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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史话 作者:李用兵 近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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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唐朝的建立和唐初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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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高宗与《永徽律》

(4)唐玄宗与《开元律》和《唐六典》

公元737年,唐玄宗在《永徽律》的基础上修订了《开元律》,内容与《永徽律》基本相同。此外,还有《开元令》30卷,《开元前格》10卷,《开元后格》10卷,《开元卷》20卷。

公元650年,唐高宗李治即位,改元永徽。这时,唐朝封建经济经过30多年的恢复和发展,已经达到全盛时期。唐高宗下诏命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等人,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制定《永徽律》12篇,502条,于第二年颁行。还有《永徽令》30卷,《永徽格》17卷,《永徽式》14卷。

公元722年,唐玄宗修成《大唐六典》30卷,这是现存中国历史上最早、最完备的行政法典。所谓“六典”,是周朝《周官》中所设的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但唐代官制与周代官制大不相同,实际上是按照国家机关体系进行编纂的。它以三师、三公、三省、九寺、五监、十二卫等为目,详尽规定各部门的机构设置、官员编制、职掌权限、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官吏任用等一系列制度,相当于封建国家的组织法。从先秦到唐初,中国的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唐六典》的修成、颁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史在内容和形式上有重要发展,出现了行政法典。它是唐代立法活动的一个卓越成就,而且对后世行政立法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1)唐高祖与《武德律》

公元611年爆发了我国封建社会规模较大的一次农民起义。以李渊父子为首的关陇贵族官僚集团,看到隋朝在农民起义的猛烈冲击下已无法挽回崩溃之势,便乘机打起了“反隋”的旗号,凭借一支实力充足的武装,占据了关中作为根据地,一方面残酷镇压农民起义军,另一方面实行一些缓和阶级矛盾的措施,从政治上瓦解农民起义军。公元617年,李世民策动其父、当时充任太原留守的唐国公李渊举兵反隋,并亲率大军攻占长安,奉隋炀帝之孙杨侑为傀儡皇帝,李渊为大丞相,李世民被封为秦王。次年,炀帝死,李渊称帝,国号唐,建立新的封建王朝——唐朝。

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唐高祖诏令刘文静、斐寂、肖瑀、崔善为、王敬业等人,参照《开皇律》,撰成《武德律》12篇,500条,于武德七年颁行天下。此外还有《武德令》31卷,《新格》53条,《武德式》15卷。由于唐王朝此时刚刚建立,来不及大规模创立法制,因此这些律令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2)唐太宗与《贞观律》

唐代法典形式规定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正刑定罪”,主要规定处理刑事犯罪的法律条文,也包括民法、婚姻法及诉讼法的规范。“令”是“设范立制”,规定国家组织制度和体制的单行条例,可作为律的补充。“格”是“禁违止邪,百官所常行之事”,即皇帝临时对国家机关所颁发的各种单行敕令、指示的汇集,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比较具体,效能高,是系统性法典的重要补充。“式”是“轨物程序”,有关于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公文程式以及百官权责的规定。这些律令格式,涉及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以及社会生活的一切主要方面。它不仅规范详备,而且科条简约,概念明确,用语简练。唐律中的多种法律形式,不仅标志着我国封建法律体系的系统化和周密化,同时也反映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发展和法律调整作用的加强。国外一些法学家认为,唐律可以与罗马法媲美,它在东亚法制史上的地位与罗马法在西方法制史上的地位相似。尤其对日本、朝鲜、越南有重大影响。

纵观唐代立法,《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唐六典》,构成了唐律的基本内容,它与前朝《魏律》、《晋律》、《北齐律》有渊源关系,直接沿用了隋《开皇律》,是历代法律不断改进的结晶,是历代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唐以后的历代法律大多保存下来,把《宋刑统》、《大元通制》、《元典章》、《明律集解附例》、《大清律例》,分别与《唐律》比较,可以看出,虽然后世各朝的法律各有其时代特点,但篇目的繁简,律条的内容和体例,量刑的轻重,都是由《唐律》一脉相承下来的。

公元626年,李渊次子李世民即帝位,称唐太宗,改元贞观。唐太宗任贤纳谏,励精图治,比较重视法制,于贞观元年诏令房玄龄、长孙无忌等人修改《武德律》,历经10年,撰成《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但刑罚略有减轻,律条比较完备。此外,还有《贞观令》30卷,《贞观格》18卷,《贞观式》20卷。唐太宗不但为唐代立法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他励精图治立下了准绳。

李唐王朝从建立到灭亡(公元907年)的289年间,积极进行立法活动,取得前所未有的成果,是封建法制史中,影响巨大的一个朝代。唐律是封建法典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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