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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度量衡 作者:丘光明 近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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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两宋官订度量衡标准与民间用器之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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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建度量衡制,多沿用前代旧制。《宋史·律历志》云:“度量权衡,皆太府掌造,以给内外官司及民间之用。”杨宽在《中国历代尺度考》中说:“宋代沿袭唐制,官尺由太府寺掌造。”由于宋代政府颁发的标准尺,主要是为征收布帛之用,故有“太府寺布帛尺”之称;又因宋初贡赋由三司使征收,故或称三司布帛尺。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太府寺所管斗秤务,归文思院”。此后“文思院下界”制造的官尺又称“文思院尺”。据历代文献对宋尺长度的考证,多在31厘米左右。今搜集到北宋尺共八支,长短虽略有不同,但也以31~32厘米为多。宋朝除官尺外,还见有地区性的尺,如淮尺、浙尺等等。据推证,浙尺当合今27.5厘米,而淮尺约长36厘米。

章节插图图10 宋熙宁铜砣

迄今未见宋朝量器流传,故只能根据文献分析、推算,得每升约合585毫升左右。

关于宋朝的权衡器,自刘承珪校定之后,在一段时间内,应该是得到统一的;但因器物流失,今已无法考校了。据目前搜集到的两宋(包括辽、金和西夏)有自重刻铭的砝码和银铤实测,得各器每斤单位量值约在567~650克之间。辽、金铜权除形制与宋保持一致外,金代五两和100两砝码,每斤单位值均合634克。北宋100斤铜则和100斤铜砣,每斤分别为640和625克。通过这期间各类器物的综合分析、测算、厘定每斤单位量值为634克。这说明尽管北方政权另立,衡制却仍保持一致。

宋朝初建,对统一度量衡给予了一定的重视,多次重申凡斛斗秤尺须由官降法物,禁止私造、擅自增减或私置。“凡遇改元,即差变法,各以年号印而识之。”(《宋史·律历志》)并且在新式法物颁降之际,还要将旧器回缴,违限未毁未缴者,须处以各种惩罚。宋朝度量衡器除颁降“法物”之外,还有一种官造尺斗秤等销售的体制。为了适应日益广泛的市场“民用”需要,开始出卖官造的斗秤升尺等。司马光对这一体制曾略予记述云:“旧制,太府寺造斗升,用火印颁于天下,诸州卖之,禁民私造升斗,其法甚严。熙宁四年诏:‘自今官司止卖印板,令民自造升斗,以省钉叶之费。’于是,量法坏矣。”宋时地租形态主要是实物地租,也偶然出现货币地租。地方官吏为了多取于民,弊端丛生,据《宋会要》记载:绍兴二十三年(公元1153年)“商贾佃民私置斗秤,州县虽有著令,然私相转用,习以为常,至有百里之间,轻重多寡不同。”(《宋会要辑稿》)绍兴以后,政治更加腐败,各地收纳苗米者,私设大量、加耗等已成普遍现象。《景定建康志》卷四十《田赋》中记述了建康府曾长期由于斛式混乱而造成的受纳之弊:“苗仓受输之斛,自绍兴年间朝廷发下文思院式样,之后,岁久更换不常。州府不曾仔细契勘,听其添新换旧,创造一等新斛。所谓新斛者,多用碎板合成,厚薄不等。其口,或敞或撮;其制,或高或低;分寸差殊,升斗赢缩。”又云:“至于揽户入纳,则尽是自家人,暗记小斛,计嘱扛夫,注米则如奉盈,倒斛则必看铁。或用泥涂其底,或用板衬令高……利尽归于猾揽矣。”尽管也曾有过一些良吏为整治度量衡的混乱而做了不少努力,如《宋史·孙瑜传》载:仁宗时,瑜为两浙转运使,两浙“郡县仓庾,以斗斛大小为奸,瑜奏均其制,黜吏之亡状者,民大喜”。又见《宋史·真德秀传》:嘉定六年(公元1213年),真德秀出任江东转运副使,正当江东旱蝗,广德、太平为甚,他亲临其地赈灾,并“索毁太平州私创之大斛”。然而,这些努力终究不能扭转时弊。正如《黄氏日钞》所言:“南宋晚期浙西盐场所用之斛,大小无度,增损惟意”,“近者使台榜示诸场,许给官斛,民欢如雷。旋因权贵纳官王提属以耗折,回申斛不敢轻付,民心殊觉失望”。宋朝度量衡之混乱已成惯例,朝廷已无挽狂澜之力了。

宋代的容量单位和器物,在器形上有所改进。南朝以来,容量单位量值大幅度增长,至隋唐已三倍于古,以至斛所盛谷物太重,使用起来很不方便。此外,古史所记斛与石两个单位往往混淆,宋代改制时将10斗为一斛(汉时亦称一石),改为五斗为一斛,10斗(二斛)为一石,并且明确规定“凡岁赋,谷以石计”(《宋史·食货志》)。秦汉之斛多为圆柱形,唐宋斛大,若仍为圆柱形,则上口大而不易平准,故改为口狭底广,“出入之间,盈亏不甚相远”,此后元明清各代相沿。宋代改制使古代度量衡益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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