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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史话 作者:李用兵 近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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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唐律疏议》和唐代立法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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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法慎刑

现存《唐律疏议》共有12篇:(一)名例篇,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二)卫禁篇,关于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的规定;(三)职制篇,关于官吏职务和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四)户婚篇,关于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的规定;(五)厩库篇,关于国有牲畜、仓库管理的规定;(六)擅兴篇,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的规定;(七)贼盗篇,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和地主阶级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八)斗讼篇,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的规定;(九)诈伪篇,关于欺诈和伪造的规定;(十)杂律篇,关于不能编入其他篇的犯罪的规定;(十一)捕亡篇,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十二)断狱篇,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的规定。

李世民对治国方略问题曾主持大臣们进行议论。以封德彝为首的一些人主张“以威刑肃天下”,而以魏征为首的一些人主张以仁义治天下。两派争论十分激烈。李世民基本上同意和采用了魏征的意见,以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法律思想去从事立法。李世民综合两汉以来运用礼刑进行统治的经验,宣布德礼与刑罚不是对立的,二者可以统一起来,这对当时立法与司法都有极大影响。在《贞观律》中把原来属于礼的规范,被赋予法的形式。《唐律疏议》的序言中说,它的全部内容“一准于礼”,“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也就是说,德与礼是刑罚的前提,而刑罚只不过是德与礼的辅助工具。

(3)立法宽简稳定

唐代的立法指导思想大致有以下几点:

唐高祖李渊时便强调立法要宽简,使老百姓都能知晓,才好遵守执行。唐太宗继续强调这一点。他说,立法要简约,不可以一罪有数条规定,格式多,执法官不能都记住,容易产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这样会造成很多弊端。在他主持下制订的《贞观律》比过去的法律宽简得多,改死刑为流刑的有92条,改流刑为徒刑的有71条,删去“兄弟连坐俱死”的规定。《旧唐书·刑法志》中说:“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唐高宗制订《永徽律》时,继续贯彻上述立法思想。李世民不仅要求法律简明,而且还要求保持稳定,修改变更法律一定要审慎而行。他说,“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唐初几十年,保持法律相对稳定,这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持安定的政治局面和法律的权威是非常重要的。

(1)以礼为本,以刑为用

唐高宗为了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使执法官吏懂得每条法律的精确含义,发挥法律的效能,命长孙无忌等人依据《永徽律》逐篇、逐条、逐句地进行详细的解释,于永徽四年(公元652年)颁行疏议,连同律文,这就是《永徽律疏》,后世称为《唐律疏议》,共30卷。疏议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都可以引用断案决狱。

唐太宗吸取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法过程中强调法制是国家的政本,“安民立政,莫此为先”。他主张立法简约宽平,以仁义治天下,法律不但应当由繁而简,而且应当去重从轻,特别是对于死刑与肉刑的运用,更要持审慎的态度。因此,他在立法上删去了许多死刑条款,在司法上从死刑判决到复核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他首创封建法制史上“九卿议刑”制,即大辟罪(死罪)要由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共同议论后才判决。他认为对死刑三复奏即死刑执行前应向皇帝请示三次的规定还不够,应改为“五复奏”。还规定即使依法应处死刑,但情有可原的,仍有获得从宽免死的机会。这些都反映出唐太宗力求恤刑慎杀的思想。

《唐律疏议》是我国封建时代保存下来最早最完备的法典,是秦汉以来封建法律的结晶,反映了我国封建社会极盛时期的政治经济特点,文字简明扼要,注疏确切全面,不仅被后世奉为立法楷模,而且对于统一适用法律起了重要作用。通过《唐律疏议》阐明许多封建法制理论原则和概念,大大推动了封建法学的发展,对后世的封建法典体例和亚洲其他国家的立法都有深刻影响。

《唐律疏议》是以西汉中期以来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为指针,剖析、阐明和发挥《唐律》的义理,着重鼓吹君主专制、封建伦理道德和等级制度,以维护和巩固封建制度为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也是我国封建法制史上一部极其重要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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