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日中国,人们在性、爱情和婚姻方面已经享有很大的自由,这种自由在二三十年前是不可想象的。那时候,虽然爱情和婚姻的自由也写进了法律,但是,在行政和舆论的强大干预下,这种自由在实践中至少打了极大的折扣,在许多场合实际上被剥夺了。凡是从那个时代走过来的人,应该对两个现象记忆犹新。一是非婚(不论婚前还是婚外)性关系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并且遭到舆论的普遍歧视和谴责。多少人因为所谓“生活作风问题”——这个词对于今日的青年是多么陌生——而抬不起头,甚至印上了历史污点,影响一生的前途。二是离婚极其困难,不但当事人要经历两败俱伤的持久的消耗战,而且几乎必定会受到来自行政方面、常常还是司法方面的阻挠,并且同样遭到舆论的普遍歧视和谴责。
我丝毫不想低估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出现的种种负面现象,不过,我认为应该对之作具体分析。在转型时期,滞留的旧体制的某些弊病或落后的文化传统与尚不健全的市场经济相结合,往往会有恶性的表现,许多负面现象可以由此得到解释。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并不存在诸如大量官员受贿和养情妇、地下或半地下色情业昌盛、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猖獗等现象。因此,不能把这些现象一股脑儿都算在市场经济的账上。即使市场经济是原因之一,对它的功过也应该算总账。我们有理由期望,市场经济的健全发展将会导致一种确保个人自由的法治的建立,而这意味着一方面个人享有充分的性爱自由,另一方面各种性腐败和性犯罪现象将受到有力的遏制。
2002.10
想一想在不太久以前,人们谈论起西方的性自由还会感到惊慌或者艳羡,而在今天,中国的性自由水平已经不亚于许多西方国家,变化真是太大了。性自由完全不必是乱交,它在根本上是指,把两性关系看做个人的私事,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允许个人在这个领域内自由地选择他自己所喜欢的方式,包括传统型婚姻、开放型婚姻、非婚同居、不禁欲的独身等。在我看来,市场经济在两性关系领域所促成的最重大进步就在于此。
当然,市场经济在这一领域还造成了其他一些重要变化,例如极大地改变了人们在择偶时的价值观念和衡量标准。其中,金钱的作用上升到了一个显著的地位。不必说那些刻意傍大款的人,即使一般的男女,现在在决定嫁娶时也很少有不考虑对方的财产状况的。金钱似乎成了最性感的东西,富人和所谓成功人士在异性世界里往往能得到更多的机会。我觉得,对于这种现象,我们无须大表义愤。事实上,无论在何种体制下,人们在择偶时一般都会考虑自己的实际利益,这是完全正常的。比如说,在过去的时代,阶级出身是人们在择偶时不可忽视的因素,而高官子女和在权力阶梯上居高的人士在婚姻上也必然处于有利的地位。所以,区别只在于,金钱取代权力成了利益权衡的重点。同时我又相信,不论过去和现在,总是有人更加看重感情,而不把权力或财产当做择偶的主要依据的。
现在,这两个现象已经基本上成为过去,无论非婚性关系,还是离婚,在相当程度上已被视为个人的私事,人们普遍对之持宽容态度。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事实上,非婚性关系的自由是爱情自由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内容。对于青年男女来说,婚前的禁欲不但是不人道的,而且往往会造成择偶上的盲目性,因为在这一禁令下,他们一方面可能由于欲望的逼迫而饥不择食,匆忙结婚,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在缺乏性经验、因而对于性生活是否和谐毫无把握的情形下互订终身。婚外性关系的情况比较复杂,可以肯定的是,原则上这也应是有关当事人的私事,而不应是司法或行政的对象。用法律或行政手段禁止婚外性关系,其合乎逻辑的结果是禁止婚外的爱情,而这又意味着剥夺已婚者的爱情自由。同样,离婚的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内容,这个道理是不言而喻的。我们的婚姻法把判离婚的根据由过错改为感情破裂,无疑是在保护离婚自由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修改后的现行婚姻法增加了离婚时感情受伤害一方有权要求获得经济赔偿的条款,这一条款十分耐人寻味。我从中读出的潜台词是:从前备受舆论谴责的婚外情不再是一种道德罪恶,而转换成了某种可以在经济上加以计算的权益侵损,这就更加彻底地把婚爱纠葛还原成了当事人之间能以一定方式扯平的私事。
性爱生活是私生活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而上述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公民生活中一个不受侵犯亦即受到法律保护的私人领域正在逐渐形成。对于这一事实的意义,我们无论怎样估价都不会过分。若问这一重大变化缘何而来,我认为答案只有一个,就是缘自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推进。西方历史表明,那种保护个人自由的社会秩序正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得以建立和健全的。在中国,有识之士早就为性爱的自由大声疾呼,但阻力重重,收效甚微。市场经济一推广,很快以不可阻挡之势解决了人们在理论上争论不休的问题,把一切守旧的声音置于绝对劣势。关键在于,市场经济不但有力地改变了人们的道德观念,而且有效地削弱了行政机构干预人们生活的强制力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构对他的评价,这种情形迫使他在私生活领域中也不得不按照行政机构所承认的标准行事。相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一个人至少在理论上都拥有选择职业的自由,亦即凭自己的本事找饭吃的自由,而这就意味着任何地方或单位的行政机构都不再能决定他的命运。一个人一旦拥有经济上的自由,他在私生活领域里便也有了相当的自由,这时候,能够约束他的就只有法律了。也就是说,只要他不触犯法律,就没有人能惩处他。当然,他不能不顾忌社会舆论,可是,我们发现,一旦行政权力不再能干预人们的私生活,社会舆论很快就会发生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正是那些首先脱离体制而到市场上去谋生和求发展的人,由于摆脱了行政权力的控制,因此在私生活方面也是率先开放。毋庸讳言,其中有种种不良现象,但我认为,从总体上说,这些在体制外的人(例如商人、私营企业家、公司白领、自由艺术家)的生活方式对于改变社会舆论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一种更加合乎人性的新生活方式一旦得到社会的容忍和默认,它必然会迅速传播,以至于当体制内的人起而效仿时,相关的行政权力对之也无可奈何了。这就是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