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有欲学法令者,以政府官吏为老师。这就是历史上的“焚书”事件。
“学室弟子”学成之后,弟子名字就可以从花名册中除去,表明已经毕业可以为吏了。不过,在被任用之前,弟子还必须进行一定时期的考察和实习,合格以后,才能被任命为官吏,最初即任命为“史”这一类较低级的官职。
b 有敢谈论诗书者处死,以古非今者灭族。官吏知而不检举者同罪。
秦王朝的指导思想是法家学说,认为“百家之学”不利于国家的统一。丞相李斯(?—公元前208年)说:“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qian前〕首。”意思是说,现在私学学生不学今而只学古,用古来反对当今的政策,惑乱百姓。又说:“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意思是说,诸生根据他们在私学所学的思想来诽谤朝政,这些人听到朝廷法令公布,就各自利用其所学来议论,进入政府机关则口是心非,走出政府机关就参与街谈巷议。李斯说,如果私学不加以禁止,就会使皇上的威势降低,下面的党羽形成。禁止就便利安定了。于是秦始皇接受了李斯的“禁私学”的建议,颁“禁私学”令。
秦王朝时期的统治者,采取以法律代替教育,以官吏代替教师,对学校教育采取否定的态度,实际上是否定了教育对国家对社会的维护作用,这是不符合客观实际,违反客观规律的,这是加速秦王朝灭亡的原因之一。
中国的文字产生很早,原始社会的新石器时期即出现了彩陶刻画文字,殷商出现成熟的文字——甲骨文,西周始有大篆,亦称籀文。战国时期,由于长时期的封建割据,各国文字受方音的影响,出现了许多不同方音的假借字,加上各国书法形体也有很大差异,这对秦代推行统一的政令极为不利。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下令整理和统一文字,规定以统一前秦国的小篆(即秦篆)为统一的书体,改变“文字异形”的混乱现象。这样,不但为秦代政策法令的顺利推行扫清了障碍,也为文化的传播和学校教育的普及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在改革文字以后,丞相李斯编写了《苍颉篇》、中车府令赵高编写了《爰历篇》、太史令胡毋敬编写了《博学篇》,作为标准文字的范本,推行于社会,并供学童识字之用。这些课本,四字为句,押韵,便于诵记,成为汉以后蒙学识字课本的先驱。整理统一后的文字,笔画多求简省,形体力求规范,今存的《泰山刻石》、《琅琊台刻石》及峄〔yi义〕山、会稽〔kuai ji快机〕刻石的摹本,可看出其面貌。后来又有狱吏程邈,专心十年,造成一种笔画更省便的文字,叫作隶书。隶书在小篆的基础上,改曲笔为直笔,变圆形为方形,化繁画为简易,使书写更为方便。今出土的秦简,书体多用隶书。整理和统一文字,是秦王朝对中国古代文化教育作出的一大功绩。
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兼并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为了适应统一的封建国家的政治需要,秦代在文化教育方面采取了许多重大的措施。
“学室”的教育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要学习文化,书写姓名,认识名物,读诵《苍颉篇》、《爰历篇》、《博学篇》;二是要明习法令。因为学习的目的是为了将来入仕当官,秦朝崇尚法治,所以明习法令是十分重要的,要求也非常严格。
具体实施办法是:
中国古代的博士制度,起源于战国时期齐鲁各国。秦始皇统一全国后,继承了战国时期的博士制,中央朝廷相继征召六国的博士达70余人。古代的博士,不同于现代的博士,不是学位,而是一种文官,其职务是“议政事,备咨询,掌故籍”。这就是说,博士除参议政事、备作政府顾问外,还掌握古今历史文化。正因为博士掌握古今历史文化,有丰富的知识学问,所以有些博士就以私人名义传业授徒。据《史记》记载,秦有“博士诸生”,即博士有私学弟子,可见私学在秦始皇统一全国之后仍是存在的,在当时称为“百家之学”,各家各派如儒家、墨家、名家、纵横家、阴阳家、神仙家、杂家等等均有私学存在。不过这类私学的规模还是比较小的,因为秦王朝主要是实行法治,只有在其不背离法治的情况下,才容许少量的私学存在,所以私学在数量上远远少于官学,其影响也仅仅是在某些特定的范围之内。
秦代郡县普遍设有官学——“学室”。“学室”中的学生称为“弟子”。“弟子”的来源有一定限制,规定至少必须是“史”的儿子。所谓“史”,即是政府各级机关的文书、书记、档案员等低级文官。为了便于管理,“学室弟子”都立有花名册,政府官吏不仅可以随时使唤他们,还可以笞打他们。当然,对于弟子,政府也有一些优待,可免除兵役和徭役,这在当时不能不说是一种很大的照顾。因为秦朝的兵役与徭役都是很重的。
秦始皇晚年,迷信神仙,欲求“不老之药”。公元前219年,派遣徐福等下海求仙。徐福等一去不复返。公元前215年,再派遣方士卢生、侯生求仙觅药。卢生、侯生求仙不得,恐被处死,又相继逃走。秦始皇大怒,公元前212年下令拘讯有牵连的方士和儒生,最后亲自圈定“犯禁者”460余人,活埋于咸阳。这就是历史上的“坑儒”事件。
a 凡秦纪以外的历史书和非博士官所掌握的诗书、百家著作,一律送官府焚毁,只有医药、卜筮和农业用书除外。 自命令下达之日起,逾30日而未将应烧之书烧毁者,施以黥〔qing 情〕刑,并罚作四年筑城苦役。