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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史话 作者:李用兵 近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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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唐代的经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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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均田法

(3)两税法

到唐代中叶,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逐渐激烈起来,地主占有土地的比重迅速扩大,国家已没有直接控制的土地可授予农民,因而难以直接控制劳动者,均田制度陷入危机之中。到武则天统治时期,农民破产逃亡严重,“天下户口,逃亡过半”(《旧唐书·韦嗣立传》)。中唐以后,天下动乱,地主随意兼并土地,朝廷允许通过订立契约形式使这种掠夺土地的行为合法化,均田制遭到破坏。

(2)租庸调法

(4)关于手工业的法律规定

(5)关于商业的法律规定

新税法也反映了封建官府对农民人身控制有所松弛,使商品经济有了新的发展。自从战国以来通行的以榨取人丁力役为主的赋税形态,转变为榨取实物为主的新的赋税形态,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的进步。这种赋税制度一直沿用了800多年。

在唐代,从贞观到开元年间,经济繁荣,文化灿烂,国力强盛,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富强的国家。杜甫在《忆昔》一首诗里描绘了当时的景象:“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lin凛〕俱丰实。九州道路无豺虎,远行不劳吉日出。齐纨〔wan丸〕鲁缟〔gao稿〕车班班,男耕女桑不相失。”这种情况与隋末“万户城廓空虚,千里烟火断灭”的惨状,形成鲜明对照。这一巨大变化,与唐代经济立法的作用,有密切关系。

总之,唐代经济立法比以前各朝完备些,这是与唐朝在相当长时期内统一稳定的历史条件分不开的,也是与唐朝经济繁荣分不开的。反过来,比较广泛和详细的经济法律调整促进和保护封建经济的发展。

唐代的租庸调法,赋役量比较稳定,赋役的减免规定也较详备,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到唐中后期,由于均田制受到破坏,租庸调法失去存在基础,租庸调制被两税制所代替。

(6)关于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魏、晋、南北朝到隋、唐时期,我国北方及中原地区屡经战乱,出现许多荒地。国家通过各种方式把这些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并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不许迁移。

唐代对外贸易很发达,陆上有“丝绸之路”;水路有广州、扬州、明州(宁波)、登州(山东蓬莱)等重要城市和港口。对外贸易采取国家专营政策,在少府监下设互市监,掌管陆路边关贸易,设市舶司掌管水路贸易。外商只要不违反唐朝法律,贸易往来完全自由。为了加强外商居住地管理,保护他们的财产,专设“蕃场”。唐律规定,私人出入边境参加贸易活动,必须得到官府发给的证明——“过所”,方准出入,未经许可擅自出入境贸易者,治罪。唐律还规定限制出口的商品,如兵器、金、银、铁等,违反规定擅自出口者,治罪。

“两税法”是封建税制的一种新形态,它是以劳力、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确定纳税的等级,不再分地租和力役,合诸税为一税,统一征收,税额多少,与男丁多少已没有联系。“两税”,包括地税和户税。地税,即田亩税,以唐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垦田数字为依据,按亩纳米麦;户税,即资产税,以户为征收单位,不论主户、客户一律在当时居住的地区登记,编入户籍,按户等高低定税钱。官府按贫富把居民分为九等户,具体规定每个户等的税额。虽仍以实物计征,但要折合为钱帛,主要征收货币。两税法规定全年分夏、秋两次摊征,夏税不得过6月,秋税不得过11月。所谓摊征,是指没有固定税率,征收总额由朝廷依据需要分摊给各州县。没有固定居住地的行商,一律在所在州县,缴纳资产1/30(后改为1/10)的税。

唐高祖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在推行均田制的过程中,在赋役制度方面还颁布了租庸调法。租,是按丁缴纳的田租,即地亩税;庸,即徭役,不服力役时,可缴纳一定的实物替庸,也叫“输庸代役”;调,是户调,按丁缴纳一定的织物和棉麻。这种新法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将地租与徭役合一的赋役制度。该法规定,租,凡授田者成丁每年纳粟二石或稻三斛,亦称田赋;调,随乡土所产,蚕乡每丁每年纳绫或绢、絁〔shi施〕二丈,丝绵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每丁每年服役20日,闰年加二日,如不服役,每日纳庸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违反规定的,处笞刑40直至死刑。但是,在政府不急需劳力的情况下,可以纳绢布代替劳役,农民得以有较多时间参加生产。贵族、官吏等不负担租、庸、调。这个新法令比隋炀帝时的横征暴敛大大减轻了,农民能够生活下去,封建国家和地主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也有所减弱,社会经济渐渐复苏。

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大的变革,是剥削农民的新形式。中唐时期诗人柳宗元在《田家》一诗中发出了“蚕丝尽输税,机杼〔zhu住〕空倚壁”的感叹!元稹在《田家词》中写道:“姑舂妇担去输官,输官不足归卖屋。”晚唐诗人聂夷中在《田家》诗中也写道:“父耕原上田,子劚〔zhu竹〕山下荒。六月禾未秀,官家已修仓。”这几首诗词说明当时农民蚕丝已全部纳租税,织布机空空地倚靠在墙边,农民不得已变卖房屋家产去交纳租税,而官府对农民的痛苦毫不关心,稻谷还没有扬花,就已在修理仓库,准备征收租税了。

唐中叶,安史之乱以后,均田制瓦解,土地兼并,人丁流失,户籍不实,租庸调制失去存在的基础,无法继续施行。为了解决财政危机,维持唐王朝的赋税收入,防止人民起来反抗,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在著名封建政治家、宰相杨炎建议和主持下实行“两税法”。

在唐代,手工业有较大发展,这与唐律的严格管理规定有一定关系。当时手工业产品之多,质量之精,技艺之巧,超过历代。白居易在《缭绫篇》中对当时丝织和印染手工业生产过程、工艺特点、水平描写道:“缭绫缭绫何所似?不似罗绡与纨绮,应似天台山上月明前,四十五尺瀑布泉。中有文章可奇绝,地铺白烟花簇雪。织者何人衣者谁?越溪寒女汉宫姬。去年中使宣口敕,天上取样人间织。织为云外秋雁行,染作江南春水色。广裁衫袖长制裙,金斗熨波刀剪纹。异彩奇文相隐映,转侧看花花不定。昭阳舞人恩正深,春衣一对值千金;汗沾粉污不再着,曳土踏泥无惜心。缭绫织成费功绩,莫比寻常缯与帛。丝细缲多女手疼,扎扎千声不盈尺。昭阳殿里歌舞人,若见织时应也惜。”白居易在这首诗里描写了南方天台山一带丝织生产过程、工艺特点和极高的工艺水平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一匹45尺的缭绫高悬起来看就像天台山的瀑布在明月前飞泻,其形状、色彩、闪闪寒光,耀人眼目,真是巧夺天工了。这要经“寒女”多少劳力和心血才能织成的呀!然而“中使宣口敕”,说明皇帝的法令是不可违抗的,织造的缭绫是为了“汉宫姬”、“昭阳舞女”享用的。

均田法不仅使小土地私有制得以形成,保证了农民的生活资料,也保证了地主的剥削收入。唐律还规定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禁止买卖转让,禁止兼并土地,禁止土地荒芜,违者要受到刑罚制裁。

各级官吏可以依照官品或勋爵获得永业田。其具体数额是:亲王100顷,职事官正一品60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50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40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35顷,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25顷,职事官从三品20顷,侯、伯、子、男等爵位若职事官各分得14、10、8、5顷。各级官吏所分得的永业田可传子孙,即使子孙犯罪除名,所分之地也不收回。除此之外,各级官吏还有临时赏赐的赐田,还有作为薪俸一部分的职分田等等。

唐高祖为了恢复残破的经济,满足征收赋税和兵役的需要,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制定了均田法,该法规定,18岁以上男丁,由国家授给田一顷(100亩),其中2/10(20亩)为永业田,8/10(80亩)为口分田。老男、残疾人给田40亩,寡妻、妾给田30亩。如果是户主,加给20亩。这些人的永业田也是20亩,其余为口分田。永业田归受田人私有,死后传给继承人。在一定条件下(如迁徙到荒僻边远地区)可以把田地卖掉。口分田为国家所有,不许买卖,受田人死亡,由官府收回,另行分配。

唐律对市场管理、物价管理、度量衡管理等方面分别作出规定。在市场管理方面,对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的行为,轻的杖80,重的以盗论罪。在物价管理方面,派出官员进行价格评议,评议要公平,如不公平要追究法律责任。这些官员还负责监督商品质量,对出售不符合规格的低劣商品,要依法治罪。“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缺而卖者,各杖60。”“行”,指所卖物品不牢;“滥”,指所卖物品不真,是假的;“短缺”,指所卖的绢一匹不足40尺,布一匹不足50尺。“其行滥之物没官”即出卖不牢不真的物品的,由官府没收,“短缺之物还主”,即出卖不够尺寸的绢布退还货主。在度量衡管理方面,全国实行统一标准的度量衡制度,由尚书省户部中的金部负责管理。《关市令》中规定,凡私人制作的度量衡,必须经政府核校、盖印后方能使用。凡使用不合格的度量衡者,笞50;虽合格但未经官府加盖印署的,笞40。如给他人造成损失,要受更重的处罚。

唐代对商业的管理很严格,商业区和居民区分开,市场由市令、市丞等官吏负责管理,征收商业税。凡买卖奴婢、牲口等,都要订立契约,违者依法处罚。市场活动有时间限制,中午击鼓300声,开始贸易,日落前三刻击钲〔zheng争〕300下,停止贸易。

唐律强制丁夫杂匠等按时服役。这些手工业工匠是从全国各地征调来的,“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对工匠的使用、医疗、生产安全也有明确规定。如果工作中的工匠患病,主司不给医治的,笞四十,致死的徒一年。《唐律》对产品规格有明确要求。例如,锦、罗、纱等幅宽一尺八寸、长四丈为一匹;布幅宽一尺八寸、长五丈为一匹。若不按规格生产要受笞刑等处罚。为了明确生产责任,要求在产品上刻印生产者的姓名,生产年月,以便发现不合格时追查。

唐代统治者为了取得大量财赋,建立了庞大的分工细密的手工业生产管理机构,制定法律保护手工业的发展。在中央,管理手工业的机构有:工部、少府监(管理百工技巧)、将作监(管理土木工匠)、军器监(掌管弩、甲制造);在地方有织绵纺、矿冶监、铸铁监等。《唐律》中有关于主管官员的责任,农民和地方当局供应原料的义务,工场内部的劳动分工、技术传授、工匠制作质量等方面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唐代,随着农业、手工业和交通业的发展,商业也蓬勃发展。全国县以上的城镇都有市。都城长安是国内外贸易的中心,城内有占地很大的东西对称的商业区:东市和西市,四面八方的商客和外国商人云集于此,进行交易。市内的店铺叫肆,出售同类货物的肆集中在一个区域内,组成“行”,行有“行头”。行是保护同行商人利益,应付官府交涉事务的组织。

唐律还立有专门条款,调整涉外争讼。凡属同一国的外国人之间发生争讼,适用该国法律和习惯;凡不同国家的外国人的争讼,适用唐律。这个规定既体现了侨民平等原则,又体现了唐朝作为一个封建大国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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