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诉重点,不在辨正所谓“经过众多前辈的牺牲造就党外声势后,他才露脸”之事(因为前辈李敖在露脸牺牲时,今天的党外后辈,尚不知人在哪儿)和所谓“《美丽岛》《八十年代》都约不到他的稿”之事(因为《美丽岛》等刊物出版时,一些党外后辈早已数典忘祖,从未向李敖约过稿)。而所谓“暖流出版社”出资约李敖出版《中国历史演义》,李敖拒用真名云云,从无此事。事实上,当时根本没有这家叫作“暖流出版社”的出版社,而这套书由远流出版社出版时,却正正挂的是“李敖校订”等名字(附证四)!李敖并未“避不使用真名以免于和党外结合”。如此诽谤李敖,事证至明。此其二。
1986年12月15日
本自诉重点,不在辨正“企图游说”之事,而在纵有此事,怎么就是“事成有份,事败无干”?怎么就是“诅咒别人死”?查自来思想家的职责,就在鼓舞后进,自己并不实际介入。因为思想家自有思想的活动范围,思想家并不要做政治家。在台湾,胡适、殷海光等思想家都鼓舞过别人做政治家,成立新党,但这是“事成有份,事败无干”吗?这是“诅咒别人死”吗?古书中说:“我自不能为仲尼,而能教人做仲尼。犹如管仲不能自霸,能使齐桓霸也。”(《华阳陶隐居内传》中陶弘景语)难道陶弘景“诅咒别人死”吗?如此诽谤李敖,事证至明。此其一。
被告朱高正为《自由台湾周刊》发行人兼总编辑,被告吴祥辉为总企划(附证一),于本年内,连续诽谤李敖如下:
查诽谤罪的构成,行为人以言词或举动为之,构成普通诽谤罪;以文字或图画为之,利用大众传播工具,构成加重诽谤罪。本案的犯行,恰为加重诽谤,已至为明确。特此择举列出四项,请惠为审理,科以应得之刑。
查李敖与丁邦新自从预官八期同队受训后,二十六年来,毫无往还,从何“都很清楚”丁邦新的事?又从何被丁邦新“百般奉承”?所谓丁邦新提报李敖任史语所“编审”之说,更是天方夜谭。(一、史语所从无“编审”编制,又从何提出?二、纵有,丁邦新岂敢提出?三、纵提出,李敖岂屑为之哉?)被告朱高正、被告吴祥辉这段文字,用意在含沙射影指李敖因得丁邦新好处,故不抖出丁邦新的“诸般丑事”。如此诽谤李敖,事证至明。此其四。
台湾民主党建党委员会在美国成立之后,台湾岛内党外并未做出有规模而有效的反应,李敖便企图游说一些人士出面组织发起委员会。但是,当被问及他加入委员会与否时,他却明白表示不干这等事。这种事成有份,事败无干,诅咒别人死的行径,是所有街头运动分子的死敌(附证二)。
三、同期又有所谓黄纪男公开在“本刊创刊茶会”发言,诽谤李敖,言语历历,并说黄纪男责备李敖“幕后!幕后!只叫别人去死”等话,业经黄纪男在7月13日电话中一一否认(附证五)。经李敖把电话中对话公布后,被告朱高正、被告吴祥辉复在7月28日《自由台湾周刊》第七期中发表《敬告李敖》,说黄纪男发言,他们“存有录音带备查”,并反指李敖“睁眼说瞎话”(附证六)。如此诽谤李敖,事证至明。此其三。
一、6月16日《自由台湾周刊》第一期中,由吴祥辉署名,发表《街头运动的时代到了》。文中“诅咒别人死”一节内,诽谤李敖说:
过去据我所见以笔力影响台湾最巨者恐非李敖莫属,无论在文字、功力上都无法置疑。我尊敬他但也鄙视他。美丽岛事件之前,他那么惊惧而不敢参加党外运动,《美丽岛》《八十年代》都约不到他的稿,甚至暖流出版社当初想以二十五万出版他的《中国历史演义》,他也避不使用真名以免于和党外结合。但是,经过众多前辈的牺牲造就党外声势后,他才露脸(附证三)。
丁邦新的事,李敖都很清楚。为了怕李敖把他的诸般丑事给抖了出来,遂百般奉承李敖,还在选院士前提报李敖当史语所的编审——相当于研究员的职务,结果被中研院打回。但丁邦新为了拉拢李敖,现仍在替李敖努力找位子(附证七)。
四、8月11日,《自由台湾周刊》第九期中,由史文(化名)署名,发表《中研院的小三公》。文中在丑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所长丁邦新后,笔锋一转,诽谤李敖说:
二、7月15日,《自由台湾周刊》第五期中,由本刊采访组署名,发表《再见自由中国迎接自由台湾》。文中有被告康文雄公开在“本刊创刊茶会”发言,诽谤李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