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为了保证度量衡的统一,还制定了十分严格具体的惩罚条例。《元典章·刑部》十九禁私造斛斗秤尺牙人条下云:“至元二十三年……有行户人等,恣意私造、使用或出入斛斗秤度不同,以致物价低昂……令各路总管府验所辖司县街市民间合用斛斗秤度,照依省部元降样制成造,委本路管民达鲁花赤长官校勘相同,印烙讫发下各处,公私一体行用……不依法式斛斗秤度,随即拘收入官毁坏……违犯人捉拿到官,断五十七下,三犯别议……”
元代量器也未见流传至今。据《元史·食货志》记载:“其输米者,止用宋斗斛,盖以宋一石当今七斗故也。”如按宋一升容585毫升,推算元代一升当合836毫升。
元代唯权衡器大量出土,成为研究权衡制的可信资料。我们在推算重量单位量值时,借助于刻(铸)有量值的银铤,可以得到每斤约合633克。
迄今未见辽、金、元尺度传于世,甚至史籍也没有明确记载。仅明代郎瑛曾说:“元尺传闻至大,志无考焉。”(《七修类稿》)可见在明朝时人们对元尺已无从考证了。近年有人根据元代对各级官印尺寸的规定,推算元一尺长34厘米。也有人根据《辽史·地理志》所记辽城周长与今实测遗址周长推算辽、金、元一尺长34.6厘米。又有人以金代官印考察金代尺度,得每尺长合今43厘米。由于缺乏资料,关于辽、金、元之尺度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元朝尚书省所领的户部,主掌户口、钱粮、田土的政令及贡赋出纳等,同时还掌度量衡法式的颁发。户部制定法式,制造标准器颁发各省,再由各地依样制造,这从所见大量元权的刻铭中可得到佐证,如“泰定铜权”一面铸“河南府路依尚方户部样”,另一面“泰定二年正月日造、工徐”。又如“汴梁路铜权”铭为“依省式造,较勘相同”,背面“汴梁路,达鲁花赤”。汴梁路,元时属河南行省,达鲁花赤为蒙古语,意为镇守者。元朝建立后,路府州县录事司及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长官皆设此职。各路达鲁花赤必须由蒙古人担任。这枚铜权是依行省所发布的标准器,由达鲁花赤监督制造的。
关于元权的制造和使用:从所搜集并有实测数据的元权中分析,这些权在量值之间均没有明显的倍比关系,有一些权上还刻有“××斤秤,××锤”,从而可以证明它们都是与杆秤配合使用的秤砣,称谓是“锤”。宋代刘承珪在制造戥秤时,已对砣重、杆长、秤的最大称量以及各种秤的分度值都作了详细的规定。自刘承珪以后,元代的杆秤也开始向定量秤、定量砣的方向发展。
元代秤锤上不仅铸(刻)年号,而且还铸上××斤秤,××斤锤,说明当时一般杆秤的秤砣已要求并能够制造定量砣了。经测量元代秤锤与最大秤量之比,大多在4%左右,定量砣误差范围在8%以内,误差范围显然是比较大的,这是因为定量砣制造起来成品率低,成本相对提高,而各地工匠技术水平不同,实际上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杆秤秤砣很少能达到定量的要求。直至今日,市场上使用的木杆秤也并非都能达到定量砣的误差标准。由于一般杆秤精度要求不高,定量砣也一直未能被广泛使用。但宋元时不但认识到定量砣的科学性,而且实际去制造,这说明衡器的制造技术已有很大的提高。
元朝度量衡管理制度:元朝建国后,各种典章制度多沿用唐、宋旧制,同时也保存了蒙古某些制度。建国之初,为了保证赋税收入,元世祖中统二年(公元1261年)即从刑部尚书崔或之请“颁斗斛权衡”(《元史·世祖本纪》)。其后,忽必烈的亲信,谋士刘秉忠也曾上书数千言,建议世祖承继汉、唐之典章制度,除“关市正税,宜从旧制外”,还要“禁横取,取税法,以利百姓”;为避免仓库加耗甚重而提出“宜令权量度均为一法,使锱铢圭撮尺寸皆平,以存信去诈……”“世祖嘉纳焉”(《元史·刘秉忠传》)。又于至元十三年(公元1276年)庚子,再“定度量”,“二十年(公元1283年)颁行宋文思院小口斛”。这些都说明元朝初年,首先是把唐宋的度量衡制度继承下来,在继承的基础上再加以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