非虚拟空间的实体接触才是惟一真确的友谊基础。但他可能忘了,对许多网民而言,网友才是他最好的朋友,尽管他不知道他们的“真实”姓名、职业和身份,但谁说友谊一定要依赖这些条件呢?

理论上讲,这就像翻阅人家偷来或拾到的家庭相簿,都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可是为什么有那么多人不觉得如此?难道他们不觉得这和偷看人家的日记和钱包一样吗?我无意为这批网民掩护,但我认为就此推论出网民道德水平低下的判断是不公平的。我相信这么多人不可能都一有机会就要偷瞄人家的皮包里装了些什么,真正的关键在于他们可能根本不以为那些相片是隐私。

当博客和网民乐此不疲地转载、再转载这些材料的时候,他们不会觉得这些里头有什么问题,因为网络世界的基本价值倾向(ethos)就是共享,任何信息上了网就是公众的了,自由、公开而且免费。所有在网络上出现的文字、声音和图像都已经是公共领域的一部分,又哪还有隐私可言?偷了人家的相片放上网肯定不对,但任何赃物只要一放到网上,网民就会感到那是大家的了。

假如你有去酒吧欢乐时光或者泡茶馆的习惯,你也许会认识一堆聊天的朋友,天南地北,无所不谈;但真要你记起他们的名字,却又有些困难。仔细想想,这些交浅言深的酒友真是你的朋友吗?再假设某一天的欢乐时光,人群中传来一本相册,里头有不可示人的照片,一问才知这是某人在路边捡到的,你会不会觉得不大好意思看,甚至觉得偷看人家的隐私是不道德的呢?

我们总爱形容互联网的出现是一场革命,它不只增进了沟通的方式,加快了知识累积的速度,而且还会彻底改变我们熟知的人际关系、社会结构与价值标准。可是它到底有多“革命”呢?却又好像不大说得清楚,直到一个又一个的案例涌现。

那位自以为道理明晰的警官可能不晓得,无意中他踩进互联网世界的灰色地带了。按传统定义,“公众人士”与朋友还是分得开的,好比酒吧里天天碰面的人应该能算朋友,而那些坐得稍远、从不往来的人大概就是“公众人士”。且让我们以酒吧比喻网上论坛,假如我日日在同一个论坛泡上几小时,那些在网上听我倾诉,偶尔也回我一下的人,和酒吧里的酒友有分别吗?更要注意,论坛与博客就像一个任何人的发言都能让所有人听见的酒吧,不如酒吧那样有坐位远近、空间大小和容纳人数的问题。所以我完全可以每日登入一个浏览量过万的博客,不留片语,只是在人群中倾听博主的心声,了解他甚于朝夕相处的同事、家人。我,算是他的朋友吗?

我们区分公众人士与朋友的准则之一是有没有个体间的互动往来,一般人和抽象的公众是没有这层关系的;但网络就不同了,网友好像也是一堆无名的抽象的公众,可他们却完全有能力有机会与你进行单对单的交流互动。我们时常把论坛想象为报刊传媒般的公共空间,但它其实不是,因为它提供了大众传媒做不到的互动条件。而一个原则上开放的论坛,甚至会在频繁的互动中形成亲密的团体感,对内凝聚,对外排他,恍如一个庞大的朋友圈子。其吊诡一如传统的日志型博客,明明是个人日记,却又公开示人容人留言。

原题为“‘淫照’照出了公私间的暧昧”,刊于《南方周末》2008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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