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腰斩,即将人从腰部斩断。《史记·商君列传》:“不告奸者腰斩。”
(2)城旦舂。服舂米以供犯人口粮的苦役。适用于女犯。刑期分四年、五年。
(3)役赎,以劳役抵罪。
(3)鬼薪。男犯服为宗庙砍柴伐薪的苦役,三年刑。
(2)赀赎,以实物赎罪。
秦代的流刑有三种:
(5)隶臣妾。将犯人及其家属没为官府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往往还有附加刑。
死刑有:
秦始皇推行法家的重刑思想,制定严刑酷法。现有秦律资料中出现的罪名近200种之多。其中有侵犯皇帝人身和尊严罪,诽谤与妖言罪,叛乱罪,以古非今与挟书罪,妄言与非所宜言罪,违反王令罪,降敌、誉敌罪,私藏和偶语诗书罪,渎职罪,盗窃罪,杀人罪,斗殴、伤害罪,逃亡罪,诈伪罪,不孝罪,乏徭罪,奸情罪等。秦律中规定了大量的惩罚“盗贼”的条款。荀况说:“窃货曰盗”,“害良曰贼”。所谓“盗贼”,实际上是敢于侵犯地主阶级利益而进行反抗的农民。《法律答问》中说:贫苦农民采摘了地主的几片桑叶,即使不值一文钱,也要被罚苦役30天。
(4)白粲〔can灿〕。女犯服为宗庙舂米以供祭祀用的苦役,刑期也是三年。
秦代有财产刑,叫赀〔zi资〕。《秦简》中有“赀一甲”、“赀一盾”、“赀二甲”等100多处。还有赎刑三种:
(10)具五刑,先执行各种肉刑,再执行死刑。秦二世二年七月,李斯被“具五刑”处死于咸阳。
(9)阮(坑),即活埋。秦始皇“焚书坑儒”时,在咸阳活埋了儒生460余人。
秦代的徒刑有:
(8)枭〔xiao销〕首,斩头后把头悬挂示众。
(1)城旦。是服筑城的苦役(不限于筑城),适用于男犯。一般为四年刑。附加肉刑称为刑城旦,为五年刑。
(7)定杀,即把犯人抛入水中淹死(适用于患有疾疫者)。《秦简》:“疠者有罪,定杀。”
(1)族刑,即灭绝全族。《史记·秦始皇本纪》:“以古非今者族。”
(3)磔〔zhe哲〕,即撕裂活人肢体。
(6)司寇。在这里是刑名。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同时防御外寇。女犯也有相似劳役。二年刑。
(2)车裂,即用车分裂肢体,俗称“五马分尸”。《史记·秦本纪》:秦始皇将嫪毐〔laoai烙矮〕“车裂以徇”。
从秦代的刑罚体系看,其手段非常残酷,死刑种类多,滥用肉刑,不把断足割鼻子当作一回事。《盐铁论》一书中说,在秦代,割下来的鼻子堆成堆,砍下来的脚装满了车。《史记》等书中说,秦始皇时,处宫刑的人多达70多万。秦代还广泛采用株连,族刑成为法定刑罚制度。一人犯罪,同居的父母、兄弟、妻子都要受罚,甚至同村人都要受株连。严刑酷法的结果,使全国到处都是罪犯。汉代人描述当时情景时说:“赭衣塞路,囹圄成市。”(《汉书·刑法志》)也就是说,道路上充塞穿红色囚服的犯人,监狱遍布全国,关起来的犯人多得像闹市一样拥挤。
(2)谪,即把犯人发配到边远地带,多适用官吏犯罪。
(6)戮,活着先刑辱示众再斩首,叫生戮;先斩首再将尸体示众,叫戮尸。《史记·李斯列传》:“秦二世将公子十二人戮死于咸阳市。”《秦简》:“举敌以恐众心者,戮。”
秦代的刑罚非常残酷,几次“定刑名”。根据古书记载和《秦简》证明,刑名很多。
(1)迁,即迁到边远地带。
(7)侯,即斥侯。为守边部队充当前哨侦察,是徒刑中最轻的一种。
秦代立法的主要目的和内容之一,就是维护皇帝的身体、权威和尊严。在这方面稍有触犯便处以极刑。公元前211年(始皇三十六年),天上掉下一块陨石,有人在上面刻了“始皇帝死而地分”几个字。案发后,秦始皇派官吏追查,结果没有查出作案的人,竟下令“尽取石旁居人诛之”(《史记·始皇本纪》),即把住在陨石旁边的居民都杀光。又有一次,秦始皇去梁山行宫,从山上望见丞相的车骑众多,排场得很,心中不快。随行的太监把此事告诉丞相,丞相很快减少了车骑。秦始皇知道后大怒,把随行的人全杀了。
(1)金赎,即以金钱赎罪,适用于特权者。
(5)弃市,即在闹市处死,并暴尸于众。《秦简》:“同母异父相奸……弃市。”
秦代的肉刑有笞、黥、劓、膑、宫五种。还有两种耻辱刑:耐刑,即剃光犯人鬓发胡须;髡〔kun坤〕刑,即剃光犯人头发。这些都是附加刑。
(3)削籍,即从户口簿上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