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可能不足以为真甚至不足以为准确的信念,却仍然可能是合理的。怎么可能呢?要回答这个问题,让我们来考虑合理性和不合理性这对优缺点。正如准确性和不准确性一样,它们是一个信念或一组信念所具有的特征。它们是一个程度问题:某些信念比其他信念更合理(更不合理)。它们的合理性程度取决于它们拥有的支持有多充分。
例3-15a 所有狗都会叫。
例3-18 观察了很多狗。
另一方面,为了得知例3-15中的信念是否合理,依据证据的推理是必要的。毕竟,例3-15等同于:
例3-19 它们都会叫。
一个合适的信念要满足的要求随着信念类型的不同而不同。考虑:
例3-15 狗会叫。
因此,一个合理的概念信念是这样的一种信念:只要我们理解了信念的内容,其真值就不言而喻了。
相反,例3-14和例3-15就不具备这种类型的支持:他们需要的是观察信息或证据的支持。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例3-14或者例3-15是不合理的呢?假设某人错误地相信她的狗(菲多)现在在叫。即,她相信例3-14即使她知道菲多已经很多年没有叫了。当受到质疑时,坦白说她就会妄想:她希望菲多能叫的愿望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她相信狗正在叫。在这个场景中,例3-14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是一个经验性信念,而经验性信念合理的规则是:
信念必须要么受证据支持,要么是根据证据可推出的。
图3-3 两种合理性信念
一个概念信念是合理的,当且仅当知道这个信念依据所涉概念的意义为真。
例3-14和例3-15只能通过观察的信息来支持,因此是经验信念(“经验的”意即“观察的”)。此类信念的合理性所需要的支持与非观察信念的不同。在非观察信念中,该信念可以仅用推理来支持。例如:
根据例3-18和 例3-19,认为狗会叫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例3-15受例3-18和 例3-19的支持,三者之间是一种推理关系:例3-15从 例3-18和例3-19推出。
一个信念是合理的当且仅当它具有充分的支持。否则,该信念就是不合理的。
不同的信念类型具有不同的支持方式。因此一个信念的合理性程度随着信念类型的不同而不同。鉴于此处我们只考虑经验信念和概念信念两种类型,我们暂时不对其他类型的信念进行合理性程度的判断:如上述例3-13表达评价的信念。
例3-17 兄弟是男性同胞。
例3-16 7+ 5 = 12
这个信念受证据以及基于可用证据的其他信念的支持。证据来自大多数狗会叫的观察,由此可以推出所有狗都会叫。也就是说,除了看到某些狗会叫的第一手证据,我们需要更多支持。毕竟,不可能观察到所有会叫的狗。除了证据,还有什么有助于支持该信念呢?需要一些其他的信念,如:
对于经验信念,证据和依据证据的推理是检验合理性的两个标准途径。对于概念性信念,唯一的根据就是推理。两种合理性信念如图3-3所示。缺少充分支持的经验信念和概念信念就会导致实质的不合理性。但要记住,对于其他类型的信念,合理性的评价标准有所不同。
如我们在第2章所见的,证据是通过视觉、听觉、触觉、味觉和嗅觉等感官经验的观察而得的结果。因此如果看到并且听到菲多在叫,结果某人就会相信例3-14,感官经验就会作为例3-14的证据,使其变得合理而可信(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靠的证言证词也可以作为证据,因为我们可以把它们当作可替代的观察信息。有证据的支持,是相信如例3-14之信念的合理性所需的一切。
例3-14 菲多在叫。
例3-16和例3-17的根据是概念性的:理解所涉及的概念就足以认识到这两个信念为真。对于任何掌握数和加法概念的人来说,例3-16为真都是显而易见的。同样,对于任何掌握“兄弟”和“男性同胞”概念的人来说,正如例3-17为真都是明确的。所以例3-16和例3-17都是合理的,因为每一个都单独受到充分推理的支持。
两种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